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成都办公室代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4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1.24

近日,由大成成都办公室承办的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24年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由大成高级合伙人黄嘉瑜律师、合伙人唐骄煜律师和唐瑜律师主办,代理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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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某大型水电站位于大渡河流域,由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公司)开发建设,总投资约八十余亿元。“川陕哲罗鲑”为我国特有物种,是长江上游的珍稀濒危鱼类,分布于案涉大渡河上游等流域。1988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1年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10年9月,某水电公司委托勘测设计机构对某大型水电站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某大型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2016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某大型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评批复》),原则同意《环评报告》,并指出某大型水电站所在大渡河河段是川陕哲罗鲑的重要栖息生境,要求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缓不利影响。某水电公司根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内容,对川陕哲罗鲑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开展了栖息地保护、人工增殖放流、过鱼设施设计等工作。2018年5月该水电站项目经依法批准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实施截流,目前电站大坝尚在建设中。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某水电公司建设的该水电站,影响川陕哲罗鲑生存,破坏极危物种栖息地,损害生物多样性,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建设、赔偿损失、改变项目选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电公司将川陕哲罗鲑作为该水电站环境影响的重要保护对象进行了专门的环境分析、影响预测与评价,制定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且案涉项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的情形。某水电公司依法开展环评并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尽到了一个善意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水电公司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某水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遂判决驳回北京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在建某大型水电站系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重要能源点,能有效带动当地经济长期向好发展。人民法院坚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服务国家战略全局、保障民生福祉出发,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案涉公司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找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点评人:刘晓燕,《人民司法》案例版主编


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环境是经济发展的保障,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源,经济的发展也将对环境进行改造,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统一,相互依靠。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种珍稀的鱼类曾栖息于大渡河流域,该流域属于长江流域的上游支流。而案涉某大型水电站正位于该大渡河流域的支流。本案中,该水电站在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经过审批立项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开工建设,未违反国家规定。某水电公司虽鱼类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但同期人工繁殖工作在马尔康市茶堡河、崇州市鸡冠山两个川陕哲罗鲑驯养基地持续开展,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未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且责任单位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消除了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破坏公益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说理清晰,论述充分,很好地诠释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并行不悖。


代理亮点


本案为珍稀水生生物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并且为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不仅在法律规定上有较多未明确的内容,且涉及大量跨学科跨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因此,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除了加强相关法律理论、学术和案例研究外,还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及鱼类保护的相关学习,并通过邀请鱼类保护专家、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出庭等多种方式,协助厘清本案事实及水电站开发与鱼类保护的关系。在本案判决中,法院明确了认定是否具有重大风险并适用预防性责任应当考量的因素,包括客观上是否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守法性、利益的对比与平衡性、禁止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性,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审慎平衡预防责任方式与风险预防目的之间的匹配程度,利用协调原则和比例原则统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本案是司法裁判对发展与保护理论和实践命题的典型案例,对于电力行业在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大成成都办公室一直以来追求专业化发展道路,设立“10个行业组、3个业务中心”践行专业与行业相结合的法律服务理念。大成成都办公室的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服务于多家大型中央、省属能源企业,深耕能源项目投资并购、环境诉讼等板块,助力能源资源企业合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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