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律师成功办理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大成杭州办公室龚俊锋律师受某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代理律师,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5起。近日,该系列案件经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审结,对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投资本金、利息损失及仲裁费、律师费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系列案件的裁决结果突破了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私募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案例的普遍审判思路,摒弃了课以私募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多数做法,强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具备充分的投资风险意识,践行了穿透式审查金融案件的裁判理念。




案情简介

2015年,案涉投资者与某控股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认购案涉基金产品,并在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签字。后案涉基金财产投资标的长期停牌,股价亦剧烈下跌。案涉投资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充分告知案涉基金存在的投资风险,以及在基金募集、管理、退出阶段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产生投资损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返还投资款、认购费、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规范性文件发展趋势以及目前普遍司法裁判思路

根据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工作纪要》,“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即适当性义务包含了:1. 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2. 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揭示);3. 基金产品的适当性推介、销售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沿革,关于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呈现如下发展趋势: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进一步约定;2017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施行,强化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施行,明确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工作纪要》出台,再次明确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更在72条对适当性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及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领域的金融机构的义务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趋向于严格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近年来国家金融领域主要的政策追求之一。

从目前公布的司法裁判案例来看,实务裁判思路基本贯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理念,即相对保护金融活动的合同双方中相对金融机构而言居于弱势地位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群体一方。比如,2023年5月16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北京金融法院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涉及私募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裁判结果均是私募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系列案件焦点及律师代理思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

代理律师通过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投资者实际投资经历评价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历,从私募基金合同的文本内容、风险告知方式阐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风险收益特征及投资风险,从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途径证明投资者的认购意愿及风险承担预期。

二、案涉基金资产出现可能贬值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新三板监管政策变化、案涉基金投资标的的发展历程,剖析案涉基金资产出现大幅度可能贬损的真正原因是案涉基金财产投资标的长期停牌以及股价剧烈下跌,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三、投资者是否存在实际亏损

代理律师以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现状、清算方案的落实进度、基金资产的变现情况等方面作为抓手,论证投资者已参与投资者会议,对清算方案等事宜进行表决并同意案涉基金暂不进行股票变现,目前基金份额并未清算完毕,投资者仍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故投资者所谓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

四、管理人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代理律师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管理人以网站发布公告、向投资者邮寄基金材料、微信交流等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月报、季报、年报、管理人报告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各类公告,告知基金情况,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代理律师穿透式分析私募基金案件的事实层面、法律因素、金融逻辑,仲裁庭基本采纳代理人的代理观点,最终作出不予支持投资者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充分说明,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阶段做好尽职履责义务之外,投资者亦应当对投资的风险性有清醒认知,一味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基金管理人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平稳、健康、有序、良性、持久发展离不开优质法治环境,私募基金行业的稳健运行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作出更进一步的贡献,为经济活力注入持续血液。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