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的律师行业,经历了深刻的历史转型,是一部从早期殖民时期的“法律辅助人员”演进为现代国家“司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职业发展史。这一转变的核心标志与制度基础是2003年印尼颁布的《律师法》(Law No. 18 of 2003 on Advocates)[1]。该法的诞生统一了长期分散的法律执业标准,确立了律师(Advocate)作为独立法律职业的地位。本文将以《律师法》的演进为主线,从印尼律师协会的格局、律师行业的现状与挑战,以及外国律所与外国律师的准入路径三个方面,对印尼律师行业进行探讨和研究。
19世纪荷兰殖民时期(19世纪-1945年),律师职业首次被引入荷属东印度(今印尼)。当时的律师(称为Advocaat或Procureur)几乎全部是欧洲人,主要为殖民政府和欧洲社群服务。其法律地位和功能模糊,缺乏统一规范,并未被视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支柱。
印尼独立后及苏哈托时期(1945-1998年),随着印尼1945年独立及第一部《宪法》的正式颁布(1945年8月18日颁布、1957年7月5日恢复实行)[2],《宪法》确认印尼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印尼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家司法主权及相关法律开始逐步得到全面制定和实行。为了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实现法治原则,律师作为一个自由、独立和负责任的职业,其角色和功能与司法机构以及警察和检察院等执法机构同样重要,但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职能。独立后时期,司法和审判权领域的组织法逐一得到全面落实。各种监督律师的组织应运而生,其中最著名的是Balie van Advocaten律师协会,该协会后来于1963年更名为印度尼西亚律师协会(PERADIN)(the Indonesian Advocates Association)[3]。
改革时期(1998年-至今),随着1998年印尼前总统苏哈托下台,印尼进入“改革时代”,律师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通过PERADIN组织的律师成功制定了《律师基本法》(the Basic Law on Advocates)。然而,由于政府和司法官僚机构对律师的外部干预,争取通过《律师法》(the Advocates Law)的努力因PERADIN内部的分歧而停止。在2000年前后的改革方案中,来自各个律师组织的律师法案起草团队成功制定了《律师法》(the Advocates Bill),并将其提交给了印度尼西亚国会(DPR RI)。经过律师界和社会各界的长期呼吁与斗争,2003年4月5日,印尼第18号法律《律师法》(Undang-Undang No.18 Tahun 2003 tentang Advokat,简称“UU Advokat”)正式生效,这是印尼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范律师职业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印尼《律师法》(“UU Advokat”)系印尼全国统一规范律师职业的基本法,适用于在印尼境内依法执业的律师及其行业组织。该法律明确将律师定义为“自由、独立且负有责任的法律实践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4],为寻求正义但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同时确立律师作为“司法三大支柱”之一的崇高地位,与法官和检察官地位平等,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该法律核心确立了律师的准入条件、执业权利与义务、行业自律架构(以全国律师组织PERADI为核心)、执业纪律与惩戒程序、律师执业保障(含保密特权与在司法程序中的独立地位)及继续教育等制度性框架,为印尼律师职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与监管体系。
以下关于印尼律师协会的运作、印尼律师行业现状、外国律所如何合作以及外国律师如何进入印尼律师行业提供服务等方面都将围绕着印尼《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展。
根据2003年生效的印尼《律师法》第12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对律师的监督由律师组织(Organisasi Advokat)负责。律师组织是唯一一个按照本法规定、为实现和达成提升律师职业素质这一目标而组建的、独立且自主的律师专业组织。律师组织的监督旨在确保律师在履行其职业职责时始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该法律的制定旨在提升律师职业的质量,为律师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规范提供了法律框架。
《律师法》生效后,在当时印尼社会八个律师组织领导层的倡议下,共同组建了一个单一的律师组织论坛,命名为印度尼西亚律师协会PERADI (Perhimpunan Advokat Indonesia, Indonesian Advocates Association),作为单一律师协会体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印度尼西亚律师职业统一于单一律师专业组织的积极信号。根据《律师法》规定印尼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律师组织,统一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印尼律师协会主要负责律师的注册、制定职业道德规范、纪律惩戒、组织培训以及代表律师群体与政府等其他机构进行沟通等事项。
由于2003年印尼《律师法》第28条第(1)款中“唯一”的表述暗示了单一律师协会的模式,但同时也为多种解释留下了空间。而对PERADI协会成立的不满催生了印尼律师代表大会KAI(Kongres Advokat Indonesia,印尼律师大会)宣言[5]。因此,印尼除了成立PERADI之外,还成立了KAI印尼律师大会,以及许多其他各地律师协会,这进一步使律师专业组织的格局变得复杂。这种情况最终导致了向印尼宪法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程序。PERADI与KAI均声称自己是《律师法》规定的全国性律师协会,这一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针对上述事态的发展,最高法院于2009年5月1日发布了第052/KMA/V/2009号首席大法官函件(the Chief Justice's Letter No. 052/KMA/V/2009),其核心内容为:关于律师组织合法性的争议必须由律师自身内部解决,在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高等法院院长不得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为新律师举行宣誓仪式。这对那些等待成为律师并接受宣誓仪式的潜在律师产生了负面影响,并阻碍了在法律纠纷中满足社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基于上述争议,印尼宪法法院作出了第101/PPU-VII/2009号裁决(Constitutional Court Decision No.101/PPU-VII/2009)明确:高等法院依法有义务在律师执业前为其举行宣誓,但这一宣誓不应与目前实际存在的律师协会的成员资格挂钩,且此规定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2(两)年内有效。双方和平协议的签署由2010年6月25日的第089/KMA/VI/2010号KMA函件予以确认。自此,印尼律师协会(PERADI)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存在均被认可为采用单一律师协会制度的律师组织。
尽管如此,KAI再次提交了对2003年第18号《律师法》第28条第(1)款的材料审查,仍对“唯一”这一表述提出质疑。但此次审查请求被宪法法院通过第79/PUU-VIII/2010号裁决驳回。宪法法院认为,该请求(特别是针对《律师法》第28条第(1)款中“唯一”一词的质疑)属于一事不再理,单一的律师组织并不妨碍任何人根据《1945年宪法》第27条第(2)款从事工作和获得体面生活,也不妨碍任何人发展自我以满足基本需求。KAI准律师尚未宣誓或无法在法院执业的事实,与被请求审查的规范的合宪性无关,而是法院的执行问题。
基于上述考量,2015年9月25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再次向印度尼西亚全国所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发出了第73/KMA/HK.01/IX/2015号文件(即关于律师宣誓的决定)(Letter No.73/KMA/HK. 01/IX/2015)。该信函实质上确认,在新律师法颁布之前,高等法院院长有权为符合要求的律师举行宣誓仪式,无论其是由以PERADI为代表的律师组织还是其他律师组织管理者所推荐。此信函的发布事实上催生了印尼律师组织从单一律师协会制度向多重律师协会制度的转变。自此,所有律师组织,如印尼律师大会(KAI)、印尼法律顾问协会(IPHI)、印尼律师协会(IKADIN)、印尼律师与法律顾问协会(HAPI)、印尼伊斯兰教法律师协会(APSI)以及其他一些律师组织,均可以提交准律师的宣誓申请并行使《律师法》授权的其他职权。
2019年11月28日宪法法院作出了第35/PUU-XVI/2018号裁决(Decision No. 35 /PUU-XVI/2018)。该裁决并未明确宣告PERADI是唯一的律师组织,针对任命律师或为其举行宣誓的职权,未来PERADI以外的律师组织必须立即进行调整,以遵从PERADI组织作为唯一拥有八项职权(包括任命律师的职权)的律师专业组织的地位。
因此,自多律师协会时代以来,律师的存在已引发诸多冲突。因多律师协会的存在对寻求正义者的辩护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最高法院院长信函(编号 73/KMA/HK.01/IX/2015)的立场亦未采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为了恢复法律的秩序和确定性,该信函(KMA Letter)最终撤销[6]。
根据印尼《律师法》第32条第(4)款规定,律师组织必须在该法律颁布后最迟两年内成立,2004年12月21日,印尼律师们一致同意成立PERADI(Perhimpunan Advokat Indonesia,印尼律师协会)。
2005年4月7日,印尼律师协会(PERADI)正式成立,印尼律师协会所有成员都是律师。由于各方对于“PERADI”组织“唯一性”的设立存在争议,印尼律师协会“PERADI”并非统一的组织,因意见分歧后分裂成了三个不同的派别。“PERADI Rekonsiliasi”于2015年10月1日成立,其愿景是统一律师行业的职业标准,并使PERADI成为印度尼西亚所有律师的聚集地。
Dewan Pimpinan Nasional(简称“DPN”),英文表述为“the National Leadership Council of the Indonesian Advocates Association”,是印尼律师协会全国领导委员会的缩写。由于印尼律师协会(PERADI)已分裂为三个不同的领导团体,而印尼律师协会全国领导委员会(DPN PERADI)是由卢胡特・M・P・潘加里布安(Luhut M.P.Pangaribuan)领导的,是PERADI的全国领导委员会,承担着统筹协会整体运作、制定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则的核心职能。“DPN PERADI”的组织结构[7]包括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
协会成立后,DPN PERADI已实施了多项基本决议。首先,该协会制定了外国律师申请在印度尼西亚执业推荐的相关程序。其次,协会在雅加达成立了纪律委员会。最后,协会成立了印度尼西亚律师职业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与准律师的专门教育要求以及律师的继续教育相关的事务。PERADI希望成为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律师组织,服务于保护寻求正义者的利益,并尽最大努力为其成员服务[8]。
PERADI是位于雅加达的Dewan Pimpinan Nasional(“DPN”)全国领导委员会,本文将主要以该律师协会对印尼注册律师的管理及该协会相关规定作为核心研究对象与主要制度参考来源。
承接上述制度依据,本文将主要依据位于雅加达的PERADI DPN(Dewan Pimpinan Nasional)全国领导委员会发布的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印尼注册律师的准入、执业及监管体系的分析,进一步阐述印尼律师事务所和印尼律师、印尼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概况。
根据Poidata网站统计的数据,截至2025年8月,印尼大约有4635家律师事务所。印尼律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地区是雅加达和西爪哇(West Java),分别有1,571家和785家,雅加达律师事务所的总数约占印度尼西亚所有律师事务所总数的33.9%[9]。
关于印尼律师的确切人数目前难以确定,因为相关数据由各个律师协会分别管理。但根据印尼律师协会(PERADI)主席奥托・哈西布安(Otto Hasibuan)称,截至2021年6月,约有6万名律师获得了该协会授予的律师头衔。其中,约5.4万名律师持有正式的律师身份[10]。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印尼大约有7万至8万名执业律师,且根据《法律媒体360》2022年的特别报告,印尼男女执业律师的比例约为70:30[11]。近年来女性律师执业的比例有所上升,据DPN PERADI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透露,现印尼律师行业男女执业律师的比例大概可能为60:40。
在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law firm)是常用术语,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还有“律师工作室”(chambers)和“法律公司”(legal company)这两个概念,但后两者并未被广泛采用。印尼的律师事务所指的是由多名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实体。而律师工作室通常指由法律专业人士经营的个人执业机构,例如36 Sovereign Chambers[12],根据其官方网站介绍,它是首家采用英国纯律师事务所模式运营的印度尼西亚律师执业机构,并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合伙企业,相反,它由具备在印度尼西亚执业资格的独立律师组成,每位律师都是自雇的单独执业者,他们共同承担办公场所和行政事务的费用,但不共享利润,也不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印尼的“法律公司”(legal company)一词在印度尼西亚很少使用,但可能用于描述更具商业性质的法律执业机构。与中国的法律服务公司不同,注册中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没有任何资格门槛,也不存在律师执业,且不受律师协会的监管。
虽然印尼2003年第18号《律师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对上述这三个术语进行区分,仅使用了“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表述,二者之间没有显著区别。而印尼《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本身进行了规范和监督,因此适用于所有在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室或印尼法律公司工作的律师。
印尼律师执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律师协会主导的资格准入、注册管理与纪律约束为核心,律师享有独立执业与辩护权并负有保密与勤勉义务。根据印尼《律师法》第二章关于律师的任命、宣誓、身份、纪律处分与免职条款以及PERADI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印尼律师资格的认定和行业准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籍和居住要求:成为印尼执业律师必须具有印尼国籍且居住在印度尼西亚、不具有公务员或国家官员身份;
(2)年龄要求:年龄至少25(二十五)岁;
(3)学历与资格考试(或同等认定)要求:印尼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培训课程和考试。成为印尼律师需具备高等法律教育的学士学位、通过律师协会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的规则由各律师协会委员会制定,律师执业许可证由律师协会颁发。
(4)实习与认证流程: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至少2(两)年;且根据PERADI律师协会要求,考试通过后,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同时提交三份公法案件(刑事、行政、劳资纠纷、宪法法院)和六份私法案件(民事、宗教、调解、仲裁)的实习报告。若其中包含一份公益案件,则等同于两个案件[13]。完成实习、取得律师协会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与考核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与宣誓。
(5)执业许可与宣誓:根据《律师法》和PERADI律师协会的要求,在从事律师执业之前,律师必须根据自己的宗教宣誓,或者在其法律居住地的高等法院公开庭审中郑重承诺。律师候选人宣誓的条件需年满25岁,取得由印尼律师组织[14]颁发的律师专业教育证书(PKPA)和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UPA),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公正且具有高度的正直品格,且须声明并非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或国家公职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后,经登记与履行宣誓程序方可正式执业;未获许可者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执业地域与组织依附:律师执业需遵守律师协会统一监管规则。在印尼境内执业须符合《律师法》与行业规则有关地域、登记与管理要求。成为执业律师后,每个律师必须参与地区法律教育,还需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此外,印尼每年约有13,000名法律专业毕业生,律师仍然是这些法学院毕业生最青睐的职业之一,每年将有数以千计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PKPA)以获得律师执照。而印尼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需要选择一家印尼律师协会组织机构参加律师职业教育和考试。由于目前,印尼准律师有很多获得律师证的选择方式,几乎所有的律师协会组织都可以举办专门的律师职业教育(PKPA)、推荐律师宣誓,并颁发律师身份卡(KTA)。这符合印尼最高法院院长第73/KMA/HK.01/2015号决定书的规定,该决定书要求高等法院为所有已注册的律师协会组织所推荐的准律师举行宣誓仪式[15]。
根据《律师法》第13条规定,律师日常监督的实施由律师组织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印尼律师协会专门的律师机构监督委员会监察所有律师的工作。如果对律师有投诉,将被转交给印尼律师协会监管委员会。根据PERADI的规定,客户将在印尼律师协会DPN PERADI秘书处收到投诉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16]。
根据印尼《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协会的律师纪律委员会对于律师的轻微违法行为,会有警告(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在3-12个月内暂停执业的处分,对于律师的重大违法,将永久停止其执业资格。若处罚措施为暂时停止执业或永久停止执业,律师协会应将该处罚决定提交至最高法院。律师可由律师组织终止其执业,或被律师组织终止执业。终止决定书副本应送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他执法机构。
DPN PERADI的律师纪律委员会,目的是监察和报告某些会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若律师与客户或与同事/律师同行之间有矛盾,均可向律协报告,进行维权。对于有争议的纠纷,客户可以到律师协会投诉。
PERADI成立了印尼律师职业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特殊培训规定以及律师的持续法律教育。律师专业培训课程与印尼各大学的法律专业学院合作。培训针对律师各专业板块,一般进行线上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如何更好地经营律师事务所,如何更好地办理各类案件,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讼的案件。
印尼《律师法》第六章有关于免费法律援助的规定,律师有义务向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寻求公正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这是律师社会责任和专业伦理的一部分,也是印尼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权益。根据PERADI律师协会的要求,每个律师须每年提供一定小时数的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协会构建公益法律服务文化和建立整个公益法律服务的管理体系。
印尼法律市场对外国律师而言,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但也设置了明确的界限。
1. 执业限制
印尼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受保护的,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外国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法律规定。根据2003年《律师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禁止外国律师在法院庭审中辩护、执业和/或在印度尼西亚开设法律服务办公室或其代表处。”然而,该规定并不禁止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印尼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仍然是被允许的,并且通常基于双方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来进行。因此,根据印尼法律,国际律师事务所常见的“分所”模式在印尼并不可行。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与印尼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参与印尼法律服务市场,涉印尼本地的法律业务须由印尼本地执业律师完成。
2. 外国律所、外国律师与印尼本土律所的主要合作模式
尽管有上述限制,外国律所仍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印尼法律服务市场合作:
(1)协议合作方式
协议合作方式主要包括非排他性合作、排他性合作、品牌授权等方式进行。
①非排他性合作
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印尼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来开展合作,如非排他性合作。例如新加坡的夏罗信律师事务所(Stephenson Harwood)与印尼的克里斯蒂安·特奥·普尔沃诺律师事务所(Christian Teo Purwono&Partners)之间的合作,夏罗信律师事务所网站的表述为“We work closely with the top-tier Indonesian law firm Christian Teo & Partners (CTP)”[17]。在这种安排下,两家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排他性关系,也没有利润或费用分成协议。相反,双方共同争取既有国内法律又有国际法律成分的业务,并通过转介协议进行合作。因此,两家事务所仍保持独立和分离的实体,各自拥有标准化的营销、培训以及确定事务所发展方向的方式。这种非排他性合作有助于其成员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国际法律业务,同时也允许印尼事务所与多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合作。
②排他性合作
排他性合作也称为独家合作,或称为战略联盟(合作网络)模式的合作,即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印尼律师事务所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比如自2010年开始,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Overy)与印度尼西亚的金廷瑞克斯律师事务所(Ginting & Reksodiputro)建立了独家合作关系[18]。2024年5月1日,安理律师事务所与谢尔曼律师事务所合并,成立安理国际谢尔曼(A&O Shearman)[19]。在此安排下,印尼律师事务所成为安理国际谢尔曼国际律师事务所全球网络的一员,在安理国际谢尔曼律所的网站表述为“Ginting & Reksodiputro in association with A&O Shearman”[20]。这种战略联盟为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进入印尼法律市场的机会,同时也让印尼律师事务所能够提升其声誉和品牌,并扩大其在国际法律市场的影响力。
③品牌授权与合作
由于印尼不允许外国律所设点和执业,很多国际律所特别是中国律所更多是选择通过品牌授权与合作的方式,与印尼本土律所进行业务合作,或在印尼设立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品牌授权的方式与印尼本地律所进行合作。外国律所可以在业务上负责市场开拓以及与外国客户对接沟通,法律业务工作需交付由印尼本土律师负责和执行。
例如印尼本土LUTHFI YAZID DHH LAW FIRM与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类似的安排。LUTHFI YAZID DHH LAW FIRM将外国律师事务所(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印尼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合并使用,组成了“Luthfi Yazid DHH Law Firm”律所名称,实质仅是两个品牌的合作,没有任何股权或者隶属关系。
以上这种品牌授权合作的方式允许两家律师事务所保持独立实体地位,同时共享一个联合品牌标识。而外国律师,可以成为该合作律所的员工,选择担任该合作品牌律所市场推广、外国客户联系的工作,或依照印尼《律师法》以及印尼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受聘为印尼律所的外国律师,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在印尼律师协会申请注册为外国顾问律师,但仅能针对其母国法、国际法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形式取决于双方的协议,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某一种特定的合作方式。
(2)外国律师担任印尼律所外国法律顾问的条件、比例及限制
根据印尼法律与人权部2017年第26号《关于聘用外国律师的要求和程序以及向法律教育和研究部门提供公益服务的义务的条例》[21]第3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聘用的外籍律师人数是根据该律所内所有印尼律师的总数来确定的,其比例为每4名印尼律师对应1名外籍律师,每个律师事务所最多可聘用5名外籍律师。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仅有3名印尼律师,那么它可以有权聘用1名外籍律师。”
因此,有外国律师在印尼的本土律师事务所或在外国律所品牌合作授权的本土印尼律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主要就其母国法、国际法或其他国家法律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处理涉及印尼法的业务时,与印尼本地律师合作。外国律师负责国际层面的法律业务,业务范围限于其本国法、国际法与跨境事务咨询,不得单独提供印尼法律意见或者出庭。但在印尼合作律所受雇并提供国外法律服务则需在印尼律师协会注册为外国顾问律师。
(3)外国律师担任印尼跨国企业的内部法律顾问
一些拥有外国律师资格/执照的律师或法务人员会选择在印尼的跨国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内部法务部门任职,作为内部雇员,负责跨国公司的合规、合同管理等法律事务。
根据印尼2003年《律师法》第1条第(8)款、第23条第(2)款规定:“外国律师是指拥有外国国籍、并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其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在获得政府许可并经律师组织推荐后,雇佣外国律师作为员工或外国法律领域的专家。”因此,印尼律师协会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程序推荐外国律师注册并颁发国际法律顾问资格。
以PERADI Rekonsiliasi为例,外国律师申请在印尼律师协会注册的要求和程序如下:
1. PERADI Rekonsiliasi对外国律师的推荐注册和监管权限的法律依据
PERADI Rekonsiliasi作为有权向外国律师提供推荐注册的组织,依据2003年第18号法律《律师法》第1条第(8)款、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2014年总统第72号令《外国劳工使用规定》以及印尼法律与人权部2017年第26号《关于聘用外国律师的要求和程序以及向法律教育和研究部门提供公益服务的义务的条例》,从技术层面规范向外国律师提供推荐注册要求以及对在印尼执业的外国律师进行监管。
2. 外国律师推荐注册程序
(1)预推荐
预推荐是外国律师获得推荐信之前的阶段,而该推荐信是满足劳工与移民部相关要求所必需的。PERADI Rekonsiliasi将在外国律师满足以下行政要求和技术要求后,为其出具推荐信:
a.行政要求:
印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雇佣外国律师的申请书,由印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且需附上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
印尼律师事务所与将在该所工作的外国律师签署雇佣合同,经公证员公证;
外国律师签署的个人履历表(简历);
由外国律师所属国家的律师组织出具该律师为执业律师的证明,并经印尼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移民总局出具的无禁止和无异议证明原件;
由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该外籍律师将以雇员身份工作,职位是作为该外籍律师原籍国法律领域、国际法和/或仲裁领域的专家,且不会在印尼法院出庭/执业;
外国律师出具声明书,声明申请人确是印尼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并将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印尼律师道德准则和印尼律师协会条例;
提供外国律师的护照复印件;
4×6尺寸的彩色照片4张;
印尼律师事务所及外国律师的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批准延长外国律师聘用期限的司法与人权部决定书复印件(适用于延期申请人);
关于批准聘用外国劳工的劳工与移民部决定书复印件(适用于延期申请人)。
b. 技术要求
已满足行政手续要求的外国律师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方能获得推荐信:
外国律师必须参加在国家管理委员会DPN PERADI举行的面谈,面谈内容涉及外国律师对印度尼西亚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理解情况。DPN PERADI将以双语(两种语言)的形式提供印度尼西亚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资料,并将其分发给所有登记注册的外国律师;并且
在上述面试中,外国律师必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简要说明其在知识传授框架下为印尼所制定的计划以及将要开展的各项工作。
(2)费用
除了行政和技术要求外,外国律师还需支付推荐费/续签推荐费300万卢比(印尼盾)(约130元人民币),以及每年400万卢比(约175元人民币)的PERADI Rekonsiliasi会员费。
(3)处理时间
如果所有的行政条件和技术条件都已满足,DPN PERADI Rekonsiliasi将在进行面试后约十个工作日内发出推荐函。该推荐函自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根据需要延长,但须遵守印尼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4)推荐之后程序和公益服务
推荐之后的程序指的是在外国律师获得劳工与移民部(Kementrian Tenaga Kerja dan Transmigrasi)出具的推荐信和工作许可之后所进行的阶段。根据《律师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外国律师必须在特定时间内为法律教育和研究界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依据法律与人权部部长条例(Kepmenkumham)M.11号[23]规定,已获得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许可的外国律师,必须每月进行至少十小时或每年一百二十小时的无偿知识传授活动(pro-bono)。印尼律师协会(PERADI)理解,满足此项公益服务的要求并非易事。因此,为了帮助外国律师履行其义务,PERADI努力通过以下活动形式提供协助:
a.在DPN PERADI的协助下,成为印尼各大学的授课讲师。教学内容可根据相关外国律师的专业领域自由选择,授课语言为印尼语和/或英语。
b.成为DPN PERADI举办的研讨会/讲习班(workshop)的讲授者。教学内容将与相关外国律师共同商讨确定,使用语言为印尼语和/或英语。
c.此类公益服务活动必须每6个月向DPN PERADI报告一次,并附上由相关机构/单位/公司负责人签署的正式声明。
如果在6个月内,外国律师未能按照规定完成知识传授的任务(即完成规定的培训时长),那么DPN PERADI将会联系该外国律师,以了解其在公益服务活动中的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和重要的新兴市场,印度尼西亚已成为中资企业出海布局的关键目的地。随着中国与印尼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两国在能源(新能源)、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投资与合作日益紧密。然而,印尼独特的法律传统、复杂的法律体系、尚在演进中的律师行业监管体系,共同构成了中资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具体体现在对当地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应、跨语言跨文化的有效沟通,以及与本土法律服务提供者建立高效协同的合作机制等方面。
在此背景下,对印尼律师行业的研究,对中国涉外律师而言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深入了解其以《律师法》为核心的行业准入规则、律师协会的治理格局以及市场合作模式,不仅有助于中国律师有效识别和选择专业可靠的本地合作伙伴,更能推动双方构建以“中方主导项目管理与跨境合规,印尼方负责本地法律落地与执行”为核心的高效协作模式,为出海印尼的中资企业提供前瞻性、本土化、全流程的法律保障,切实管控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商业目的的合法实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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