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焦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7日上午,焦某某的朋友找到大成乌鲁木齐分所王新律师,要求为其辩护。王新律师接受委托后,下午就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案情。第二天就到公安分局和具体办案的警官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无羁押必要性的意见,5月28日嫌疑人在缴纳保证金后成功取保候审。
2015年4月6日,公安分局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新律师第三天将律师辩护意见向检察院递交。辩护人认为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焦某某可以不起诉。
2015年7月6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意见,决定对本案不予起诉。
王新律师高效的工作作风受到了当事人及委托人的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