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与高净值人群财富结构的多元化,跨境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其涉及的财产分割、多法域司法协作、信托受益权认定等问题,较普通离婚案件更为复杂,对家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聚焦高净值客户涉外离婚案件的核心难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跨境财产分割、多法域司法协作、信托受益权认定三个核心维度,解析实务中的痛点与破解路径,同时分享涉外案件管辖权确定、舆情防范的实操技巧,嵌入典型实务案例,为家事律师提供高端服务的思路与参考,助力精准维护高净值客户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的持续增长,跨境婚姻、跨境资产配置成为常态,与之相伴的跨境离婚纠纷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其一,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资产多涉及境内外房产、上市公司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家族信托、知识产权、跨境投资、数字货币等多种类型,资产分布在不同法域,且往往通过复杂的股权架构、信托安排实现财富隔离,导致财产权属边界模糊,难以精准界定。其二,法律适用多元,法律冲突突出。由于夫妻双方国籍、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法域对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信托效力的规定差异显著,如何确定准据法、协调法律冲突,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关键。其三,程序繁琐,耗时久、成本高。此类案件涉及多法域司法协作、证据跨境调取、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遵循不同法域的程序规则,不仅耗时漫长,还需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公证认证费用、跨境调查费用等。其四,风险点密集,牵涉利益广泛。除财产分割争议外,还可能涉及子女抚养权跨境认定、家族企业控制权稳定、舆情泄露导致的财富缩水、跨境财产隐匿转移等风险,稍有不慎便会给客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对于家事律师而言,承接高净值客户跨境离婚案件,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家事法律功底,还需熟悉国际私法、跨境财产规则、多法域司法程序,同时具备财富规划、风险防控、舆情应对、跨语言沟通等综合能力。当前,多数家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面临准据法选择困惑、跨境财产调查困难、信托受益权认定模糊、多法域协作不畅等问题,难以满足高净值客户的高端法律服务需求。因此,深入研究高净值客户跨境离婚与复杂财产规划的实务难点,探索破解路径与实操技巧,成为家事律师专业升级、拓展高端服务领域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关键。
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财产具有“分布广、形式杂、价值高、架构复杂”的特点,其分割难点主要集中在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两个层面,这也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更是家事律师需要重点突破的实务痛点。
从权属认定来看,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而这一界定深受多法域夫妻财产制差异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我国、法国、德国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如美国部分州、英国、新加坡等,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婚后个人所得均为个人财产,仅婚后共同经营所得为共同财产;三是混合财产制,如瑞士、日本等,兼具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特点,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归属。在跨境离婚案件中,若夫妻双方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分属不同法域,其财产权属的认定需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相应的准据法,这一过程往往存在法律冲突,增加了权属认定的难度。
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一规定为跨境财产分割的准据法选择提供了明确依据,但在实务中,如何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准据法、如何应对不同法域财产规则的冲突,仍是家事律师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例如,若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但在英国拥有一套房产,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适用的法律,那么该房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约定夫妻财产适用英国法律,那么该房产的权属认定则需遵循英国的分别财产制规则,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其个人出资,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权属认定争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跨境房产的归属,如夫妻一方在境外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购置时间、出资来源、当地房产登记规则、准据法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实务中曾有案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在加拿大购置房产,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适用的法律,加拿大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最终法院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跨境股权的认定,高净值客户多涉及家族企业,其持有的境内外公司股权、期权、分红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区分股权取得时间、出资来源、是否参与经营管理等,同时还要考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法、婚姻法相关规定。若股权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取得,但婚后通过经营获得的分红、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是虚拟财产与跨境投资的认定,如数字货币、跨境基金、海外信托受益权等新型财产,其权属认定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不同法域的认定规则差异较大,进一步加剧了争议。例如,数字货币在我国不被认定为法定货币,但在部分国家被认定为财产,若夫妻一方婚后持有数字货币,其权属认定需结合准据法及当地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从分割规则来看,难点在于不同法域的分割原则、分割方式存在差异,且跨境财产的执行难度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而部分西方国家则更注重“贡献原则”,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对家务劳动、家庭付出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例如,我国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充分考虑女方在家庭中的付出、子女的抚养情况,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而美国部分州则会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对财产的出资比例、家务劳动时长等因素,确定财产分割比例。在跨境离婚案件中,若准据法选择不同,分割结果可能截然不同,这也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
此外,跨境财产的执行难度大,也是分割过程中的重要难点。即使法院作出了财产分割判决,由于财产分布在不同法域,存在跨境执行的障碍:部分国家或地区不承认他国法院的离婚财产判决,或执行程序繁琐、成本高昂;部分高净值客户为规避财产分割,可能将境外财产转移至不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导致判决无法有效执行,高净值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某高净值客户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该股权所在国与我国未签订司法协助协定,律师无法跨境调查股权转移情况,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该股权,最终导致客户的财产权益受损。
高净值客户跨境离婚案件的审理,必然涉及多法域司法协作,其核心难点在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证据跨境调取困难,这也是此类案件耗时久、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更是家事律师实务操作中的重点与难点。
一方面,多法域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突出。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认定标准不同,主要有“国籍原则”“经常居所地原则”“财产所在地原则”等。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若被告在我国有经常居所地,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原告在我国有经常居所地,我国法院也可具有管辖权。而部分西方国家则以“国籍”为核心确定管辖权,只要夫妻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还有部分国家以“财产所在地”为核心,若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在该国,该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在实务中,夫妻双方可能分别向不同法域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导致管辖权冲突,不仅延误案件审理进程,还可能出现不同法院作出相互矛盾判决的情况,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美国公民,双方经常居所地分别为中国和美国,且在两国均有大量财产,双方分别向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国法院均主张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此时,家事律师需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协助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管辖权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管辖权的选择直接决定了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而影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核心事项的判决结果,因此,家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优先协助当事人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另一方面,证据跨境调取与认定难度大。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财产证据、婚姻关系证据等,多存储在不同法域,如境外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股权证明、信托文件、聊天记录等,家事律师在调取此类证据时,面临诸多障碍。一是不同法域的证据调取程序不同,部分国家或地区对证据调取有严格的限制,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流程繁琐、耗时漫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国际公约,跨境证据调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由两国法院相互协助调取证据;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调取证据,如“孕妇泰国坠崖”离婚案中,因被告在泰国服刑,我国法院通过委托驻泰国大使馆,在探视时向被告录取询问笔录,成功获取了案件关键证据;三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存在困难,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复杂,且不同法域对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明标准不同,导致部分境外证据难以被我国法院采信。根据相关规定,境外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若未履行上述程序,证据将不被采信;四是部分高净值客户为规避财产分割,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跨境财产的行为,而律师在境外调查此类行为时,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尤其是在一些对律师调查权限限制较严格的国家或地区,调查工作更是难以推进。
此外,离婚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也是多法域司法协作的重要难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不同法域的法院判决需要经过一定的承认程序,才能在另一法域得到执行。但实践中,部分国家或地区对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如要求判决具有终局性、不违反该国公共秩序、双方当事人均得到合法传唤等,且执行程序繁琐、成本高昂,导致很多跨境离婚财产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拓宽了外国法律查明途径、明确了查明责任,为多法域司法协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实务中的操作难题。家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熟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提前制定执行预案,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随着财富传承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财产规划,将境内外房产、股权、资金等资产装入信托,实现财产隔离、风险防控与财富传承。但在跨境离婚案件中,信托受益权的认定与分割,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点,也是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新热点,更是家事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核心争议在于:高净值客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信托,其受益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信托的类型、设立时间、出资来源、信托条款约定以及准据法的选择,而跨境信托由于涉及多法域法律规则,其认定难度较境内信托更大。
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这一规定为跨境信托受益权的认定提供了准据法选择的依据,但在实务中,如何结合信托条款、出资来源、准据法规定,准确认定信托受益权的归属,仍是家事律师需要突破的难点。
从信托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信托,其受益权的归属认定规则不同。若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同时为受益人,且信托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那么信托受益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例如,高净值客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自益信托,约定自己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的分配权,那么该信托受益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对受益权进行分割,或由一方取得受益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若为“他益信托”,即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子女、父母等),且信托条款明确约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信托受益权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法分割。但在实务中,部分高净值客户为规避财产分割,可能通过设立他益信托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入以父母、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且信托条款约定不可撤销,此时如何认定信托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恶意规避行为,成为律师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若律师能够举证证明,信托的设立系为了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该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信托财产仍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出资来源来看,信托财产的出资来源直接影响受益权的归属。若信托财产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且信托条款明确约定信托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信托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信托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信托受益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但在跨境信托中,由于信托财产分布在不同法域,出资来源的核查难度较大,且不同法域对信托财产的认定规则不同,进一步加剧了争议。例如,高净值客户婚后以境外账户资金设立信托,而该账户资金的来源涉及境内外多个渠道,部分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资金为个人财产,此时需要律师跨境调查账户流水、资金来源,结合准据法规定,准确区分信托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比例,进而确定受益权的分割比例。
此外,部分高净值客户设立的跨境信托,可能涉及多个法域的信托法律规则,如何协调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确保信托受益权的认定公平合理,也是实务中的重要挑战。例如,信托财产位于美国,信托关系发生地在中国,双方未约定信托适用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需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美国法律)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中国法律),而中美两国对信托受益权的认定规则存在显著差异,此时需要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对客户有利的准据法,准确认定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同时,随着高净值人群“安静离婚”理念的兴起,通过信托等工具实现财产隔离与隐私保护,已成为趋势,这也要求家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注重信托条款的审查与受益权的精准认定,提前预判风险,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针对跨境财产分割的双重困境,家事律师需从准据法选择、权属核查、分割方案设计三个层面入手,精准破解实务难点,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其一,精准选择准据法,规避法律冲突。律师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优先选择对客户有利的准据法。例如,若客户为女方,且双方主要财产在中国,可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享受“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客户有大量境外财产,且境外财产所在地法律对其更有利,可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该法域的法律。同时,律师需熟悉不同法域的夫妻财产制规则,预判准据法选择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其二,全面核查跨境财产,固定相关证据。律师应依托自身资源,联合境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全面核查客户及对方的跨境财产,包括境内外房产、股权、银行账户、基金、信托、虚拟财产等,明确财产的权属、数量、价值、分布情况。在核查过程中,需注重证据的固定,及时获取房产登记证明、银行流水、股权证明、信托文件等相关证据,并履行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财产分割提供有力支撑。针对对方隐匿、转移跨境财产的行为,律师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法院查封、冻结相关财产,同时通过跨境调查,获取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其三,优化财产分割方案,降低执行风险。律师应结合财产的分布情况、价值、客户的需求等因素,设计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优先选择易于执行的分割方式。例如,对于境内外房产,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跨境股权,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协商股权的归属或分红的分割比例;对于虚拟财产、跨境基金等,可协商折价分割或归一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同时,律师需提前预判跨境执行的风险,在分割方案中明确财产的交付方式、执行路径,必要时可与对方约定分期支付补偿款,降低执行风险。
针对多法域司法协作的实操难题,家事律师需熟悉多法域司法程序,灵活运用司法协助机制,高效推进案件进程,降低案件成本。
其一,合理确定管辖法院,规避管辖权冲突。律师应结合当事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分析不同法域法院的管辖权,协助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若出现管辖权冲突,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同时,律师需熟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及不同法域的管辖权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避免管辖权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二,灵活运用司法协助机制,高效调取跨境证据。律师应根据证据所在法域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调取方式:对于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可通过两国法院相互协助调取证据;对于未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调取证据,或联合当地律师调取证据。如“孕妇泰国坠崖”离婚案所示,在被告境外服刑的情况下,通过委托我国驻当地大使馆探视时调取证据,是高效获取境外证据的重要方式。同时,律师需熟悉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针对对方隐匿、转移跨境财产的行为,律师可联合境外律师,通过当地的调查机构,获取相关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其三,提前规划判决执行,保障权益实现。律师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前预判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风险,结合不同法域的执行规则,制定合理的执行预案。对于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可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司法协助程序申请执行;对于未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可通过当地律师,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同时,律师需提醒客户,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对方的跨境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针对跨境信托受益权认定的难点,家事律师需重点审查信托条款,核查出资来源,结合准据法规定,精准认定受益权的归属,防范对方通过信托规避财产分割的风险。
其一,全面审查信托条款,明确信托性质与受益权归属。律师应仔细审查信托合同的全部条款,明确信托的类型(自益信托或他益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来源、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信托的撤销条件等,结合准据法规定,认定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对于他益信托,需重点审查信托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恶意规避财产分割的情形;对于自益信托,需审查信托财产的出资来源,明确受益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核查信托财产出资来源,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律师应联合会计师、境外律师等专业人士,全面核查信托财产的出资来源,区分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比例。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信托,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受益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对于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信托,其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在核查过程中,需注重调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出资凭证、信托文件等,确保出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其三,防范对方通过信托规避财产分割的风险。律师应重点核查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目的,判断是否存在恶意规避财产分割的情形。若发现对方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期间,通过设立他益信托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信托无效,将信托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律师需提醒客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设立信托,应明确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除上述核心破解路径外,家事律师还需注重管辖权选择与舆情防范,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高端法律服务。在管辖权选择方面,律师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对客户有利的管辖法院,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的便利性,还要考虑判决执行的可行性。例如,若客户的主要财产在中国,且中国法院的判决更有利于客户,应优先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若客户有大量境外财产,且境外法院的判决更有利于执行,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境外法院管辖。
在舆情防范方面,高净值客户往往注重个人隐私与财富安全,跨境离婚案件若引发舆情,可能导致客户的商业信誉受损、财富缩水。因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注重隐私保护,严格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细节等,避免信息泄露。同时,律师应提前制定舆情应对预案,若出现舆情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引导舆论走向,最大限度降低舆情对客户的不利影响。
高净值客户跨境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家事律师高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跨领域的专业能力以及全球化的服务视野。跨境财产分割、多法域司法协作、信托受益权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也是家事律师需要重点突破的领域。
作为家事律师,在处理高净值客户跨境离婚案件时,应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准分析案件难点,灵活运用实务技巧,从准据法选择、财产核查、证据调取、信托审查、管辖权选择、舆情防范等多个层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精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家事律师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熟悉多法域法律规则与司法程序,加强与境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协作,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满足高净值客户的高端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家事律师高端服务领域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

%%争议解决%% $$娜扎开提·亚力坤$$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