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团队助力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 2014 ] 2493 号文件批准,2014 年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来宾工投债,代码:1480572)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完成簿记建档发行。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并附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利率基准4.85%,票面利率5.97%,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全部用于来宾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由修瑞、彭宋志、张菁、陈文清、陈昌松等组成工作团队提供项目法律服务。

       本次发行执行新颁实施的《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审核标准以及对律师工作要求的详尽与严格程度均较以往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