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相关部门办案多重受贿轻行贿,由此导致行贿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行贿行为屡禁不止。为维护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提高打击行贿行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领域中行贿,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不仅对个体具有警示作用,还对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与受贿相关的行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行贿风险防范。
与受贿相关的行贿行为、“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行贿的法律责任等三部分详见本文的上篇。
在“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将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除上文所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纪律惩戒等法律责任,行贿人也将丧失因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行贿人自身、其家庭或企业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也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惩治行贿受贿犯罪,一向被认为是纪检、检察、法院的事,但《意见》把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同时覆盖了领导干部以及民营经济企业家等的主管部门,由多部门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行贿人将面临多重处罚风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回答道,“《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2021年9月20日颁布生效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监察工作的义务。[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还提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2]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不仅有利于深入挖掘与行贿人有关联的受贿人,还有利于建设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体系,推动个人及企业合法合规行事。
各地纪委监委积极稳妥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例如,陕西省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3]广东省深圳市明确,政府项目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而行贿人“黑名单”数据库被列为决策的重要依据。[4]在湖南,已有多家企业、多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这些“黑名单”里的对象,将被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正所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5]
除政府有关部门外,企业也在建立合作商“黑名单”制度。例如,中国一汽探索建立并完善失信合作商“黑名单”制度机制。公司纪委联合审计、法务、采购、营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廉洁合同》,通过对以往案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确定向甲方人员行贿、赠送礼品礼金、报销费用、提供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16项不廉洁行为,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11项不诚信行为,并将上述行为列入失信情形,作为《廉洁合同》主要条款。针对合作商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将失信合作商列入“黑名单”,并依据事实情节给予1年、3年或5年,直至永久性业务禁止惩治,对违规失信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加大违规成本。[6]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明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业务交往。[7]
无论是在民事或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或纪律方面,行贿的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行贿人的主观恶意、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态度、退赔退缴情况、是否立功或减少损失等因素都将影响处理结果。行贿风险的防范也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处理结果的因素进行。
对于个人而言,防范行贿风险主要需要规范自身、同事或近亲属的行为,切忌怀有通过给予公职人员财务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的心思,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公职人员财物。若在某些商务场合或出于礼节的目的需要赠送伴手礼或纪念品等,需严格控制其价值,且不能出于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
对于公司而言,行贿风险的防范体系更为复杂,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全体员工等,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下面主要介绍企业的行贿风险防范问题。
对于什么是刑事合规,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本文参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有关表述,将“企业刑事合规”理解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刑事合规管理”是以有效防控刑事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基于调研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修正问题的基本思路,为及早发现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制定并完善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可定期进行全面及专项的刑事合规尽职调查,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刑事合规风险问题进行调研和识别。基于刑事合规尽职调查识别的问题,制定并完善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并将该等制度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企业能对刑事风险问题进行防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工作人员行贿默认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由于企业的意思表示通常需通过相关人员的言行进行传达,为避免工作人员擅自行贿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需额外重视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在具体人员中的落实情况,不断总结和评估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对存在的制度及管理问题,应及时修正,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即便企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仍有可能因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制度存在空白或漏洞,或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制度等,导致企业面临行贿风险。在此情况下,有效的企业刑事风险事件处理机制则显得至关重要。企业刑事风险事件处理机制应当包括风险事件发生的预警机制,风险事件处理团队的选定机制,风险事件处理方案的形成及确定机制,风险事件处理方案的落实机制,以及风险事件处理后的复盘机制等基本内容。
国家在严肃惩治行贿行为(尤其是人数多、金额大、影响广的行贿行为)的同时,自2020年起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进行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主要围绕合规不起诉制度、企业合规从宽制度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因此,企业合规管理不仅能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还能降低企业管理及相关负责人的风险。
在企业出现行贿风险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尽早提出“合规不起诉”的申请,主动提供合规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记录、合规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文件、员工的承诺书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证据,充分表达企业合规的意愿、合规的计划及承诺,与监察机关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将合规计划落到实处,接受监管人的合规评估,争取不起诉处理。
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信誉和形象可能会受影响,极易引发股票下跌、员工失业、履约受阻甚至企业破产等风险。各地办案时也考虑到了该等不利影响,为实际控制人等保留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沟通渠道。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回答道,“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8]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的信息,在张某某等私企老板被留置期间,北海市监委搭建了专门沟通渠道,安排专人为其传达企业经营决策、转达企业经营情况,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杭州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相关机制,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9]某境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因涉嫌单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多次串供,被湖北省黄石市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考虑王某公司有许多事务需及时处理,专案组让其对公司事务进行授权交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银行到期贷款需续贷,也允许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专案组加班加点调查取证,在王某如实交代问题并完善证据情况下,及时依法对其解除留置。[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2]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1年9月8日,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9/t20210908_249687.html。
[3]参见《一周“纪”录 | 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4月18日,
https://www.ccdi.gov.cn/yzjl/202104/t20210418_239844.html。
[4]参见《深度关注 | 精准有效打击行贿》,2021年9月9日,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109/t20210909_146941.html。
[5]参见《一周“纪”录 | 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4月18日,
https://www.ccdi.gov.cn/yzjl/202104/t20210418_239844.html。
[6]参见《深度关注 | 精准有效打击行贿》,2021年9月9日,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109/t20210909_146941.html。
[7]参见《一周“纪”录 | 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4月18日,
https://www.ccdi.gov.cn/yzjl/202104/t20210418_239844.html。
[8]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1年9月8日,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9/t20210908_249687.html。
[9]参见《一周“纪”录 | 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4月18日,
https://www.ccdi.gov.cn/yzjl/202104/t20210418_239844.html。
[10]参见《深度关注 | 精准有效打击行贿》, 2021年9月9日,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109/t20210909_146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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