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仑山等:系列文章(一)——工程争议评审制度,从国际范式到本土实践的全维度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4.16
 

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几乎是项目全周期中无法回避的命题。传统诉讼与仲裁程序,虽能为争议提供终局解决方案,却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时间与经济成本高、专业适配性不足等固有短板,难以匹配工程项目对工期连续性、争议处置时效性的核心需求。尤其是,在国内建设工程案件处理中,普遍存在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包括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的鉴定、质量成因鉴定、性能指标鉴定、质量修复方案鉴定、质量修复费用鉴定等多种类型)、工期鉴定、索赔鉴定等各种鉴定程序,耗时长、费用大、专业强、争议多,并大量存在“以鉴代审”“以算代鉴”等行业不规范现象,长期遭受行业各参与方的诟病。

在此背景下,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凭借“早期介入、专家裁判、快速定分、柔性解纷”的核心优势,成为全球工程领域广泛认可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核心方式,也成为国内建工行业纠纷化解体系升级的重要探索方向

作为系列文章的开篇,本文将系统梳理争议评审的制度内涵、国际成熟范式、国内本土化探索历程与典型实践案例,全面呈现这一机制的发展全貌,也为后续深度剖析其本土化落地的核心症结、构建适配国内市场的规则体系奠定基础。

 

 
 
一、什么是工程争议评审?工程争议评审有哪些优势?

 

 
(一)工程争议评审介绍

工程争议评审属于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ADR)体系,是专门适配建工领域行业特性的解纷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事先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合意,把工程纠纷交给具备工程技术、造价、法律复合背景的独立第三方专家组成评审组,由专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事实核查、专业研判并出具评审文书,以此快速定分止争。

区别于普通的专家咨询和行业调解,争议评审的核心价值在于形成了“专业判断+效力分层+全周期介入”的完整制度闭环,而非单纯的专业建议输出。根据效力边界和功能定位,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类核心模式,也是国际工程领域的通用范式:

1. 柔性建议型评审——DRB(争议评审委员会)模式。该模式的核心是出具非约束性的专业评审建议。评审组在项目启动时即组建,全程跟进项目、定期巡查现场,争议发生后出具专业参考意见。文书本身没有强制履行效力,最终是否采纳全靠双方自愿履行和对专家权威的认可,优势是对抗性弱、沟通氛围缓和,特别适合合作基础扎实、有长期协作预期的项目。

2. 临时约束型评审——DAB(争议裁决委员会)模式。当前国际工程领域应用最广的范式,核心是出具具备临时约束力的评审决定。核心制度逻辑是“履行先行、终局救济在后”,即:评审决定作出后,双方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即便对决定有异议,也要先履行再在约定期限内启动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该决定就会转化为具备终局约束力的合同约定。该模式完美平衡了解纷效率和实体公正,从根本上避免被争议拖垮项目的行业顽疾。

3. 预防+裁决结合型评审——DAAB(争端避免与裁决委员会)模式。FIDIC 2017版合同在DAB基础上的升级迭代,核心定位从“事后裁决”转向“事前预防+事后裁决”双轨并行。除了处理已发生的争议,评审组还能主动介入项目履约全流程,识别潜在分歧、提供专业预判,推动双方在争议萌芽阶段就达成共识,从源头减少矛盾升级,这也是当前争议评审制度的最新发展方向。

FIDIC 2017版银皮书第21.3条【争端的避免】明确:“如双方同意,可共同(以书面形式)请求DAAB提供协助和/或开展非正式讨论,尝试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分歧;若DAAB意识到某一问题或分歧,也可邀请双方提出此类共同请求。”

 
(二)工程争议评审的优势

对比诉讼仲裁,工程争议评审具有以下几点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建工领域的当事人和律师来说,这项机制的核心竞争力,精准击中了传统解纷方式的行业痛点:

1. 高度专业适配性。评审专家都是深耕建工领域的资深从业者,能直接穿透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纠纷的专业壁垒,避免“法律人士研判专业技术问题”导致的认知偏差,也能大幅减少不必要的司法鉴定程序,真正实现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人。

2. 解纷效率指数级提升。评审程序的启动、审理、文书出具都有刚性时限,常规项目几十天内就能形成评审结论,远快于诉讼仲裁动辄数月甚至数年的审理周期,可大幅降低“官司打完、项目拖黄”的困境。

3. 兼顾商业合作关系。不同于诉讼仲裁的强对抗性,争议评审以柔性沟通、专业共识为核心,评审专家可通过多轮沟通引导双方聚焦共同利益,而非单纯的责任划分,在化解争议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

4. 综合解纷成本大幅降低。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争议评审都远低于传统解纷方式。不仅能规避工期延误、索赔扩大等隐性成本,评审费用也能通过合同约定实现费用合理分摊。

 
(三)争议评审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

争议评审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着独特的生态位,其核心价值在于填补了“调解缺乏约束力”与“诉讼仲裁周期过长”之间的制度空白。与侧重促成合意的调解不同,争议评审能输出具备临时约束力的专业决定;与程序严格、耗时较长的仲裁诉讼相比,它又保持了高效灵活的特性。更重要的是,争议评审能够实现“事前预防”,通过专家全程跟踪项目,在争议萌芽阶段即介入化解,保障施工不中断。它并非要替代调解或诉讼,而是在多元解纷体系中扮演“第一道防线”的角色:快速定分止争,为后续的调解转化或终局裁判奠定专业基础,从而实现“预防-评审-调解-裁判”的分层递进与有机衔接。

争议评审亦有其适合的项目范围。争议评审并非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其适用需要从项目和争议事项两个层面进行甄别。项目层面,合同金额较大(如8000万元以上)、工期较长(如工期十八个月以上),技术复杂或双方有长期合作预期的项目,更能充分发挥评审的制度优势。争议事项层面,高度适配的是工程款支付、变更签证、工期索赔、停工复工等发生在履约过程中、直接影响施工连续性的争议,这类争议需要快速处置,评审的“临时约束力”设计恰好满足这一需求。纯粹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认定)则审慎适用,因评审的工程专业优势无法充分发挥;质量争议可配合检测报告进行评审,但不宜完全替代检测程序。总体而言,争议评审最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快速处置、高度依赖工程专业判断,且双方仍有合作基础的项目争议”。

 

 
 
二、全球成熟范式——3类经典模式的底层逻辑

 

争议评审机制起源于海外工程实践,历经数十年发展,已形成多套适配不同法律体系、市场环境的成熟范式。本文从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出发,将全球经典实践归纳为三大类,其底层逻辑对国内本土化落地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

1. FIDIC引领的国际工程通用范式:确立两大黄金原则

FIDIC合同体系是全球工程领域争议评审制度推广的核心载体,其最大价值在于确立了这项制度的两大黄金原则,至今仍是全球通用的核心准则:一是临时约束力原则,评审决定作出后需立即履行,不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停止执行,核心是保障项目不因争议停滞;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对评审程序、规则、效力的自主约定,仅以法定规则作为兜底补充。

从发展历程来看,FIDIC从1995年橘皮书首次试点DAB机制,到199年彩虹系列合同确立“工程师决DAB裁决—仲裁裁决”的递进式解纷路径,再到2017版合同升级为DAAB模式,完成了从单一裁决到防裁结合的完整演进,也为各国制度构建提供了标准化范本。

2. 美国DRB(争议评审委员会)模式:全过程柔性介入,从源头化解争议

美国是争议评审机制的发源地,其DRB模式的制度化探索,始于1968年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约翰逊纪念隧道项目。该项目第一孔工程因地质复杂、合同纠纷,成本从5400万美元翻倍至1.08亿美元,工期推迟近两年;第二孔项目通过三人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全程跟进项目、提前识别风险,最终成功化解全周期索赔纠纷。

这一模式的核心启示在于:争议评审的核心价值不止于事后解纷,更在于全过程深度介入、柔性化风险防控。评审组从项目启动时就深度参与,通过定期现场巡查提前化解潜在分歧,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也是当前国内项目最容易忽视的制度价值。

3. 英国模式:立法赋权+刚性执行,彻底解决执行力难题

英国是全球范围内较早通过国家层面立法,对争议评审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1996年《住宅保障、建设和重建法案》第108条就明确规定:工程争议评审员作出的评审决定,对当事人具备临时约束力,效力持续至争议经诉讼、仲裁或双方协议最终解决,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2009年法案修订案进一步要求,工程合同中必须纳入相关条款,从立法层面为制度落地提供了刚性保障,从而在缔约源头确保了评审机制的适用。这一立法规则在英国本土工程合同体系中得到了全面落地,最具代表性的便是NEC系列合同范本。NEC合同明确将争议评审机制纳入其争议解决框架,并直接衔接《住宅保障、建设和重建法案》第108条,规定评审员作出的决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基于合同义务的可执行约束力。该约束力在性质上属于临时性保障,其效力将一直维持至仲裁庭或法院的生效裁判对其作出变更或撤销。

英国模式的深远借鉴意义在于,它通过立法明确赋予评审决定以临时法律效力,构建了“决定作出、强制履行、终局救济”的闭环,从制度根源上避免了评审结果被搁置的困境,确保了争议解决效率与项目执行连续性。

4. 中国香港地区:付款保障专项裁决,聚焦行业核心痛点的范式

中国香港地区针对建工领域最频发、最易引发项目停滞甚至烂尾的工程款支付争议,以《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为制度核心,构建了专项化、强制性的法定评审裁决体系,形成了快速裁决的特色解纷范式,其成熟经验也已逐步辐射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为内地争议评审制度的本土化落地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践样本。

《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专门针对工程付款争议设立了一套强制性、高效率的法定审裁流程,这套以保障建造业现金流为核心目标的“快审、快裁、快付”机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

一是法定化的快速时限约束。整个审裁程序由严格的法定时限全程驱动,明确要求当事人需在付款争议产生后28天内提起审裁申请(第24条),而审裁员完成委任后,必须在5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裁定(第42条),以刚性时限杜绝程序拖延,确保争议得到极速处置。

二是临时约束力与并行救济规则。审裁员作出的裁定所核定的“经审裁款额”,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即时约束力,付款方需在裁定送达后30日内完成款项支付(第43条);如果付款方对裁定不服,应在法定的14日期限内(第48条第3款),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并同时必须将未支付的经审裁款额缴存法院作为保证(第48条第5款)。此设计一方面通过裁定的即时约束力和缴存款项的强制要求,打破了“争议不解决、款项不支付”的行业僵局,保障了资金流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撤销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并行的救济渠道,兼顾了公正性。若撤销申请被驳回或逾期未提出,则付款方必须履行支付义务,且裁定可像法院判决一样被强制执行(第49条)。

在《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审裁程序之外,由香港建筑署1991年设立的DRA机制(Dispute Resolution Advisor System,即纠纷调解顾问制度),也是香港特区政府工务工程合约中普遍适用的特色解纷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在工程履约过程中,由独立的专业纠纷调解顾问提前介入项目全流程,针对潜在分歧与已发生的争议开展中立专业评估,通过非正式沟通、专业意见出具等方式,引导双方在争议激化前达成和解,具备预防性、非约束性、低成本的核心特征,是工程争议进入正式裁决程序前的重要缓冲环节。

基于DRA制度的前置化解功能,结合《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确立的法定审裁规则,香港地区针对建造业纠纷搭建起了“友好协商-DRA(纠纷调解顾问制度)介入评估与和解促成-法定审裁-仲裁/诉讼终局解决”的分层递进式解纷体系。

5. 新加坡:制度、司法的双重保障

新加坡的争议评审制度以协作、预防、快速处置与专业裁判为核心导向,依托司法强力支持、合同强制嵌入与机构协同运作,形成兼具国际标准与本土创新的完整体系,其制度特点鲜明且实践成效显著。在定位上,争议评审被作为工程争议解决的前置核心机制,与调解共同构成应对工程争议复杂化与情境适配性不足的关键工具,有效实现争议早介入、早化解。官方数据显示,新加坡超过85%的争议在评审阶段即可终结,无需进入仲裁或诉讼。

制度层面,新加坡采用双轨运行模式,一方面通过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构建法定快速裁决机制,聚焦工程款支付纠纷,保障裁决即时执行;另一方面在公共工程标准合同PSSCOC中嵌入类争议评审规则,全面覆盖技术、工期、变更、质量等复杂争议,并设置争议分诊功能,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争议性质灵活选择调解或裁决路径,兼顾效率与适配性。

司法层面,新加坡以标志性判例【PT Perusahaan Gas Negara (Persero) TBK v CRW Joint Operation[2015] SGCA 30】确立DAB裁决的可执行性,法院对评审结果给予高度认可与强力保障,撤销门槛极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同时,新加坡制度深度对接FIDIC DAAB与国际多边机构评审规则,强调争议预防与全程参与,融合早期介入、多专业协同、案件分流等治理理念,并推动法院、调解、仲裁与评审机构无缝衔接,构建一体化争议解决生态,既符合国际工程惯例,又在程序设计、司法保障与机构协作上形成独特优势,成为全球工程争议评审领域的标杆实践。

6. 各国三类模式总结

综合来看,国际上成熟的争议评审模式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强制模式,以英国为代表,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工程合同纳入评审条款,评审决定具有快速、临时约束力的特点;第二类是合同约定DRB/DAB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由双方在合同中自愿设立常设专家委员会,强调争议的早期预防和全程跟踪;第三类是混合模式,如新加坡、香港地区等法域,既借鉴了英国法定的快速裁决机制,又吸收了美国的争议避免理念,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制度安排。这些模式的共同核心在于:专业性、快捷性、非对抗性,以及与仲裁/诉讼的有效衔接。

上述国际经验——无论是FIDIC的“临时约束力”原则、美国的全过程柔性介入,还是英国的立法赋权、香港的付款保障专项裁决——均为中国本土化探索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参照。我国争议评审机制的发展,正是在借鉴这些范式的基础上,经历了从规则移植到模式创新的二十年演进。

 

 
 
三、本土化二十年:从规则移植到模式创新

 

 
(一)制度体系的渐进式搭建:从空白到多层级规范格局

我国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的发展,始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经验引入,历经二十余年的探索,已初步完成了本土化创新,形成了兼具中国特色与行业适配性的制度框架与实践模式。我们以关键节点为脉络,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核心阶段:

1. 第一阶段:规则移植萌芽期

这一阶段的核心特征,是从涉外项目的被动引入,到国内官方规范的首次落地。上世纪90年代,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规模持续扩大,FIDIC合同体系中的争议评审机制成为国际项目的通用规则,国内企业也开始接触并逐步接受这一解纷模式,但在国内工程市场,仍处于零星应用的空白状态。

直到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首次在通用条款中纳入争议评审机制,该文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并推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它作为国家级、强制性的标准招标文本,其“通用合同条款”具有的行业基准和指导作用填补了国内官方规范的空白;2012年发布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延续并完善了相关机制设计。这一阶段,国内争议评审机制主要以国际规则移植为主,尚未形成本土化的制度设计,实践应用也十分有限。

2. 第二阶段:本土规则成型期

这一阶段的核心特征,是形成了“示范文本为核心、机构规则为补充”的制度框架,为机制落地奠定了规则基础。

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在通用条款中固化了争议评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评审组组建、评审程序、决定效力等核心内容,2017年修订版延续了相关核心规则;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新增了“争议避免”条款,成为国内争议评审机制落地的核心契约载体。

与此同时,国内头部仲裁机构率先开启了专项规则探索:2009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国内首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01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跟进出台专项评审规则《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014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制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此后深圳国际仲裁院推出《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推出《上海仲裁委员会绿色争议专家评审示范规则》等,为争议评审机制的落地提供了标准化的程序框架。

但这一阶段,争议评审机制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的状态,核心问题在于未能与司法程序实现有效衔接,评审决定的效力与执行力缺乏司法层面的明确支撑,难以实现规模化应用。

3. 第三阶段:探索创新期

这一阶段的核心突破,是实现了争议评审与司法程序的深度衔接,地方立法与司法规范性文件持续完善,形成了全国可复制的制度创新经验。

202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从司法层面明确了争议评审机制的适用规则、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路径,彻底打通了“评审-调解-司法确认”的全流程链条。该模式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推广,并联合住建部在全国6省市开展“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

在此基础上,各地开启了大量制度创新:2024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制定本地《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规范评审全流程;202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工作指引》,笔者蓝律师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了该指引的相关起草工作,首次在行业层面明确区分了“评审意见书”与“评审决定书”的称谓与效力边界,填补了行业术语混乱的制度空白。

 
(二)本土化实践的标杆模式

在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国内工程领域也涌现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推广价值最高的,是山东“评调裁一体化”模式、青岛“谈评调裁四位一体”模式以及全国性行业组织推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的专家评审调解”模式。

1. 山东“评调裁一体化”模式

该模式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联合济南仲裁委、山东高院逐步探索成型,核心是构建“专业评审-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解纷体系,核心特征有三点:

(1)多主体协同,由工程专家、造价工程师、律师、仲裁员组成复合型评审团队,兼顾技术专业性与法律合规性;

(2)全周期介入,不仅在争议发生后开展评审,更强调项目履约过程中的预防性介入,通过定期审查项目进度、参与现场会议等方式,提前识别和评估潜在争议点,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3)司法程序深度衔接,评审意见可作为调解的核心基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快速申请司法确认或仲裁裁决,实现了评审结论从“专业意见”到“可执行法律文书”的高效转化。

截至2025年7月,该模式已成功化解建工纠纷涉案金额近200亿元,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推广,成为国内争议评审本土化落地的核心标杆。

2. 青岛“谈评调裁四位一体”模式

该模式以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为核心载体,形成了“谈判协商-专业评审-行业调解-仲裁/诉讼”的递进式解纷格局,核心优势在于实现了评审机制与诉调对接体系的深度融合:

一方面,推动本地住建企业在合同中提前嵌入争议评审条款,实现项目全周期争议管理,通过评审机制诉外化解纠纷100余件;

另一方面,与辖区法院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诉讼中的专业争议可委托开展专项评审,评审结论可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大幅减少了不必要的司法鉴定程序,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多起由该中心参与的诉中评审案例,被纳入全省住建领域诉调对接典型案例库,获得了司法系统的全面认可。

3. 全国性行业组织推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的专家评审调解”模式

在行业自律层面,一种由全国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组织统筹、“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深度支撑+多领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模式正在形成,并展现出强大的纠纷化解能力。该模式此前已经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广泛使用,当前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全国住建联调委)为核心进一步适用,其运作机制具有鲜明特点:

(1)专业机构前置梳理,夯实事实基础。区别于专家直接处理海量原始材料,该模式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工期管理公司),受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先行介入案件。这些机构利用其专业团队,负责全面梳理项目基础资料、鉴定争议焦点、核算工程数据,并出具客观的《工程技术分析及建议》或类似专业报告。此举将专家从繁琐的事实核查与数据整理中解放出来,大幅提升了后续评审或调解程序的效率与精准度。

(2)专业机构+专家团队评审。在专业机构厘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全国住建联调委等组织委派或当事人选任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裁量。评审组通常根据需要,由精通建设工程法律、工程造价、施工技术的3-5名专家复合构成。专家基于专业机构准备的扎实材料进行评审,其出具的评审意见或建议虽可能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但因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极易成为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共识的核心基准,实现了评审与调解的融合与转化。

(3)行业统筹与资源协同,保障公信力与效率。该模式充分发挥了全国性行业调解组织的统筹协调优势。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高效调配不同行业协会(如房地产业协会、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专家资源与调解力量,形成协同解纷合力。当前已有案例表明,对于争议金额巨大、技术复杂的纠纷,此模式能在2个月左右促成和解,解决当事人长达数年的僵持,并实现调解协议的快速自动履行,彰显了行业自律解纷的高效与公信力。

实践价值:这一模式成功探索了在重大复杂工程纠纷中,如何通过专业服务市场化与专家裁判权威化相结合的路径,破解传统调解专业性不足、司法程序周期过长的难题。它不仅是“枫桥经验”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领域的生动实践,也为争议评审机制提供了一种评审引导调解的柔性落地样本,与山东、青岛的模式形成互补,共同丰富了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多元解决体系的内涵。

 

 
 
四、3个典型案例,看懂争议评审的实操价值

 

理论规则最终要落到实务中,本文选取3个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拆解争议评审在不同场景下的实操逻辑与解纷价值。

案例1:诉讼中委托评审,破解中途退场结算的专业壁垒

某精装修工程项目中,承包方中途退场,新施工单位进场后覆盖了原有施工界面,双方就已完工程量、结算价款产生重大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启动司法鉴定,不仅周期漫长,也难以还原真实施工情况。

经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调解中心启动争议评审程序,组建由造价专家、建工律师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组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现场勘验、多轮调查问询,厘清了双方核心争议,最终出具专业评审意见,明确了已完工程量与结算价款。

该评审意见不仅成为法院裁判的核心参考依据,更推动双方在诉讼中达成部分和解,大幅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完美实现了司法程序与专业评审的协同增效,也是“评调裁一体化”模式的典型应用。

案例2:诉前联合调解+第三方专业支撑,7000万级EPC造价争议2个月高效化解

某酒店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暂定总价近4.9亿元,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单方调整招标方案布局与功能、精装修方案确定滞后,导致承包人出现长期停窝工,双方就合同价款能否调整、停窝工损失补偿、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利润赔付三大核心问题产生严重分歧,争议金额达7285万元。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面临审理周期长、专业事实认定复杂的难题,还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造成项目长期停滞。

为妥善化解纠纷,双方共同向全国住建联调委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创新采用“行业协会联合调解+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专业辅助”模式,经严格的利益冲突核查后,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客观的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划定争议费用的合理区间;同时由资深行业专家、造价专家组成的调解团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责任边界,针对三大争议焦点逐一给出合法公允的调解方案。最终仅用2个月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并签订行业调解协议,发包人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即支付首笔工程款,不仅高效化解了巨额造价争议,更创新了“第三方专业支撑+调解协调”的建工纠纷化解模式,为同类EPC项目争议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案例3:诉讼中嵌入专项争议评审,精准破解总包分包9项结算争议,助力案件高效审结

某化工项目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事宜产生重大纠纷,双方虽签署了统一结算协议,明确了按业主审计报告下浮结算的核心规则,但就系统调试费、安全费、疫情补贴、工期奖励、罚扣款承担等9项核心争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总包方提起诉讼后,案件因专业事实认定难度大、证据核查繁琐陷入审理僵局,若启动司法鉴定,不仅会大幅拉长审理周期,还会进一步加剧双方的对抗性。

诉讼过程中,经双方一致同意,引入行业专家争议评审机制,由资深造价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多轮调查质证、背对背沟通协调,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证据规则与建工行业惯例,对9项争议逐一进行专业研判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厘清了各项费用的计取规则与举证责任。最终出具的正式争议评审意见书成为法院裁判的核心参考依据,推动案件顺利审结,双方均服从判决结果,既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也为总包分包层级的复杂结算争议化解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充分印证了专业评审在诉讼程序中破解专业事实认定难题的核心价值。

 

 
结语:
 

从国际经验到国内实践,争议评审的解纷价值已经被反复验证,它不仅能为建工纠纷提供更高效、更专业、更贴合行业特性的解决方案,更能推动行业纠纷化解模式从“事后对抗”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项机制在国内仍未实现规模化、常态化应用,其制度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在本土落地的过程中,这项机制仍面临着一系列尚未厘清的核心症结,包括但不限于:术语与效力界定模糊,“评审意见”还是“评审决定”;模式选择路径不明,应采纳“约束力”还是“非约束力”模式,尚未形成统一共识;程序启动存在障碍,单方申请启动评审的合法性与配套规则不清晰;组织形式有待厘清,委托机构与自行组庭的优劣与适用边界不明确;执行效力与救济配套缺失,评审决定的执行衔接与救济路径尚未形成闭环;评审组规则体系空白,组成、选任与权责边界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全周期适配规则不足,事前嵌入与事后引入的适用场景与规则设计不清晰。

这些症结相互关联、环环相扣,构成了争议评审机制本土化落地必须破解的连环障碍。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逐一拆解这些核心症结,深度剖析问题根源,并结合国内工程市场的交易环境、主体需求与司法实践,提出兼具合法性与实操性的本土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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