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美国国防部在《联邦公报》发布一则《关于指定“中国军事公司”的通知》(Notice of Availability of Designation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公布了更新后的“中国军事公司”(CMC)清单。该清单新增了部分企业,同时也移除了个别企业[1]。然而,该通知发布后不久即被撤回,目前该增列行为的法律效力尚不确定。
对于通知撤回的原因,外媒及外国政客存在多种猜测,包括可能涉及个别被移除企业需要进一步调整,或美方意在避免在今年4月计划举行的中美元首会晤前过度激化紧张局势等[2]。无论该清单后续发布情况如何(按照法律规定该清单将每年发布一次,但可能推迟一段时间后原文发布,或调整部分内容后延期发布),对于目前已明确载明在清单上的企业,其影响依然值得关注。
对于此类企业,请见我们的如下建议。
根据《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25FY NDAA”)对《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21FY NDAA”)第1260H(b)条修订,国防部长每年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交符合CMC清单的企业名单时,其中涵盖增列任何实体到该清单的理由以及从先前的清单中移除任何实体的理由。
根据经过25FY NDAA修订后的21FY NDAA第1260H条,“中国军事公司”及相关定义可见下表。另外,26FY NDAA对25FY NDAA也有少量修订,但考虑到:(1)该条款暂未生效(法规要求26FY NDAA修订发布一年后生效);以及(2)该修订主要为防止中国企业的第三国规避行为,不涉及对CMC清单企业定义的实质性判定,因此我们此处暂不考虑26FY NDAA的修订版本。


本次公布的清单载明了各主体被列入CMC的具体增列原因。若某企业的增列原因仅涉及第1260H(g)(2)(B)(i)(I)条,即“由以下任何组织直接/间接拥有、控制,受益于或者隶属于此类主体,或者以官方/非官方的身份作为其代理人或者代表其行事……”,例如,此次多家被点名的企业仅因该条款被指与国资委(SASAC)存在关联。针对此类情况,相关中国企业可进一步排查自身与这类主体的直接/间接联系(例如股权/协议控制、参与项目、参与决策、获得补贴等)。我们理解,此处所指的“关联”应当至少达到“有效控制”或者“实质联系”的程度,至少类似于第1260H(g)(2)(B)(i)(II)条中所述“由以下机构管理、监督或监管的实体,或受其控制的实体,或隶属于以下机构的实体(包括通过正式参与研究伙伴关系和项目)……”所要求的同等管控程度。若中国企业仅参与此类单位的零星项目、获取少量补贴,我们认为并不足以构成此处要求的“代表/代理/受益于/隶属于”关系。
此外,相较于第1260H(g)(2)(B)(i)(II)条,我们理解第1260H(g)(2)(B)(i)(I)条的证明标准对美国国防部而言更高,其相对更难以举证此类“关联”关系的实际存在。因此,对于仅依据该条款被列入清单的企业而言,在未来的移除路径中可能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同时,对产业结构作出调整以申请移除的难度也相对较低。
对于基于第1260H(g)(2)(B)(i)(II)条“被认定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军民融合贡献者’”,按照此前某家科技公司A公司诉美国国防部申请移除CMC清单案件公布的分析思路[3],首先:(1)此处的“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和“军民融合贡献者”均有意义,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整体满足第1260H(g)(2)(B)(i)(II)条的认定标准;(2)“军民融合贡献者”定义范围非常广泛,例如A公司的案件中,A公司仅因为本身位于(residing in)“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即被法院认定为符合了“军民融合贡献者”的定义;(3)法律并未给“中国国防工业基地”作出明确限定,A公司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产品具备“实质性军事应用或者益处”即可符合要求:“一个实体如果生产具有实质性军事应用或者益处(substantial military application or benefit)的产品或者技术,即使该实体的特定产品并非直接供应或者由中国军方使用,即便该产品同样也存在商业用途,也构成了‘对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贡献”。
因此,如果清单企业系根据第1260H(g)(2)(B)(i)(II)条被指定,且确实已经满足了“军民融合贡献者”的定义,则可考虑主要从本身不符合“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作出贡献”一条作出抗辩。如果两条均确有可能落入,结合CMC清单后果(目前主要是涉美国防部采购受限、游说服务受限,间接可能影响企业美国市场,同时CMC清单与其他涉军类清单可能有联动制裁风险),则企业评估认为有移除必要的,可能需要考虑整体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以避免落入CMC定义,例如将产品调整为纯民用产品线、搬迁公司/工厂所在的产业园区、后续不参与某些特定项目等。
尽管该清单最终何时发布以及以何种版本发布暂不可知,但我们理解,其最终版本将受到今年4月中美元首会晤的影响。在此之前,考虑到CMC清单的潜在后果,被列入通知的企业可在内部排查可能的增列原因后,考虑与美国国防部接洽沟通,以:(1)了解被列入的实际原因;(2)表达合规调整的意愿,争取在年内最终发布的版本中不再被列名。
若美国国防部对前述路径反馈消极,或企业仍在最终发布版本中被列入,相关企业可根据《信息自由法》(FOIA),向美国国防部申请公开相关材料,了解被列入的具体原因,为后续下一步行动(例如行政/诉讼移除)做好准备[4]。
1. 行政移除路径:目前,根据25FY NDAA的修订要求,美国国防部已建立了CMC清单的行政移除程序,清单企业若有需要,可以考虑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osd.pentagon.ousd-a-s.list.1260h-list@mail.mil)向国防部提交以下信息,以请求国防部对列入决定重新审议(reconsideration process):
(1)被列名实体名称及邮寄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授权代表名称及邮寄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以及
(2)一份声明,表明被列名实体请求国防部重新考虑将其列入CMC清单的决定,并且提供详细的描述、支持证据,说明国防部为何应当将该实体移除CMC清单。
另外,请求移除的信息还可以包括其他额外的信息,包括证明列名的依据不足或者导致列入清单的理由不再适用。
2. 诉讼移除路径:如果国防部对行政移除申请反馈消极或不予支持,清单内企业可参照目前已申请诉讼移除的中国企业的先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移除CMC清单。诉讼理由通常可包括:(1)说明自身不符合“中国军事公司”的定义,例如并不代表/代理/隶属于/受益于某些特定主体,也不是“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作出贡献的‘军民融合贡献者’”;(2)质疑国防部的增列程序存在瑕疵;(3)说明自身产品不涉及任何实质性军事用途或军事益处等。
根据公开渠道检索,目前已有以下中国企业通过诉讼程序向美国国防部申请移除CMC清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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