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等:数据资产ABS业务实践与合规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 2026.05.06
 
 
一、数据资产ABS背景与业务现状
 
 

 

2026年被国家数据局定义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在这一背景下,数据资产证券化,即数据资产ABS作为连接数据要素与资本市场的核心金融工具,正从“概念探索”迈向“规模化落地”。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4月,沪深交易所年内已受理39单数据资产ABS项目,申报总规模突破1293亿元。全市场各类贴标或实质挂钩数据资产的ABS项目已超过40单,累计融资额逾120亿元,另有超过100单项目处于申报通道,预计总规模将突破2000亿元。仅2026年3月单月,交易所受理量便超过了2025年全年总和,数据资产ABS由此正式驶入爆发式增长的快车道。

这一井喷态势并非偶然,背后是制度与市场双重驱动的结果。当前的数据资产ABS市场已从2025年4月“平安-如皋”首单落地时的谨慎试水,演变为多地、多主体、多模式并进的批量复制格局。发行主体覆盖了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建筑央企、城投平台等多元类型;底层资产涉及信托贷款债权、应收账款、供水收费权、租赁债权等;地域范围则覆盖了四川、安徽、江苏、河南、湖北、重庆、山东等省市。

在众多案例中,三个标志性项目清晰地勾勒出市场演进的脉络:“平安-如皋”数据资产ABS、“国海证券-鑫元-湖北担保数据资产1期”ABS,以及青岛数据集团10亿元纯数据资产ABS。

“平安-如皋”数据资产ABS是全市场的起点。该项目为如皋市地方城投平台开辟了全新的融资路径,核心意义在于验证了“数据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这一命题的可行性,完成了从0到1的突破。不过,其结构仍高度依赖外部增信,数据资产在其中的风险定价作用相当有限。

“国海证券-鑫元-湖北担保数据资产1期”ABS项目总规模达10.20亿元,优先级利率2.48%,是当时全国规模领先的数据资产证券化项目。其突出创新在于跨省区域联动组包模式,资产池涵盖了湖北、福建两省8个借款人的数据资产,有效分散了风险,也为中小地方城投接入资本市场搭建了平台。其中,咸宁城发集团以旗下智慧停车业务产生的1.5亿元停车数据资产质押入池,实现了“纯数据资产质押”的独立融资,彻底摆脱了对土地、房产等传统抵押物的依赖,有力证明了经合规治理后的特定领域数据资产具备独立的确权价值和融资能力。

如果说前述案例中数据仍是配角,青岛数据集团10亿元纯数据资产ABS项目则让数据首次站到了舞台中央。该项目是全国首单以纯数据资产为底层质押物的ABS,未捆绑任何实物抵押。通过“双SPV”架构,即天津信托发放信托贷款、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专项计划,青岛数据集团整合了智慧停车、公用事业监测、AI感知模型等多源数据,成功发行10亿元储架式ABS,优先级利率低至2.04%。这不仅是融资规模上的突破,更是对数据资产独立金融价值的里程碑式确认,构建了“数据集团挖掘价值、担保集团夯实信用、证券公司嫁接资本”的可复制产融闭环,并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资产入表“四件套”标准:合规报告、产权登记证书、价值评价报告、成本归集报告。

 

 
二、数据资产ABS类型
 
 

 

当前市场已发行的数据资产ABS产品虽皆冠以“数据资产”之名,数据在交易结构中的法律定位与价值角色却已呈现显著分化。这种分化并非围绕数据本身的内容或来源展开,而是根植于基础资产的金融法律关系。据此,本部分将实践中的主流模式归为三类:其一,信托收益权模式,为当前市场绝对主流,通过“资金信托+数据资产质押+强主体增信”的双SPV架构,将数据作为附属担保物嵌入信托贷款之中;其二,融资租赁收益权模式,多见于业务本身深度依赖数据驱动的融资租赁机构,数据资产不仅是质押物,更是其主业定价与风控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三,传统数据赋能模式,即在应收账款等成熟ABS品种中,以数据“赋能”作为产品增信或差异化标签,数据对现金流并无实质性重塑。三种模式实质上构成了数据要素化程度由浅入深的光谱,厘清其分野,是穿透产品表象、精准识别合规风险的前提。

 
 
(一)信托收益权模式
 
 

在当前数据资产ABS市场中,信托收益权模式占据绝对主流。据已发行案例统计,约七成以上产品采用“资金信托贷款+数据资产质押+强主体增信”的双层结构。原因不难理解:借助信托这一法定破产隔离载体,将数据资产的担保价值与信托贷款的法律形式相结合,形成可被资本市场接受的标准化基础资产。

该模式采取典型的“双SPV”架构。第一层SPV为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设立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向融资人(通常是持有数据资产的企业或城投平台)发放信托贷款;融资人以其持有的合规数据资产为这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第二层SPV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以受让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这一双层设计,原本不具备标准化债权属性的数据资产质押,被转化为法律边界清晰、现金流可预期的信托受益权,进而成为ABS的合格基础资产。

实践中,这一类型的数据资产ABS流程可简化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资产筛选与合规确权。融资人在启动融资前,需对自身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与合规治理。核心工作包括:完成数据清洗与脱敏处理,排除涉密及超授权范围的数据;厘清数据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经营权“三权”归属,在地方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完成正式登记;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对数据资产进行估值并出具价值评价报告。此环节是整个交易链条的绝对前提:未经确权的数据无法成为合格质押物。

第二步,搭建资金信托,完成贷款发放。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途明确为向融资人发放一笔信托贷款,贷款合同约定明确的还本付息计划。融资人与信托公司签署《数据资产质押合同》,将前述合规数据资产包作为该笔信托贷款的质押担保物,并依据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要求完成数据资产质押登记——这是数据资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获得物权效力的关键步骤。信托公司完成登记核查后,将信托资金划付至融资人指定账户,贷款关系成立。

第三步,引入强主体增信,提升信用层级。由于数据资产本身的现金流独立性和司法处置路径尚不成熟,市场通行做法是在此环节嵌入外部增信方。增信方通常是融资担保集团或大型央企,其向信托公司或直接向信托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在融资人违约时代偿本息。正是这一增信安排,而非数据资产本身,构成了产品信用评级能够跃升至AAA的核心支撑。

第四步,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二层SPV),并向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专项计划的核心基础资产即为原始权益人(通常为信托公司或过桥方)持有的上述信托受益权。券商需在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法律合规性、数据资产的评估价值、增信方的主体信用状况以及专项计划的现金流归集与分配机制。

第五步,发行证券与资金闭环。专项计划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正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数据资产信托受益权ABS产品”。募集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随即用该笔资金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对价。至此,资金完成闭环:投资者资金经由专项计划、信托计划最终到达融资人,融资人获得融资;未来融资人按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信托计划将收益分配至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再向投资者兑付本息。

图1 信托收益权模式下数据资产ABS业务流程

在该模式中,数据资产质押本质上扮演着结构化增信的补充角色。从信用分配看,增信方是优先级本息兑付的真正安全垫;数据资产质押的法律意义更多体现在一旦增信方亦发生违约,投资者可追索的资产范围多了一层保障。但在现实中,担保机构违约概率极低,因此市场对该类产品的定价基本锚定在担保人信用之上,数据资产仍处于“信用失语”状态。尽管如此,这一模式仍有其不可替代的阶段价值,即它让数据资产第一次以法定担保物的身份进入金融交易结构,为确权、登记、估值、质押等全流程积累了宝贵的实践数据,是数据资产证券化从0到1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训练轮”。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模式
 
 

融资租赁收益权模式是数据资产ABS市场中的第二类典型结构。与信托受益权模式以“信托贷款”为基底不同,该模式的基础资产锚定于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租金收益权,数据资产并非单纯增信工具,而是与租赁业务的风险识别、资产定价和现金流生成深度耦合。

在融资租赁收益权ABS中,原始权益人为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本身就围绕设备、技术或知识产权的租赁展开,在开展租赁业务的过程中,会持续积累设备运行数据、专利评估数据、承租企业经营数据和行业景气度数据等。融资租赁公司将这些附带数据资产权益的租赁债权打包,以其未来可预期的租金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这一模式的本质在于:数据资产是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内在要素,而非外部嫁接的融资包装。离开数据驱动,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识别、资产定价和租后管理本身就难以高效运转。

相较于信托受益权模式,融资租赁收益权模式的交易流程可分解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数据与业务的双层沉淀。融资租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将设备租赁产生的运行数据、承租企业的信用数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等知识产权数据系统化沉淀。这些数据是租赁公司做出承做决策、评估标的物价值、监控承租人信用状况的核心依据,与租赁债权的形成天然绑定。

第二步,构建附带数据权益的租赁资产池。融资租赁公司筛选出预期现金流稳定、承租人信用良好的租赁合同,组建基础资产池。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时入池资产不仅是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请求权,还包含了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数据资产权益——例如租赁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况数据、基于该数据形成的预测性维护服务收益等,均可与租赁债权一并纳入。

第三步,资产评估与合规确权。资产评估机构对租赁债权及附带数据权益进行合并估值,通常采用收益现值法,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流入叠加数据资产预期产生的辅助收益为现金流预测依据。律师事务所同步对租赁债权的合法性、数据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入池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四步,设立专项计划并结构化分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包转让给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设计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引入外部增信方(如母公司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差额补足承诺。与信托模式不同的是,部分自身主体信用优良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凭借业务历史表现和资产池分散度,减少对外部增信的依赖。

第五步,发行与偿付闭环。专项计划获得交易所无异议函后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资产转让对价。存续期内,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专项计划归集该现金流后依照优先/次级顺序向投资者分配本息。

图2 融资租赁收益权模式下数据资产ABS业务流程

信托模式与融资租赁模式虽同属数据资产ABS范畴,但在法律基础、数据角色和风险定价逻辑上存在本质差异。信托受益权模式的基础资产是信托贷款债权的受益权,融资人获得资金的形式是贷款,信托计划是交易结构的必要桥梁。融资租赁模式的基础资产是因租赁业务产生的既有债权(租金收益权),融资人获得资金的形式是资产转让对价,信托并非必需环节,结构更为简洁直接。

此外,两种模式中数据资产的嵌入深度也不同。信托模式下,数据资产以质押物形态附加在信托贷款之上,数据与底层债权的生成并无必然关联,即便没有数据质押,信托贷款本身仍可成立。融资租赁模式下,数据资产是租赁业务风险识别与资产定价的有机组成,业务开展本身就依赖数据能力,数据与债权的生成具有共生关系。形象地说,前者是“贷款加一个数据质押品”,后者是“数据驱动的业务本身产生了债权”。

最后,两种模式在信用逻辑上也存在分野。信托模式因底层贷款往往缺乏自然分散度,高度依赖增信方的差额补足来实现产品高评级,数据质押在信用分配中长期处于“失语”状态。融资租赁模式中,资产池通常由多笔租赁债权组成,天然具备一定的分散度;加之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往往具有较好的主体信用,部分产品可降低对外部担保的依赖。数据资产在此类产品中的价值,更直接地体现为对承租人筛选和租赁物估值精度的提升:数据质量越高,资产池坏账率越低,证券的信用质量越好。

 
 
(三)传统数据赋能模式
 
 

传统数据赋能模式是数据资产ABS三种类型中数据要素化程度最浅、但市场辨识度最高的一类。其核心特征在于:底层资产本身是高度成熟、现金流独立可验证的传统ABS品种,数据资产以“赋能”之名附加于产品之上,形成差异化的标签与叙事,但对产品的风险—收益结构并未产生实质性重塑。

该模式的基础资产并非数据资产本身,亦非以数据为质押物的信托贷款,而是应收账款等成熟的特许经营权或债权资产。这些底层资产在ABS市场已有多年发行历史,现金流来源于居民缴费或企业回款,具备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特征。

数据资产的加入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企业日常运营沉淀的业务数据(如水务公司的用水量监测数据)进行确权、评估后,作为辅助质押物纳入资产池,增加资产池的多样性;二是在产品命名和申报材料中突出“数据资产赋能”的标签,以彰显产品的创新属性与政策契合度。

以“江北公用集团二期供水收费收益权ABS(数据资产赋能)”为例,该项目的底层现金流完全来自居民和企业缴纳的水费,还款来源与水费收取挂钩,与数据资产本身能否产生收益无关。数据资产在此扮演的角色更接近一种增信补充与产品差异化标识。剥离数据标签,该产品仍是一单标准的供水收费权ABS,其法律结构、现金流归集路径、信用评估框架均不发生实质改变。

因此,该模式的交易流程相对于前两种更为简洁,通常不涉及信托计划的嵌套:

公用事业类企业(如水务公司、供热公司、公交集团)在日常经营中持续产生供水、供热、公交运营等需求侧与供给侧数据。这些数据以往仅作为业务管理的辅助工具,长期处于“沉眠”状态。

启动ABS项目前,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数据的合规审查与确权登记,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对数据进行估值。但需特别注意,此处估值通常不独立构成还款现金流的测算依据,而是作为辅助说明材料,用于论证企业数据治理能力的完备性与资产池的增信厚度。

融资人将供水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传统基础资产作为入池主力,将已完成确权的数据资产以质押形式附加入池。数据资产并非入池资产的“主角”,而是伴生型增信物。以“无锡联投租赁3期”为例,该产品底层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附数据资产质押及40万元超额抵押,由发起人与外部增信方共同提供差额支付。数据质押物对整个资产池的信用贡献,较AAA增信承诺而言占比极小。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行。存续期内,专项计划完全依赖传统资产的既有现金流向投资者兑付本息。数据资产既不单独产生现金流,也无需单独归集。仅在资产池内资产出现质量劣变、触发现金流不足的极端情形时,数据资产质押或可提供微弱的追索资产来源,但其实际执行价值在司法判例缺位的前提下高度存疑。

在该模式中,数据资产的定位可精准概括为“创新叙事的载体与政策沟通的工具”。一方面,它赋予了传统ABS产品“数据要素”的政策亮色,使其在审核沟通和市场推介中更容易获得关注与认可;另一方面,它倒逼融资人完成了数据资产的确权、登记与估值流程,客观上培育了企业的数据资产管理意识。但若以严格的风险定价标准审视,数据的嵌入并未改变产品的信用中枢——评级机构对供水收费权ABS的评级模型不会因为附加了用水量数据质押而发生质的调整;投资者对该类产品的定价仍锚定在水费收缴率、区域经济基本面与差额补足方的主体信用之上。

 

 
三、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基础的ABS业务实践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最活跃的前沿领域。当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经过合规授权、开发形成可交易的数据产品,并产生持续、可验证的经营性收益后,这条价值链条便具备了与资产证券化工具对接的条件。本部分以现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框架为底色,论述从公共数据授权到ABS发行的完整业务实践路径。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架构
 
 

在讨论ABS如何嫁接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逻辑。当前各地出台的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普遍构建了一套“权属界定—授权管理—登记确权”的三层架构。权属层面,明确政府是公共数据资源的持有者,通过授权将开发经营权让渡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基础。授权层面,遵循“一场景一授权”原则,由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地方“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遴选运营机构,签订期限通常不超过3年的授权运营协议。登记层面,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后续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均须在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获取电子登记凭证,为数据资产的权属清晰性提供可追溯、可验证的法定依据。

这套制度框架看似与金融交易相距甚远,实则已暗含了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多项前置要素:清晰的权利主体、可界定的收益来源、标准化的登记凭证,以及明确的收益分配规则。这正是公共数据能够从“政府账本”走向“资本市场”的制度底座。

 
 
(二)从公共数据授权到数据资产ABS的逻辑流转
 
 

在上述制度框架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走向ABS的实践路径,可以顺着数据流动的方向自然展开。

授权运营的起点,是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系统性盘点。哪些水务数据、停车数据、交通出行数据具备开发利用价值,哪些场景的市场需求足以支撑持续经营,均须在授权实施方案中完成论证。论证通过后,实施机构通过公开遴选确定运营机构,双方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将特定场景下的公共数据资源交由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和产品开发。

运营机构获得授权后,在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空间内开展数据治理和产品化加工。这一环节的核心约束是“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可以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但原始数据和可通过逆模型还原出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导出平台。运营机构开发完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须经实施机构合规审核,确认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未经授权的个人敏感数据或非法渠道获取的数据等禁止交易情形。合规审核通过后,运营机构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数据产品登记,获取登记凭证。至此,一项完成了确权、合规、登记全流程的数据资产已具备进入金融交易的资格。

运营机构将数据产品面向市场提供,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定价形成持续的经营性收益。根据授权运营协议,运营机构须对公共数据产品相关的投入成本和收入实行单独列支、独立核算。这一“独立核算的经营收益流”正是ABS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核心来源。将这一收益流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受益权结构进行证券化,便可实现公共数据未来收益的提前变现。

综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证券化提供了制度可能,但制度框架的完备不等于市场实践的成熟。授权运营本身尚处于多地试点阶段,以授权运营收益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更是凤毛麟角。当前市场中的主流数据资产ABS,底层资产仍以附带数据质押的信托贷款为主,真正以公共数据运营收益为独立还款来源的产品尚未出现。这意味着从制度设计到市场落地,还需跨越确权登记的跨省互认、公共数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授权到期后的资产处置机制等多重关口。然而方向已经清晰:当授权运营产生的现金流足够稳定、可验证且与财政收支完成切割时,公共数据资产证券化就不再仅是政策文件中的概念推演,而将成为地方盘活数据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的切实工具。这条路径能否走通,取决于授权运营机构的数据治理能力、ABS产品设计者的合规审慎,以及监管者对“公共数据商业化”与“财政信用金融化”之间界限的持续明晰。

 

 
四、以企业自有数据为基础的ABS业务实践
 
 

 

如果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ABS实践尚在制度探索阶段,那么企业自有数据的资产证券化则已进入规模化落地的快车道。对于持有高质量数据资产的企业而言,这条路径的核心逻辑并不复杂:将自身业务过程中沉淀的、权属清晰的数据资源,通过确权、评估、入表等步骤转化为可计量的数据资产,再以其未来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为基础,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实现融资变现。

企业数据资产ABS的第一块基石,不是金融结构的设计,而是业务端的真实沉淀。回顾当前已发行的企业数据资产ABS案例,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专利评估数据、城投平台的智慧停车数据,还是公用事业企业的供水监测数据,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数据来源于企业主营业务的过程之中,与真实的经营场景和稳定的现金流天然绑定。

这意味着企业若想走通数据资产证券化这条路,首先要做的不是对接券商或信托,而是审视自身的数据家底。哪些业务环节持续产生数据?这些数据是否已经实现标准化采集和存储?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能否经得起外部机构的合规审查?这些看似“后台”的问题恰恰决定了前端融资的可行性。一个缺乏数据治理体系的企业,即便手握海量数据,也难以将其转化为金融语言下的合格资产。

企业手中的原始数据在法律和会计视野中并不能天然等同于“资产”。完成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的转化需要跨越一道核心门槛——数据资产入表。这一过程可以拆解为若干密切关联的工作流,但它们并非严格的先后步骤,而是一个并行推进的系统工程。

首先,数据确权是绕不开的第一关。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已明确以“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为核心的产权体系。企业需要厘清自身对拟入池数据究竟享有哪一项权利边界,是单纯的内部使用,还是有权对外经营并取得收益。对于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授权范围的核查更是确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中,这一环节通常需要律师事务所全程介入,对数据采集来源的合法性、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进行穿透式核查,出具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青岛数据集团在发行10亿元纯数据资产ABS时提出的“四件套”体系,即合规报告、产权登记证书、价值评价报告、成本归集报告,正是这一环节的标准化实践样本。

其次,通过估值决定资产的分量。数据资产入表需要确定其会计计量金额,而ABS产品的发行规模又高度依赖基础资产的估值。实务中,资产评估机构通常根据数据资产的成熟度选取不同方法:对已形成稳定收益模式的数据产品多采用收益法,通过预测数据产品未来带来的分成收入或服务费收入折现得出当前价值;对尚处培育期但已明确应用场景的数据资产可辅以成本法,核算数据采集、治理、运维的累计投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政部等四部门已明确要求2026年数据资产不得以评估值入表,这一监管信号提醒企业:估值报告是融资申报的支撑材料,而非数据资产市场价值的真实背书。评估假设中关于应用场景、付费意愿和市场需求等变量的设定是否审慎,直接关系到后续ABS产品现金流预测的可信度。

最后,入表与披露完成财务闭环。在完成确权与估值后,企业依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计入无形资产或存货科目,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数据资产入表不仅增厚了企业的资产规模、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更实质性地改变了数据在企业管理视野中的定位,它不再仅仅是IT系统的副产品,而是经过审计和披露程序确认的核心资产。这一地位的确立为后续接入证券化市场提供了财务层面的合法性基础。

当然,完成入表并不意味着数据资产自动具备了证券化条件。ABS区别于传统信贷的根本特征在于,其还款来源应当是基础资产自身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而非融资主体的整体信用。因此,企业数据资产ABS能否摆脱对强主体担保的依赖,关键在于数据资产能否证明自身具备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当前市场中,多数企业数据资产ABS的现金流仍然依附于传统债权的回收,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融资人的整体偿债能力,而非数据产品销售带来的真实收入。数据资产质押在结构中扮演的更多是增信补充角色,而非独立的现金流生产者。真正让数据资产“自己养活自己”的产品尚属罕见。企业若希望朝这一方向努力,需要在数据产品化层面做更扎实的积累:数据是否已形成可独立交付的产品形态?是否有持续付费的客户群体?数据产品的收入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形成可单独核算的经营分部?这些问题的答案构成了数据资产从“增信配角”走向“价值主角”的财务基础。

当企业完成了数据资产的合规确权、估值入表和现金流梳理后,便进入金融结构的对接阶段。目前市场通行路径有两条。一是信托受益权路径:企业将数据资产质押给信托计划获取信托贷款,再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证券。这条路径的优势在于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已被司法实践充分验证,市场认可度高,但对AAA增信方的依赖也最强。二是直接转让路径:对于数据产品已形成独立可验证现金流且企业主体信用良好的情形,可探索将数据资产收益权直接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这条路径结构更简洁,但对数据现金流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求更高,目前市场尚无纯此类产品落地。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企业在发行前都须完成一份详尽的资产池尽职调查报告,涵盖基础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数据资产的权属清晰性、现金流的预测依据与压力测试结果、增信方的信用资质以及触发加速清偿事件的风险情景分析。交易所的审核周期在两个月左右,但随着申报项目的增多,对数据资产特殊风险的问询深度也在显著提升。

企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道路本质上是一条从“数据治理”到“资产入表”再到“金融定价”的递进式跃迁。技术层面的数据管理能力、法律层面的权属合规配合、财务层面的估值与入表处理、金融层面的结构设计与发行承销,四个维度缺一不可。对于有志于此的企业而言,最务实的起步或许不是急于寻找券商,而是先完成一次对自身数据家底的严肃审视:数据在哪里,权属清不清,价值几何,客户在哪。这四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企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起点高度。

 

 
五、数据资产ABS合规风险防控
 
 

 

前文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企业自有数据两条路径勾勒了数据资产ABS从确权入表到结构发行的完整图景。数据资产证券化从零星试点走向批量复制,制度框架加速搭建,市场规模快速扩容,这一切都昭示着数据要素资本化的巨大势能。然而,速度不等于稳健,创新不等于合规。当一项金融创新以破竹之势推进时,风险往往已在结构深处悄然积聚。

数据资产ABS的风险格局与传统资产证券化既有共性又具独特之处。共性风险源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监管框架,即基础资产的合规底线、破产隔离的真实有效、关联交易的利益输送防范,这些问题在证监会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及相关监管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制,但在数据资产场景下产生了新的适用难题。个性风险则根植于数据资产自身的特殊性:确权的法律不确定性、估值的主观弹性、现金流的强场景依赖性,以及司法处置路径的空白。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实践已显现出地方财政金融化包装、数据资产估值泡沫化等异化苗头,若不加以有效防控,可能损及数据要素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本章从六个维度展开合规风险的分析与应对:以证监会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为锚,厘清数据资产ABS不可触碰的监管红线;从产品全生命周期视角审视ABS架构设计中的普遍性合规要点;聚焦数据确权这一核心痛点剖析运营过程中的权属流转风险;直面估值泡沫化隐患探讨防止数据资产虚增的治理路径;落位于公共数据场景下的特殊风险论述杜绝地方政府借数据ABS变相举债或虚增财政收入的制度屏障;最后回到底层资产的终极拷问:一旦产品违约,数据资产质权如何实现,在司法判例近乎空白的当下探讨风险缓释的可能路径。六者构成从宏观红线到微观数据、从普遍规则到特殊场景、从风险预防到违约处置的完整防控闭环,意在为实务操作者提供一套可参照的风险识别与规避框架。

 
 
(一)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与数据资产ABS的适用边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是任何资产证券化项目在启动之初必须逐条对标的监管底线。该指引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得作为基础资产、不得以资产证券化形式变相融资的若干情形。对于数据资产ABS这一新兴品类而言,在创新冲动之下尤需冷静审视:哪些红线是无论如何不能跨越的,哪些灰色地带需要审慎设计结构加以规避。负面清单的核心条款在数据资产场景下产生了特有的适用张力和识别难题。

指引要求基础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能够真实、完整地转让给专项计划。数据资产的“三权分置”体系虽已初步搭建,但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边界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量模糊地带。一项数据产品的底层是否包含第三方数据源的权利负担?用户授权范围是否覆盖了后续的证券化处置?这些权属瑕疵一旦暴露将直接动摇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根基。更隐蔽的风险在于:数据资产的可复制性决定了其“交付”与传统资产有本质区别,若仅在纸面完成转让而数据仍由融资人继续使用、控制甚至二次利用,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独立性将面临被穿透否定的风险。

其次,基础资产应具备可预测的现金流。指引要求基础资产应能产生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当前市场大量数据资产ABS的还款来源实质上是传统信托贷款的本息回收,而非数据产品本身的经营性收益,AAA担保的兜底本质上是用主体信用替代了资产信用。这种结构形式上虽暂未被否定,但若完全脱离数据资产的现金流贡献便有“贴标套利”之嫌。随着监管对数据资产证券化认识的深化,对现金流来源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必然趋严,企业应有意识地培育数据资产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而非将其作为融资增信的装饰性标签。

指引还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在信托受益权模式中,数据资产在信托端被质押,而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时该受益权本身应当干净无负担。实务中需特别核查同一数据资产是否已被多轮质押、是否在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存在在先登记。由于数据资产质押登记制度刚刚起步,各地数据交易所与央行征信系统尚未完全打通,重复质押的风险窗口客观存在,尽调义务若未能穿透核查,计划管理人将面临合规问责。

综上,负面清单在数据资产ABS领域的适用核心归结为:权属清晰无负担原则,确保数据资产产权链条完整、转让效力有效、不存在在先权利负担;现金流实质性原则,基础资产应真正产生独立可验证的现金流,而非完全依附于外部增信。三者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合规底线,也是后续各维度风险防控展开的出发点。

 
 
(二)ABS架构设计的普遍性合规要点
 
 

讨论完负面清单划定的底线,有必要将视线拉回到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结构设计上。数据资产无论多么特殊,一旦进入ABS的交易框架就必须接受这套运行多年的规则体系的检验。实践中,数据资产ABS的合规风险并不只在数据环节,许多隐患恰恰埋藏在看似成熟的交易结构里。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生命周期从设立、发行到存续期管理,每个节点都有对应的合规要求,而这些要求在数据资产的场景下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摩擦。

破产隔离的真实有效性是ABS结构的基石,也是合规审查的重中之重。融资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出售”,而非形式上的资产转移。传统资产证券化中,这一点的判断标准相对成熟,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基本可被认定为真实出售。但数据资产的情形复杂得多。数据的可复制性意味着融资人在“转让”后仍然可能保留数据副本并继续使用,这直接冲击了真实出售的要件:转让方是否真正放弃了资产的控制权?专项计划是否事实上取得了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更棘手的是,数据资产的价值高度依赖融资人的持续运营,停车数据的更新、供水数据的积累、用户行为标签的迭代都需要融资人在底层业务上持续投入。一旦融资人经营出现问题,数据便迅速贬值。这种价值与主体不可剥离的特征使得数据资产的破产隔离更像是一个理论承诺而非现实可验证的法律状态。对于计划管理人而言,就此项风险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至少是合规层面的底线要求。

现金流归集与混同风险也紧随其后。ABS产品的信用基础要求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必须被有效隔离,确保不会与融资人的自有资金混同,更不会被挪作他用。在数据资产ABS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数据产品产生收入往往不是由专项计划直接向客户收费,而是融资人先收取服务费再归集到专项计划账户。若融资人出现流动性危机,资金可能在账户间停留的短暂间隙被截留或冻结。实务中通常通过提高归集频率、设置监管账户、引入现金流监测机制等手段加以缓释但无法根除。对于那些数据服务收入尚未独立核算、与融资人主营业务收入同进同出、缺乏清晰账目边界的企业,现金流的独立归集几乎是一句空话。这不仅是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更可能触发基础资产独立性不足的合规质疑。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是证券法赋予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保障,而数据资产ABS的信息披露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数据资产本身的价值构成、质量维度、应用场景等关键要素难以标准化披露,不同评估机构的估值假设差异悬殊,投资者缺乏横向比较的基础。另一方面,数据资产的敏感属性意味着融资人往往以“商业秘密”或“数据安全”为由限制信息对外披露,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入池数据的描述常常止于模糊的文字勾勒,缺乏可供投资者独立判断的实质性信息。如何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数据安全保密之间寻求平衡是监管层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难题。可以预见的方向是披露重点从“数据内容”转向“数据质量指标”,如数据的完整性比率、更新频率、客户续费率、历史收入波动等可量化的经营指标,既能保护数据安全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

这些普遍性风险折射出一个更深层的事实:数据资产ABS在结构设计上沿袭了传统资产证券化的成熟框架,这本是快速起步的制度红利,但数据资产的独特属性又与这套框架产生了系统性摩擦。破产隔离的纸面化、现金流归集的边界模糊、信息披露的尺度困境归根到底都在指向同一个问题:当基础资产的独立可验证性尚不充分时,ABS结构的自我循环逻辑便难以完全闭合。这并非否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而是提醒实务者:在制度衔接的缝隙处,合规意识比创新冲动更为稀缺也更为必要。

 
 
(三)从静态登记到动态运营的数据确权风险
 
 

负面清单和架构设计解决的是“能不能做”和“怎么做”的问题,而数据确权处理的则是更深一层的追问:进入ABS交易的那批数据到底归谁所有、由谁控制、收益又该归属于谁。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传统资产的权属判断通常是瞬间完成的,一套房产的产权登记、一笔应收账款的合同签署时间节点清晰权利状态确定。数据资产则不同,它从采集、加工、融合到形成产品是一段持续流动的过程,确权不是一次性的盖章认定而是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动态追踪。

国家数据局推动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为数据确权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坐标。但在ABS实践中这套框架与现实操作之间的缝隙远比理论设想更大。首当其冲的是权利对应问题:当融资人将数据资产质押给信托计划或将数据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时,转让的究竟是三权中的哪一权?持有权通常被理解为对数据的实际控制,这一权利能不能脱离融资人的业务体系单独转让本身就存在疑问。实践中多数方案的变通做法是不直接转让数据本身,而是将“数据经营权”项下已经形成的收益或预期收益转让给SPV。这种结构绕开了直接确权的难题但也带来新的不确定性:一旦融资人的经营权因政策调整或授权到期而被收回,专项计划手中的收益权便成了无源之水。

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则是另一道绕不过去的关卡。企业入池的数据资产其底层往往涉及多类数据源的混合加工,既有自身业务产生的数据也可能融合了从公开渠道获取的第三方数据。问题是第三方数据的采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没有超出原始授权的使用范围?在ABS发行的尽调环节,律师事务所需对数据采集来源的合法性、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进行穿透式核查。但在现实中数据流通链条往往经过多层加工,来源追溯的难度极高。一旦事后发现入池数据存在合规瑕疵,比如底层包含未经用户充分授权的个人信息,不仅专项计划面临法律风险,已经发行的证券也可能因基础资产合法性动摇而触发违约。目前市场实践中的自我约束机制主要是在入池阶段设置严格的合规审查门槛,可参考青岛数据集团“四件套”体系中的合规报告要求,即由律师事务所对数据采集是否合法、是否涉及爬取、是否涉密、用户授权是否覆盖使用范围等问题逐项把关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这种依赖律师专业判断的前置把关短期内仍将是数据来源合规的主要防线。

运营过程中的权属漂移风险同样值得关注。数据资产不同于土地或设备,它在运营中会不断更新、迭代甚至与外部数据融合。一笔智慧停车数据入池时包含了过去三年的泊位周转记录,但在ABS存续期内这个数据集持续扩张和更新,新产生的数据是否自动纳入质押范围?如果融资人将新产生的数据另行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是否构成对专项计划权益的侵害?更复杂的是数据融合场景:融资人将入池数据与新的外部数据源进行融合计算形成衍生数据产品,衍生品的权属如何切割?外部数据源的提供方是否会对衍生品主张权利?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登记制度更侧重于数据资产在某个时点的“静态快照”而无法实时反映运营过程中权利状态的动态变化。实务中可通过授权运营协议和专项计划文件中明确约定入池数据范围、更新机制和权利限制来局部缓解,但在制度供给层面动态确权机制的缺失仍是悬而未决的难题。

合规运营中的授权边界管理也不容忽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下运营机构只能在授权协议明确的场景和范围内使用公共数据。若运营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将数据用于其他产品开发或将之与未经批准的外部数据融合便构成违规使用。在企业自有数据场景中融资人在将数据收益权转让后其对数据的后续使用边界同样需要明确:融资人能否继续将同一批数据用于内部经营管理?能否对外许可使用但不纳入专项计划的收益归集范围?这些边界若不在交易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中详细约定,后续极易产生权利冲突。归根到底数据确权在ABS语境下追求的并非静态的产权确认而是一套嵌入业务流程的持续合规治理机制,唯有将确权从“入场券”升级为“全周期管理”才能让数据资产证券化的权利基础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四)防止数据资产泡沫化
 
 

如果确权问题是法律层面的隐忧,估值泡沫则是金融层面最具破坏力的风险。数据资产证券化走到今天,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市场上多数产品中被称为“数据资产”的那部分价值其真实含金量究竟几何,目前无人能给出经得起推敲的答案。这并非因为评估机构不够专业,而是数据资产的价值特征本身就在抗拒传统估值框架,它的价值高度依赖应用场景,脱离特定业务生态便可能断崖式贬值;它受技术迭代影响极大,今天的有效数据明天可能因算法升级而一文不值;它不具备活跃的二级市场,缺乏可参照的交易价格作为估值锚点。在这些约束下任何一份估值报告本质上都是建立在一系列主观假设之上的推演,而假设的合理性在缺乏市场检验的当下几乎无法证伪。

当前数据资产ABS的估值实践普遍采用收益法作为首选路径。评估机构以数据产品未来预期的服务费收入或分成收益为基础选取折现率计算现值。逻辑上这一方法并无问题,但实操中的弹性空间大得惊人。预测期内数据产品的客户增长假设、续费率、客单价每一项都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取一个“乐观值”或“保守值”,二者之间的差距可能覆盖数倍的估值区间。而融资人天然有做高估值的倾向,更高的估值意味着更大的融资规模、更亮眼的财务报表。当评估机构的选聘和付费均由融资人主导时估值假设偏向乐观几乎是一种结构性的必然。这并非在暗示评估行业存在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而是指出一个制度性的激励错配:在数据资产估值标准尚未定型、市场验证机制尚未建立的阶段,估值结果的客观性更多依赖评估师的个体审慎而非制度性的约束力量。

2026年财政部等四部门明确要求数据资产不得以评估值入表,这本身就是对上述风险的一种制度回应。“不得以评估值入表”这道防火墙在会计层面阻止了数据资产泡沫向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直接传导。但问题在于ABS市场并不完全受会计规则的约束。当一份估值报告作为ABS申报材料提交给交易所和评级机构时,它仍在事实上影响着产品发行规模的上限、质押率的设定以及投资者对资产质量的判断。换言之评估值不能入表却可以成为融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泡沫的真正危险不在于估值虚高本身而在于虚高估值所掩盖的结构性脆弱。当一笔数据资产被估值数亿元并据此设定融资额度,一旦存续期内市场环境变化、技术路线更迭或应用场景萎缩数据资产的真实价值急剧缩水,专项计划的质押物将无法覆盖风险敞口。更糟糕的是这种价值缩水在短期内可能并不被察觉,数据资产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报价,没有人会定期为质押的数据资产发布“市值报告”,贬值往往是静默发生的直到违约事件触发才暴露于阳光之下。届时回头审视当初的估值报告那些看似专业的增长率假设和折现率选取或许已沦为笑谈。

防范数据资产泡沫化当前能做的是回归常识性验证。评估报告中关键假设的合理性至少应与数据资产的历史经营表现形成对照,客户续费率是否真的在持续上升,客单价是否真的有涨价空间,还是仅仅存在于假设之中。外部增信方的尽职调查不应仅依赖融资人提供的数据自述而应独立验证数据产品的实际付费记录和市场竞争力。交易所审核中也可逐步建立行业参考基准对偏离度过大的估值假设要求额外说明。但最终真正能刺破泡沫的还是数据资产自身产生现金流的硬实力。当第一单不依赖外部担保、完全由数据产品收入覆盖本息兑付的产品落地,届时数据资产的估值自然会在投资者的资金投票中经受最真实的市场检验。

 
 
(五)防止地方政府虚增财政收入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资产证券化交汇的地带有一片合规视野中最容易滋生风险的沼泽,那就是地方政府借数据资产ABS之名行虚增财政收入之实。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且棘手是因为它的边界并不总是清晰可见,不是所有的公共数据ABS都涉及财政问题,但一旦相关操作触碰到红线其性质便不再是金融创新而是财政纪律的规避。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收益按照现行制度安排其归属需要切分为两块来看。运营机构通过数据产品开发和市场服务创造的经营性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形成企业自身的市场化收益。但授权运营本身依托的是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政府作为数据资源的持有者和制度环境的供给方有权从运营收益中分得相应回报,这部分分成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就出在这条分界线上:如果运营机构将应上缴财政的那部分收益也一并打包进入ABS资产池,那么专项计划的还款来源中便隐含了财政资金,产品在实质上就构成了以财政信用为隐性担保的融资工具。这不仅违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关于不得以地方政府为还款来源的规定,更触及了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违规举债的刚性约束。

城投平台在这一环节的风险暴露尤为突出。城投公司长期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其持有的停车、供水、供热、公交等公共事业数据天然具有公共属性和市场价值的双重面孔。当城投平台以这些数据为基础发行ABS时需要区分其作为“城市运营商”通过市场化服务获取的经营收入与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收取的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财政性收入。前者可以作为ABS的还款来源,后者则应当排除在资产池之外。实践中这种区分的难度不小。以停车数据为例,路侧停车收费的定价权在政府手中,收费收入的管理模式各地也不尽相同,有的全额上缴财政后再由财政返还运营费用,有的则由运营企业直接收取并自负盈亏。在前一种模式下停车收费本质上是财政非税收入的代收不宜纳入ABS资产池;在后一种模式下运营企业的收费才具有市场化经营收入的性质。这条界限的划定不仅需要财务层面的科目拆分更需要法律层面的性质认定。

更结构性的隐患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视为土地财政收紧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当数据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乐观假设做高,当运营机构的未来收益可以通过财务模型放大,数据的资本化便可能演变为隐性的财政金融化,以“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名义变相拓宽地方政府的融资通道绕开债务限额管理。这不是危言耸听。任何一种可以规模化融资的金融工具在地方财政承压的大背景下都有被异化的可能。数据资产ABS因其底层资产的新颖性和估值标准的不确定性恰好为这种异化提供了相对隐蔽的通道。

防范这一风险的抓手首先是资产池构建阶段的严格财务切割。运营机构应当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生的收益实行独立科目核算,将应上缴财政的分成部分与自身留存的经营收入泾渭分明地划分清楚。法律意见书需对入池收益的性质做出明确鉴证确认其来源于市场化经营而非财政性资金。审计机构在现金流压力测试中应就收益分配的合规性做出专项审核。更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或许在于推动地方数据管理部门在授权运营协议中提前明确收益分配方案,将政府分成部分从运营机构的可支配现金流中隔离出去,使其从源头就不具备进入ABS资产池的条件。这条路目前走得还远不够远,但它是指向真正合规运作的唯一方向。

 
 
(六)数据资产处置的司法真空
 
 

在前面几个小节里我们从监管红线、架构设计、确权流转、估值泡沫和财政边界五个维度逐一拆解了数据资产ABS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环节面临的合规风险。但风险防控的链条最终要延伸到违约处置那一刻才能真正闭合,当融资人违约、增信方亦无力兜底时,作为质押物的数据资产能否被有效处置,处置所得能否覆盖投资者的损失,这是整个风险防控体系最后也最难回答的问题。

数据资产质权的司法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几乎是一片盲区。央行征信中心已将“数据资产质押”纳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范围,这意味着登记环节的制度通道已经打开,质押可以登记质权可以设立。但登记只是解决了权利的“出生证”,真正考验在于权利如何“兑现”。不动产抵押权有成熟的司法拍卖程序,股权质押有交易所的平仓机制,应收账款质押有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定路径。数据资产质权呢?法院查封一台服务器容易,查封一串数据集却面临法律和技术的双重困境:数据存储在哪里查封令就要指向哪里的存储介质;数据若有备份分散在多处如何实现排他性控制;数据若涉及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执行过程中如何避免二次侵权。这些难题尚未有任何一起公开判例给出过司法答案。

更根本的障碍在于数据资产的可复制性。一套房产被司法拍卖后原权利人便失去了占有和使用权。但数据不同融资人将数据资产质押给信托计划后完全可能在事实上保留数据副本并继续使用甚至将同一批数据另行授权给第三方。质权人理论上可以主张融资人违约后其数据使用权应受限制,但这种主张在实践中如何落地执行由谁来监督执行违反限制的后果是什么,目前没有可供援引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指引。这使得数据资产质押在违约处置环节更像是一种心理约束,即融资人知道数据被质押了可能因此有所忌惮,而非真正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市场对这一风险的应对策略与其说是化解不如说是回避。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核心增信手段是AAA级担保机构的差额补足承诺,数据资产质押在法律文件中的地位只是结构增信的补充。产品的评级逻辑锚定在担保人信用上而非数据资产本身的价值。这意味着投资者实际上并不关心数据资产的处置价值,因为他们指望的是担保人兜底而非拍卖数据集回款。这种设计在当前阶段是务实且必要的,但它也意味着数据资产ABS尚未真正经历一轮完整的风险暴露周期。一旦出现担保人信用恶化与融资人违约同时发生的极端情形,数据资产的质权实现问题就会从理论风险骤然升级为现实纠纷。

 

 
六、结论
 
 

 

数据资产ABS从2025年春天的第一单破冰试水到如今的密集申报、数千亿规模蓄势待发不过短短一年有余。这种爆发速度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历史上并不多见。它的驱动力并非来自金融工程的花样翻新,而是一个朴素的事实:当土地、房产这些传统抵押物不再能完全覆盖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时,沉淀在企业和政府数据库里的海量信息终于开始被视为一种可以被定价、可以被交易、可以被证券化的真实资产。这不是凭空创造的金融魔法,而是数字经济时代资产形态演变的自然结果。

回看前文梳理的种种结构和案例,数据资产ABS最核心的优势是它为“轻资产”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资产”级别的融资通道。过去没有厂房设备、没有大规模不动产的企业在融资市场上天然处于劣势。如今一家停车运营公司可以靠泊位周转数据融到真金白银,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靠专利评估数据支撑知识产权租赁ABS的发行,一家城市水务公司可以将供水监测数据作为产品增信的背书。数据不再仅仅是后台系统的日志记录,它开始进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入证券公司的资产池,进入投资者的定价模型。这种转变的深远意义不亚于当年应收账款证券化让贸易信用进入资本市场,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让按揭资产获得流动性的突破。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数据资产ABS的潜力远不止于拓宽融资渠道。它正在倒逼一场从企业管理到政府治理的系统性变革。企业要想发行数据资产ABS,首先必须完成数据资源的盘点、确权、估值和入表,这个过程的副产品是一套标准化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几千家城投平台、上万家企业一旦被这条融资路径所吸引,就会被推动着去治理多年积累下来的数据混乱,去厘清数据权属,去建立合规框架。这种“以融资倒逼治理”的路径或许比任何行政推动都更能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进程。

站在2026年回望,数据资产ABS的故事才刚刚开始。它本质上回答的是这个数字时代一个根本性的经济问题: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它就应该像土地、资本、劳动一样拥有属于自己的金融表达方式。资产证券化正是这种表达方式的载体之一。从如皋到青岛,从湖北担保到咸宁停车,这一路走来的案例不是终点而是潮水涌来的前浪。真正的浪潮还在数据资产能够独立创造价值、独立支撑信用、独立接受市场检验的那个未来,那个未来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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