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或“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1]。法典共1242条,分为五编,分别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典出台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增设“生态环境法”作为第八个法律部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2]。
其中,污染防治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3]。
污染防治编首先考虑的是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除通则以外,法典污染防治编分别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以及光污染八种不同污染类型,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鲜明特征[4]。
那么,关于污染防治(“减污”)方面,法典有哪些新变化?排污单位需要特别关注哪些内容?
1. 环评方面
温室气体纳入环评管理范围:法典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最突出的变化是明确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管理。
2. 排污许可方面
(1)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总结提炼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防治共性制度,终结过去“分要素、分领域”的分散立法格局,法典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综合管理体系,涵盖固定污染源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全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辐射等)管理。法典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标准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等繁杂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与统合,确定排污许可为固定污染源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唯一法定凭证,进一步减轻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守法负担,也极大提高了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5]。
(2)固废产生单位的排污许可新要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需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等信息。
3. 大气污染防治
(1)新增“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识。
(2)增加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法典明确要求国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为工业涂装企业等依法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提供技术支撑,结合前述产品标识制度,有助于提高工业涂装企业的快速识别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度入“典”:法典出台前,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度主要在生态环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规定中体现。该制度改变了以往重污染天气“一刀切” 的应急管控模式,为精准治污积累了较成功的实践经验。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已经成熟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度纳入法典大气污染防治编,为精准治污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4. 水污染防治
(1)入河排污口闭环管理:a. 新增“入河排污口分类管理”要求,严格限制不达标水功能区的排污口新增,除民生工程外,禁止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强化了“以质定许可”的管控逻辑。b. 明确共用排污口责任主体的监测义务,要求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2)新增排水绩效分级制度: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标志着水环境管理正在走向精细化、差异化,也是“精准治污”的制度体现。
5. 土壤污染防治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义务增加: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在规定时限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
(3)土壤污染防治原则有新变化: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
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利用固体废物内涵扩大: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替代原材料或者燃料使用,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作为燃料若产生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违法。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要求改变:由备案改成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增加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基于法典的原则性规定,未来将有专门的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出台,产废单位需要遵守更严格固体废物管控要求。
(4)全面实施固体废物零进口:法典正式确认了全面实施固体废物零进口。
(5)新增固废定期检测、监测要求: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测、监测,并按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6)新能源相关废弃物处置要求进一步明确:面对新能源行业产生的固废,法典要求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7. 噪声污染防治
(1)完善建设单位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与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行政责任,进一步督促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依法防治施工噪声。
(2)明确未按噪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法律责任:此前主要规定了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但是没有明确相关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治理方案的法律责任,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8.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典大幅提高了该类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和上限,涉及放射性污染的主体,未来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
9.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对社会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光污染、餐厨油烟污染等问题,设置了法律规定[6]。该分编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编纂形成,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等。二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等。三是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光限值、光污染防治。
此次法典在法律责任及相关程序制度方面,有很多新规定。对于法律责任方面,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防止生态环境领域“小过重罚”“大过轻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免罚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在环境民事侵权方面的免责及减轻从轻情节上,与《民法典》等制度相衔接。此外,程序方面,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及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均有延长,这也是排污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的。具体如下:
1. 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增加了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增加了缴纳赔偿金、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情节;免予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
2. 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情节:明确将“拒绝、阻挠复查”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触发情形。这使得按日计罚的操作更具可执行性,打击了企业通过阻挠检查来逃避处罚的行为。
3. 明确环境民事侵权的免责、减责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情形,可以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减轻责任。
4. 行刑民责任并行。除了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除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且,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方面,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时效延长。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5年。
6. 环境诉讼期限延长。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由此前的3年延长至5年。
7. 新增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面临行政拘留风险。
8. 查封扣押适用范围扩大。以往查封扣押主要限于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次法典做了新调整,适用范围扩大到生态破坏的行为,适用情形也有所增加。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后果的;二是,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
法典带来治污理念、监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多重升级,将给排污单位带来全新合规挑战,排污单位需要尽快熟悉了解法典的新变化和要求,查缺补漏,抓住机遇,促进自身高质量发展与绿色低碳生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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