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斯:合规之重,成果之翼——资本市场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4.16
 
一、资本市场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背景
 
 

 

科技创新是资本市场的首要驱动力,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投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而科技创新离不开大量来源于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此过程中,在职或离职的高校教职人员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时,涉及的职务发明权属认定,担任实控人、股东、董监高的角色合法性,兼职取酬合法性等问题,成为高科技企业上市中受监管部门审核关注的重点,也是拟上市企业必须妥善解决的法律风险高发区。本文旨在结合法律法规、审核案例、司法实践等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基础
 
 

 

在科技型企业IPO的过程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核心技术来源的重要途径,而高校教职人员作为成果研发与转化的核心主体,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拟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合规、股权清晰及持续经营能力,经常被作为监管机构重点问询的领域。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总体而言,除上述列举法律法规文件外,各高校及科研机构也有相应的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规定,高校教职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法律基础及政策依据。除上述文件外,《公司法》《证券法》明确拟上市公司需满足股权清晰、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无重大权属纠纷;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对高校成果转化来源的核心技术,均要求权属清晰、转化程序合规、不存在对高校的技术依赖。

 

三、高校教职人员职务发明的权属认定
 
 

 

高校教职人员职务发明的界定与归属是IPO审核中最核心的问题,直接影响拟上市公司尤其是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一)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6条,界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即知识产权归属于高校还是归属于教职人员自身,应当从两个标准予以区分:是否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是否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针对这两个标准,还有一项但书,即只有第二个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第一个标准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转化。

 
(二)IPO问询重点

在境内IPO上市的过程中,围绕该项内容,监管部门问询重点如下:

从上述问询重点问题可知,在IPO的过程中,若拟上市公司核心技术被认定为高校职务发明,应当取得高校合法授权或转让,否则将面临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IPO审核受阻,以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应对建议

1.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前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梳理及自查,核查是否存在利用高校技术物质条件取得相关核心技术的情形;核查核心的技术人员的背景履历以及兼职任职等情况,以及相关的承诺及说明。

2. 若涉及核心技术是需要向高校采购的,应当注意交易价格公允,按学校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并且厘清是否不存在权属争议等。

3. 在申报过程中,对于合作研发协议,尤其是与高校合作的,对于协议中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等,应当重点关注合作研发成果归属以及价款分配等问题。同时合作研发的技术成果,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导致核心技术无法实现自主研发等,要对相关风险提前评估。原则上不允许核心专利共有,如果是涉及非核心共有的,一般必须取得共有人永久不可撤销的免费普通许可,以及放弃优先受让权和不竞争承诺。

 

四、高校教职人员是否可成为股东甚至实控人
 
 

 

 
(一)普通教职人员可以成为股东及实控人

1. 主要法律规定

2. 关于高校教职人员兼职任职问题,详见以下情形:

3. 结论

综上,高校教职人员在拟上市公司兼职、持股或在职创办企业,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教职人员在高校同意后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教师法》也未禁止对外投资,但其兼职行为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且需遵守高校关于兼职取酬、利益冲突防范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也无明确限制,但需要平衡高校人事管理要求与资本市场合规标准。

 
(二)高校领导干部在职不得成为股东及实控人

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持股、任实控人,经特批在本校资产公司除外,且不得领薪、不得持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持股、不得任实控人,经批准可兼职,但不得取酬、不得持股、不得控制企业。

 
(三)高校领导干部离职后符合一定限制可成为股东及实控人

1. 高校领导干部离职后,有关担任股东及实控人的情况具体梳理如下:

2. 关于高校教职人员领导干部离职后问题,详见以下情形:

 
(四)监管合规要求

1. 取得不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实质不再担任顾问、名誉职务、分管专项工作等隐性的领导角色。

2. 明确有约束力的辞职文件生效日期,自生效日后3年起再申报,若未满3年,要证明拟上市企业与原分管领域完全无关较难,同时需要取得高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双重书面批准。

3. 若为普通的教职人员非领导干部,应当取得高校出具明确表示同意控股、控制及兼职的同意函,同意函里面还应当明确不影响本职教学科研、无利益冲突、不滥用高校资源、职务发明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完成转化或授权。

4. 技术与资产完全独立。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不使用高校的实验室、设备、数据、学生、纵向科研经费,上市公司与高校之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没有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

 
(五)关注股权与收益分配合规风险

教职人员通过持股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需符合股权清晰、定价公允、程序合规的要求。应重点关注涉及股权及收益分配的合规风险,例如:

1. 教职人员持股是否符合高校股权激励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不规范情形;

2.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否履行高校内部决策程序,奖励报酬支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高校制度及政策要求;决策程序等应当注意留痕保存;

3. 股权变动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4.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高校应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该奖励可采取股权、分红等形式。但教职人员持股需经高校批准,且股权结构需在IPO申报前梳理清晰,避免代持、隐名持股等情形,确保股权权属无争议。

 

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及方式
 
 

 

 
(一)是否应当资产评估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高校向非国有全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需根据高校的制度规定进行。

 
(二)定价方式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高校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和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如果通过协议定价方式,高校应当对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及价格进行公示,并且要符合一定的公示时间。个别高校有规定的还应当注意关联交易的问题,如涉及关联交易,应当采用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等方式。

 
(三)转化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分为三大类: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系原始取得;

2.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属于继受取得;

3. 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及其他方式,系通过合作方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六、后续展望
 
 

 

面向全面注册制常态化与“十五五”科技创新布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资本市场支持硬核科技发展的关键纽带。未来,随着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及使用权试点扩围、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持续松绑,以及监管层对权属清晰、程序合规、利益隔离的要求不断细化,高校教职人员参与上市公司成果转化将进入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新阶段。拟上市企业与高校需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提前厘清知识产权归属、人员兼职审批、股权结构设置、收益分配程序等核心事项,在守住国有资产监管与资本市场合规底线的同时,充分释放科技成果产业化效能,实现高校科研创新、企业技术升级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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