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科学精准地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针对因员工感染阳性,无法正常工作等用人单位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问题,我们将逐一进行解答。
1. 主体:新冠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1];
2. 期间:被采取隔离或医学观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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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轻症与无症状者居家隔离的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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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冠病人隔离治疗的,隔离期间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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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密切接触者5天。
3. 待遇: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
4. 前提:因隔离而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5. 条件: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十混一阳性人员属于疑似病人[2]。核酸结果出来前,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如果最终确诊的,按照问题(1)和(2)处理。
1. 主体: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2. 感染时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期间;
3. 感染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
“何为相关人员”,根据目前实务定义,此处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新冠预防和救治的工作相关人员。因此,除新冠的预防和救治的医护与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员工正常工作期间被感染,不算作工伤。
员工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返岗,并要求其说明情况,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的,可按旷工处理。具体是否解除,需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
注:沪人社与沪高法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是否顺延,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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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关【2022】89号: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与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社部发[2020]17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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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法【2020】203号:如劳动者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其他紧急措施期满时终止。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八)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4: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0号)
(十二)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2] 疑似病例排除标准: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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