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2024.11.29

宋姣琳等: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法律实务分享(下篇)

在《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法律实务分享(上篇)》中,笔者律师团队总结了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五个实务要点。本文将继续就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其他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2024.11.29

成祥波等: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与管理人法律关系及管理人法律责任边界分析

将“专项计划”作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发行的特殊目的载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cha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始于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由投资者进行认购,即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转移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两个核心环节。为完成前述两个环节,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一系列契约,该契约群呈现以管理人为中心的网状结构。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资产买卖合同》,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同时管理人还需与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签署相应的中介服务合同。原始权益人、发行人SPV、管理人、投资者等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间以契约为基础形成了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采取信托结构。但在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下,学术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众说纷纭,如有学者[1]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无法做到破产隔离,而且囿于我国将信托制度作为金融牌照业务,形成了“名委托,实信托”的现状;有学者[2]认为计划管理人与持有人(投资人)之间既可认定为委托关系,也可认定为信托关系;也有部分学者[3]认为应当认定为信托关系,但在不同信托模式之间争论不休。但随着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政策趋向日益明朗,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形成信托结构已基本达成学界共识。

2024.11.29

闫丽萍等: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数据资源入表初探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资产正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新兴资产。数据资产贷款作为金融创新的前沿领域,正受到越来越多银行的关注。国内多家银行已经推出了相关金融产品,助力企业将数据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资金,以支持其融资需求和业务扩张,推动企业实现资金筹集与增长的双重目标。实践中已有多家银行为数据资产进行放贷,根据公开消息统计近期已经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约在两百家左右,成功融资102例。本文通过分析一家落地无质押贷款的案例,供读者参考和借鉴。

2024.11.28

江斌等:《网络时代企业名誉权保卫战:从一案剖析名誉侵权实务要略》

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2023年5月,案件侵权人(以下简称“被告”)在“大众点评”“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及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原告公司的负面评论。该评论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原告公司社会评价也因此急剧下降,招生工作举步维艰,甚至已经报名的学生也纷纷要求退费。在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原告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2024.11.28

张建民:《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征求意见稿)》之解读

2024年11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民航行业标准《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将从发布背景、主要内容、核心规则等方面对《要求》进行解读。

2024.11.28

李正庆:网络直播带货:洞穿涉税迷局,点亮合规之灯

在网络经济快速迭代的浪潮中,网络直播带货犹如一颗耀眼的新星,以其惊人的爆发力和影响力,重塑了商业营销的版图。从时尚美妆到家居好物,从电子设备到特色美食,直播带货的触角延伸至各个消费领域,众多网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销售奇迹。然而,由于直播带货商业模式及各参与主体合作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各方参与主体收入形式的多样性等多重因素交织一起,给税收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征纳双方稍不留神就会陷入税收迷局。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觉直播带货主播普遍对其自身存在的潜在涉税风险仍处于无知状态,引导其识别风险进而依法合规纳税,对于网络主播来说十分必要。

2024.11.27

熊攀:证照返还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在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中,证照占据着重要位置。“当当网印章之争”则是将公司内部通过证照之争实现公司控制权之争展示得淋漓尽致。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2024.11.27

王明明:无罪辩护且拒不认罪竟始获实刑终得缓刑,缘何申诉至今?——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辩护警示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两高指出:“《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笔者认为,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始终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务必坚决贯彻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等刑事法治基本原则,以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诉和不被错误定罪,从而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力量和司法权威得以彰显。故此,笔者不揣谫陋,特将八年前全程代理的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如实示以同道,以为警示。考量隐私权之保护,文中涉及的所有人名、单位名称皆为化名。

2024.11.26

周亮等: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六十八:央企集团内部提供融资担保的特别要求解读

央企是境外中资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在我们服务的众多跨境融资担保交易中,央企对外担保事项也一直是境外中资银行关注的重点内容。2021年10月9日,国资委颁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75号文”),提出央企及其子公司对集团内非直接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需经央企董事会审批等要求,对央企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因此,我们建议境外银行在涉及央企对外担保的跨境交易中,加强关于被担保对象和担保决策程序有效性等方面的严格审查,避免因瑕疵担保行为对跨境交易造成合规风险。

2024.11.26

袁源等: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证据准备要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平台以其低门槛、高隐蔽性和快速传播信息的特点,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它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和分享信息的平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舆论的形成和传播方式。但与此同时,在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途径发生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各种含贬损性、无事实依据语言的言论、评论层出不穷,给当事人的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本文旨在结合企业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中的实操经验,分析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的证据准备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以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1.25

赖金明:“毒地”案频发:企业需关注哪些重点土壤污染问题?(下)

据财政部2018年-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金额由2018年的65096亿元一路涨到2021年的87051亿元,2022年、2023年则受各种因素影响开始回落。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开发高商业价值的污染地块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选择,尤其是此前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在开发过程中往往涉及比较多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近年来,“常州毒地”“内蒙古毒地办学”和“信阳农药厂旧址修复风波”等事件暴露了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1]。本文主要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收储是否免除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壤污染责任,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免除或转移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等内容展开。

2024.11.25

倪建林:重回高关税壁垒时代:美国大选后贸易政策展望及应对

美国大选已尘埃落定,特朗普击败哈里斯获选下一任美国总统。作为前任总统,特朗普在其第一任期内,发起对中国产品征收额外的301关税,激化中美贸易争端。各界普遍预期特朗普将在其第二任期内,进一步大幅提高对华关税并改变美国现有的贸易政策,重塑世界贸易体系,回到高关税壁垒时代。

2024.11.22

马宏伟等: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九):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证券合规风险

2024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推出《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重组意见》”),并配套出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重组意见》一方面提出要适当提高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包容度,另一方面也明确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系并购重组监管中不可触碰的红线。笔者拟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两个角度,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潜在的证券合规风险进行梳理与分析。

2024.11.21

马宏伟等:市值管理新纪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的条文对比与策略透视

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暌违两月,《指引》终于迎来定稿,不仅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更彰显了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决心。《指引》全文共计14条细则,旨在促使上市公司以强化公司质量为核心,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何有效地进行市值管理,已成为各上市公司亟需面对和解决的关键议题。

2024.11.19

李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要点解读 (附条文对比)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洗钱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024.11.19

闫丽萍等:关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评价要点及实施的分析

在全球商业环境日益复杂与监管要求不断提升的当下,构建并持续优化一个高效、成熟的合规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启动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工作,旨在实现“五年一轮全覆盖”的目标。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发布《关于开展市管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合规组织架构及职责建设情况、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管理内容管控情况、合规管理运行情况和合规管理保障情况这五个方面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评估。借此,本文着重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怎么评”这一角度,结合中华文化促进会2024年11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原则与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分析,以解读评价要点和实施方案,旨在实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评价的多维审视。

2024.11.15

孙颖等: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支持的十项理由和支持的三种判项

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相较于一般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具有一些独有特征,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可能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亦可能是建筑物的承租人等使用权人,装饰装修工程需要依附于建筑物而不能独立存在等。装饰装修工程的独有特征影响着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实务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突出,支持与不支持的案例并存,不支持的理由各不相同,支持的判项亦各有特点。本文从回顾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变迁着手,基于300余篇司法裁判文书探究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现状,提炼不支持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十项理由和支持的三种判项,给出五项风险防控措施,并对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以期推动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正本溯源。

2024.11.15

方培伟等:被迫离职处理的正确姿势之——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篇

在接续前期探讨的被迫离职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本期我们将探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与被迫离职的关系。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等,更多涉及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或法规,虽然在实践中裁判规则存在部分争议,但总体而言裁判规则相对清晰明确,但劳动条件等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呈现,并始终需要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平衡,更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三调”(即: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之调整,简称三调)和劳动保护相伴随,此更具有复杂性和迷惑性,并成为劳资双方博弈“高频试错区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何正确理解被迫离职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呢?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为读者提供实践之思路。

2024.11.14

闫丽萍等:郑州城建数据资源入表初探

为抢抓数字化转型时代机遇,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今年以来地方国企平台公司组建成立数据公司,关于数据资产入表动作频频。企业通过数据资产入表,能有效将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成本和行业生产成本转化为数据资产,降低企业负债率、提高利润率、提升企业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的同时,还能依托自身数据资产,拓展数据交易、投资、融资等新业务,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随着首批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披露,国企平台公司数据资源、资产入表工作正式拉开大幕。[1] 数据资产入表是将数据资源转化为应用场景和产品、进而实施资产化的过程。众多城市通过建设城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实施城市停车“一张网”,完成了城市停车数据收集平台的建设,且智慧停车领域已经拥有成熟的应用场景和一系列成功的产品案例,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下,智慧停车数据入表已经具备了明确的基础,停车数据资产化过程具有实际的可行性。[2]

跳转至外部网站

您将离开大成本地网站,前往Dentons网站。如果同意,请点确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