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作为现代财富管理和隔离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承载着财富传承、债务隔离的重要价值,也是平衡多方利益的制度保障。
但是现实中常出现因各类风险导致的信托被击破的案例。信托击破不完全等于信托无效,而是因各种原因,导致信托资产失去独立性,债务隔离作用丧失,从而可以被债权人追索的情况。
本文将从几类主要的信托击破情形入手,浅谈其应对措施,以期帮助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从业人员、委托人等理清相关法律风险,促进信托业务之发展。
1.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
我国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类信托无效或消灭的情形:未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且不补办的,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财产为非法的,信托无效。
2. 从实务方面来看
首先,信托目的应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信托目的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非法所得及其他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形,该信托将被认定为无效。其次,信托财产必须确定且合法。如果信托财产的权属不明确,尚存权属争议或信托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禁止流通的商品),都可能导致信托存在瑕疵而被击破。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不应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指受托人不能利用信托给自己或他人谋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混同运作,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交易,谋取私利等。
勤勉义务指受托人要谨慎合理积极运营信托财产,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投资、运营、处分环节要谨慎管理、审慎决策、适当管理。
境外信托因涉及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及差异化的市场环境,面临着多重特殊风险。
首先,不同司法辖区对于信托的设立要件、财产权属等规则差异显著。如果错误运用当地法律法规,则可能会导致信托设立无效。
其次,委托人对于境外财产难以及时了解动态,有可能会出现受托人违规操作但无法及时追责的情况。
信托可能被击破的其他情形,还包括设立环节和后续运作的隐形瑕疵。
例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仍实质掌控财产的投资、分配等关键决策,名义上委托给受托人但实际保留过度控制权,这种操作,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权属未真正转移,一旦触发债务纠纷,信托财产会被纳入偿债范围。
此外,如果信托文件对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模糊,或条款内容违反设立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着缺陷的信托,也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而被判定无效,最终无法实现原本的风险隔离或财富传承目的。
信托之开端不在我国,而是舶来品,所以我国的信托业相比境外起步晚,且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1979年恢复信托制度至2000年期间,我国尚未出台信托法,还不具备真正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业务。2001年《信托法》颁布,从此我国信托业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除信托法之外,金融监管部门在2001年和2007年分别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将信托业从“有名无实”推向有“信托之实”的新时代。从2018年至今,我国全面发挥信托制度功能,推动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回归到了信托业务的本源——即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
从这三个阶段来看,我国内地信托业务进入到有法可依的阶段也仅仅不到30年,目前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即家族信托需求较大;但服务信托的制度配套仍不完善,信托机构盈利压力较大。
香港信托,承袭了信托发源国——英国的法律制度,凭借着成熟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化定位,成为如今内地高净值、超高净值人群在财富传承方面的重要选择之一。
首先,香港依托英国普通法体系,从法律层面上达成债务风险强隔离,一旦合法设立,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使债务无法波及个人财产。
其次,香港没有遗产税,通过设立不可撤销信托,资产所有权已转移,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传承时的高额税负。
再次,香港信托行业服务覆盖广泛,业务分类精细,包括传承规划、企业信托、投资基金等复杂领域服务。但是,香港信托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香港信托与内地信托在法理基础、核心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所以内地高净值客户在利用香港信托时,需要充分理解两地的法条之差异。
接下来分享香港地区著名的信托击破案例——许某某家族信托击破案。
案件概览:2019年许某某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了23亿美元的离岸家族信托,受益人为他的两个儿子,试图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信托摆脱债务风险。但是,2021年HD集团债务危机全面爆发后,香港高等法院于2024年要求许某某披露资产,2025年9月,法院裁定授权清盘人接管含信托在内的全部资产,认定信托隔离功能失效。

该案的信托击破原因如下:许某某信托被击破的核心原因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权利未过渡。信托的作用是将财富积累人的部分财产从固有财产中分离,成为独立运作的整体,以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但是,一旦设立了信托财产则具有不可撤销性,且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后丧失直接所有权。
香港高等法院认定,许某某案虽然名义上将资产转入美国信托机构,但是通过某些手段使受托人视为虚设,委托人仍能随意控制资产。
从许某某信托击破案例中得出经验,即信托财产一定要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存在。不能出现委托人仍可以操控信托财产或受益人能够直接接触信托财产的情况。洛克菲勒曾说:“家族信托就是这样一种设计,核心在于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受益权。”这表达的就是子孙不接触核心资产但能持续受益的核心理念。
新加坡的信托法,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在实务中不断创新、加强信托法制架构,以适应当今所需,被亚洲高净值家庭所青睐。
新加坡的信托法散见于其《民法》《受托人法》及《信托公司法》中。新加坡信托的特点是虽然其具备离岸信托的特性,但是其部分规则和实践相对保守,可以很好兼具在岸和离岸信托的特点,因此也被称为“半离岸信托”。
近年来,新加坡的信托相关产业在不断壮大及发展。2021年新加坡《信托法》更新后,明确受托人的严格信义义务。此外,2022年备受关注的张某家族设立在库克群岛的信托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被裁定无效,最终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最终被击穿。
接下来分享张某信托击破案详细信息。
案件概览:2014年CVC收购QJN,后续因经营与款项争议引发纠纷。2019年4月,张某在相关仲裁中败诉,需向CVC赔付约1.42亿美元及利息。2014年,张某在库克群岛设立离岸家族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以壳公司SETL持有资产,受益人为汪某某及其子女,意图隔离个人债务。

该案的击破原因如下:首先,张某将部分资产划为信托资金后,仍能通过指令受托人的方式自由划转资金。这一点直接违反了信托的独立性原则,受托人成为傀儡。其二,设立该信托的目的存在主观恶意,是为了避免债务执行。其信托设立时间敏感,为QJN对赌协议失败。未能如约上市,触发了股权回购之条款。信托设立时,张某与CVC债权人产生债务争议,故有理由怀疑其信托设立目的为隔离债务风险,躲避高额债务。其三,张某将信托账户当作自己的私人钱包,多次绕过受托人进行资金提取,金额高达300万美元、3000万人民币等。在债务纠纷期间,张某频繁从信托账户中转出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在收到香港、新加坡方面的冻结令后仍紧急转移。由此三点可以判定,张某设立信托的目的存在恶意,且信托失去独立性,最终被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无效,击破其信托。
针对张某案的独立性缺失、资产混同等核心缺陷,给出如下建议。首先,应该彻底让渡控制权,委托人应该放弃对信托财产的直接处置权,禁止出现将信托账户当作私人钱包的行为,这是法院认定信托无效的关键证据;其次,应该划清信托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分界线,杜绝任何形式的混同;最后,收到法院冻结令之后,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对抗司法。
美国纽约信托根植于英美普通法系,并拥有专门成文法——《纽约州遗产、权力和信托法》,该法为纽约信托的设立、运作、效力判定等做出详细规定。
纽约的信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拥有良好口碑,其成熟稳定的法律体系能够清晰界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权利,能够有效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纽约因其金融、地理优势,聚集了大量高水平律师和投资顾问等,能够实现一站式集中解决财富传承等问题,更适合复杂的家庭财富结构和大额投资者。
纽约地区经典的信托击破案例S. Paul Posner v S. Paul Posner 1976 Irrevocable Family Trust中,委托人S. Paul Posner虽让妻子担任名义受托人,但实际完全控制信托,在得知遗产诉讼即将败诉时,指示妻子签署判决确认书,意图让自己优先于遗产债权人受偿。纽约州法院认为该信托是委托人的 “alter ego”(另一个自我),其行为构成欺诈性转移,因此击穿信托,允许债权人追索信托资产。
如上文所述,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纽约等地的信托法律各有不同,信托业务的侧重、成熟度也不尽相同,委托人在选择信托机构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1. 法律层面救济
信托必须满足三点才能生效,即信托意图合法、信托财产确定、受益对象确定。这是防御信托击破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受托人或委托人需要准备证据证明信托目的合法且完成了所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受益人身份确定等。同时,需要证明信托资产的运作在严格遵循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排除受托人擅自转移、运用财产等可能性。
2. 信托机构层面救济
信托公司应将重点放在预防信托被击破上。建立完善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财产来源、设立目的等严格调查)。另外,信托机构还需不断提供信托受托团队的专业能力,面对复杂大额案件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国香港法院击破信托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核心理由:
首先针对欺诈性资产转移的指控,即债权人主张委托人在明知或应知债务危机即将爆发时,将资产转入信托,主要目的是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著名的许某某案在香港高等法院被认定为可撤销的恶意转让。该判决提及,若债务人通过信托架构规避债务责任,保留对信托资产的实质控制,则法院可行使权力,穿透信托或公司,对资产进行冻结、接管或者执行,以维护债权人权益并防止欺诈性资产转移.
其次,针对委托人保留实质控制权的指控,法院审查发现若委托人在文件中保留过度权利,使受托人被架空,则有可能面临被击破的风险。
新加坡信托被击破的主要情形与上文类似。
在新加坡的信托诉讼案中我们最熟悉的是QJN创始人张某的离岸家族信托案。张某的离岸信托被击破,拖欠欧洲私募股权公司人民币共计9.8亿元。
该案中核心被击破原因是信托设立目的违法,可能存在非法避债目的。所以一旦面临挑战,策略的核心在于依据法院挑战的具体理由,通过证据证明信托设立目的正当、财产独立、运作合规,从而捍卫其资产隔离功能的法律效力。
若在美国纽约设立的信托被击破,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采取行动。
首先听取专业律师团队,聘请精通美国信托法、破产法及国际私法的律师团队;其次,应准备抗辩理由,主张信托有效且独立,资金来源明确等。
从2013年国内“信托元年”起至今,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将信托作为财富传承、隔离债务风险的主要措施。除了在我国内地设立信托外,还有香港、新加坡、美国、库克群岛等地成为重要设立信托地。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大有不同,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设立地。但是,信托设立之后不是一劳永逸的,还需实时监测财产风险,防止信托被击破。
作为财富传承方面的律师,对于如何防止信托被击破,建议如下:
首先要保证信托资产来源合法、设立目的合法、财产来往清晰、权属明确。
其次,要实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是信托隔离功能的核心,选择专业、独立的受托人并且尊重其基于信义义务的独立决策。
最后,应建立全流程的合规体系。从设立前的调查到设立后的规范运营,都需要在专业法律、金融团队的指导下进行。
只有建立起全流程的信托保障体系,才能使信托财产不受债务、离婚、财务状况变动等的影响,真正实现公司行稳致远、财产隔离保护和保障受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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