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始终围绕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落地的核心症结,致力于提出制度破解的方案。在前述系列文章中,我们已针对程序启动规则、评审组组建与运行规则探讨了全方位框架搭建的方案,厘清了评审程序的启动要件、权力边界与评审组的选任规范、权责体系,解决了评审程序能不能合规顺利启动以及如何规范组建评审组的基础性问题。而评审程序的合规启动、评审组的专业组建,最终都将落地在案件实体审理流程中。因此,本文对前述两大症结在审理层面进行延伸拓展讨论,进一步搭建证据规则与审理标准体系。
争议评审制度的最终落地,核心还在于审理环节的规范运行与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构建,这是决定评审结论专业性、公信力与可执行性的核心环节,也是争议评审区别于诉讼仲裁,发挥专业、高效、柔性核心优势的关键所在。
但在当前国内争议评审实践中,审理环节往往陷入两个极端:要么完全照搬民事诉讼严苛的证据规则与庭审程序,丧失了争议评审的效率优势与灵活性;要么完全放弃程序与证据标准的底线,审理过程和证据采信随意,导致评审结论因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等,被司法机关不予采信。
并且由于建工行业本身具有施工周期长、证据体量巨大、专业壁垒高、事实认定高度依赖行业惯例等特性,诉讼仲裁中的通用证据规则,有时难以适配建工争议的特殊场景,比如中途退场的工程量认定、隐蔽工程的质量争议、变更签证的效力判断、模拟清单的结算争议等高频问题,都需要一套贴合行业实践的特殊规则。
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争议评审的证据规则与审理标准两大核心内容,致力于构建一套兼顾效率与公正、贴合建工特性、规范与灵活并存的全流程审理与证据规则体系。
争议评审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专业判断解决专业问题,以柔性程序快速定分止争。但当前国内实践中,不够规范、健全的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极大减弱了这项制度的核心优势,集中体现为以下方面:
大量评审机构与评审组,完全照搬《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将诉讼中的举证时限、证据形式、质证程序、证明标准完全套用到评审程序中。比如完全复刻诉讼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让评审程序沦为冗长繁琐的二次诉讼。
这种做法直接让争议评审“高效、灵活”的核心优势荡然无存,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选择争议评审的核心初衷——当事人选择评审,本就是为了规避诉讼的冗长周期与程序壁垒,最终却还是陷入了同样的问题中。
与照搬诉讼规则的做法相反,部分评审程序完全放弃了程序与证据标准的底线,比如审理流程全凭评审员个人意愿推进,举证、质证环节缺失,证据采信没有统一标准;对核心争议事实不做现场勘验、不做专业核查,仅凭单方陈述就作出认定等等。
这种失范直接导致评审结论的公信力严重不足。一方面,当事人极易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拒绝履行评审决定;另一方面,这类评审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后,极有可能被法院、仲裁机构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采信不当为由不予采信,评审程序和结论最终落空,当事人再次陷入诉累。
评审程序并非孤立存在,其作出的决定最终需要司法程序的认可与执行保障。但当前大量评审程序中,证据规则与司法审查标准完全脱节:要么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完全缺位,导致核心事实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支撑;要么对双方无争议事实、评审程序中自认的事实未做书面固定,导致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随意反言,架空了评审程序的成果。
这种衔接断层,导致评审决定在后续诉讼、仲裁中难以被采信,即便当事人前期投入了大量时间与成本完成评审,最终还是要回到诉讼中重新举证、重新认定事实,不仅没有实现“高效解纷”的目标,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要规范上述乱象,核心是跳出“要么照搬诉讼、要么完全无规则”的误区,立足争议评审契约性、专业性、高效性、柔性化的本质属性,建议结合建工行业的实践特性,确立以下核心原则,作为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设计的底层逻辑。
争议评审的核心权力来源,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非国家司法权的赋予。因此,在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的设计上,必须优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只要双方约定的规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剥夺任何一方的核心程序权利,就应当优先适用。仅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行业通用的标准化规则作为兜底。
这一原则,是争议评审区别于诉讼、仲裁的核心特征,也是其灵活性的根本来源。当事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争议复杂程度,自主约定举证期限、证据形式、审理方式、证明标准。
争议评审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行业专家的专业判断,这一点也是与严格的司法程序之间的区别。因此,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的设计,必须始终围绕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展开,比如,允许评审专家基于建工行业惯例、自身专业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判断,而非单纯套用司法证据规则;赋予评审专家主动调查权、现场勘验权、事实询问权,而不是完全被动等待当事人举证。但同时需明确,评审专家的调查、勘验及询问,必须提前通知当事人,并邀请当事人参加,当事人经通知后拒绝参加或不参加的,不影响程序的开展。
同时,还应当坚守程序正当性的底线。需要重点保障双方平等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利益冲突审查,确保评审程序的中立性与公正性。程序正当性是评审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而专业判断是评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二者不可偏废。因此还应当注意,对于评审专家主动调查、勘验或询问取得的证据,需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再由专家做出专业判断。
争议评审的核心需求是高效解纷,但绝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追求效率。在证据规则设计上,既要通过合理的举证时限、简化的质证程序、灵活的证据采信标准提升效率,也要避免唯效率论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
因此,建议对程序环节做简化,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关注重点放在对实体事实的调查上。比如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的形式要求,但必须保障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放宽对证据形式的严苛要求,但必须通过现场勘验、交叉询问、专业核查等方式,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最终目标是查清案件实体事实,实现实体公正。
建工行业的履约特性,决定了其证据形式、事实认定逻辑,与普通商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履约事实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工程指令单、会议纪要、微信邮件往来等非正式文件固定的,而非严格的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大量的施工事实,会随着工程进度被覆盖、灭失(如隐蔽工程、中途退场的已完工程)。
因此,评审的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必须深度适配建工行业的实践特性:对工程惯例中的常见证据形式,设置针对性的采信标准;对隐蔽工程、中途退场、口头变更等特殊场景,设计专门的事实认定规则;充分尊重建工行业的计价规范、施工惯例、行业定额,将其作为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比如,对于口头变更的情况,应允许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现场现状、往来邮件、施工日志、会议纪要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口头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其价款;对于隐蔽工程,允许评审专家根据要求掌握关键信息的一方主动披露证据;对于专业事项,允许评审专家依赖自身专业知识对技术性问题作出判断,无需依赖另行作出的鉴定意见。
评审程序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纠纷,而非出具一份无法执行的文书。因此,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的设计,必须始终以司法审查标准为参照,确保评审程序中固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因此,对于核心事实,尤其是非技术专业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比如已付款的具体金额;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自认的事实,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审理程序全程留痕,关键环节形成书面记录,确保评审程序的可追溯性;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逻辑,必须在评审决定书中充分说理,让司法机关能够清晰核查评审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套清晰、标准化、可灵活调整的审理程序,是证据规则落地的载体,也是评审程序规范运行的保障。我们建议减少部分诉讼中僵化的庭审程序,结合建工争议评审的特性,设计“以书面审理为基础、以开庭审理为补充、以柔性沟通为核心、以专业判断为支撑”的审理流程,同时设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分流机制,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根据争议金额、案情复杂程度,将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兼顾复杂案件的公正审理与简单案件的高效处置。
普通程序是建工争议评审的核心程序,分为以下核心环节:
1. 审前准备阶段:固定焦点、梳理证据,奠定审理基础
审前准备是提升审理效率、避免程序空转的关键,核心目标是在正式开庭前,完成证据交换、固定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事实,让后续审理工作准确围绕核心争议进行。
(1)评审组组庭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发出《评审通知书》,明确举证期限、评审会议时间、审理程序安排、评审组成员信息及回避权利;
(2)组织双方完成证据交换,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并向对方完整送达;
(3)召开审前会议,组织双方梳理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固定无争议事实,形成《争议焦点清单》与《无争议事实确认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4)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等程序性事项,确保后续程序顺利推进。
2. 现场勘验与调查阶段
这是建工争议评审区别于普通商事纠纷审理的核心环节,针对建工纠纷事实认定高度依赖现场情况的特点,因此应当重点强调并赋予评审组的主动调查权。
(1)对于涉及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施工界面认定的争议,评审组有权主动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完整的勘验记录、影像资料,由双方签字确认;
(2)针对案件中的核心事实疑问,评审组可向双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发出调查询问函,要求相关方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3)对于需要专项检测、造价核算的专业问题,在本阶段完成第三方机构的委托与对接,获取专业报告并组织双方质证。对于评审专家有能力自行进行处理的专业事项,评审专家有权要求双方就相关问题提出各自证据和理由,由评审专家居中出具专业报告,并组织双方质证。
3. 评审会议阶段:面对面沟通,保障双方平等程序权利
评审会议是双方集中陈述、质证、辩论的核心环节,区别于诉讼的法庭庭审,评审会议以柔性沟通、焦点聚焦为核心,弱化强对抗性,同时保障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1)评审会议由首席评审员主持,核心流程为:
申请人陈述事实与主张→被申请人答辩→双方举证、质证→评审组询问→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最后陈述;
(2)评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控制会议节奏,引导双方聚焦核心争议焦点,对与案件无关的陈述、重复的质证辩论予以制止,提升会议效率;
(3)评审会议全程制作书面笔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评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会议全程可录音录像,留存归档。
4. 背靠背调解与沟通阶段:柔性化解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这是争议评审制度的特色环节,也是其维护双方合作关系、柔性化解纠纷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完成事实调查、明确双方核心诉求后,评审组可组织背靠背沟通,分别与双方单独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缩小分歧,推动达成和解。
(1)背靠背沟通中,评审组可基于专业判断,向双方分析案件的利弊、诉讼风险,提出合理的和解建议,而非单纯的居中传话;
(2)沟通内容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在背靠背沟通中作出的妥协、让步,不得在后续评审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若双方在本阶段达成全面和解,可终止评审程序,或由评审组根据和解内容出具评审决定书;若达成部分和解,可对无争议事项先行出具确认意见,仅对剩余争议事项作出评审决定。
5. 合议与决定出具阶段:充分说理,保障结论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这是审理程序的最终环节,核心是形成合法、专业、说理充分的评审决定书。
(1)评审会议结束后,首席评审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合议,针对各项争议焦点,逐一讨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责任划分与法律适用,形成合议意见;
(2)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评审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3)评审决定书必须充分说理,对双方的每一项主张、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要明确回应,详细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事实认定逻辑、专业判断依据与法律适用规则;
(4)评审决定书应在合议完成、并经机构核阅后出具,加盖评审机构公章(如有),由全体评审员签字,正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6. 后续补正与释明阶段:完善程序闭环,衔接司法程序
(1)评审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对决定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遗漏事项提出异议的,评审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裁定;
(2)当事人对决定书的内容、逻辑提出疑问的,评审组可应双方申请,作出书面释明或组织释明会议,回应双方的疑问;
(3)评审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审理记录、评审决定书立卷归档,长期留存,为后续可能的司法程序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针对小额、简单争议,简易程序可对普通程序的环节进行大幅简化,核心目标是高效解纷:
(1)可以取消审前会议、现场勘验等非必要环节,评审员可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勘验、是否召开评审会议;
(2)举证期限压缩至7天内,可采用线上方式完成证据交换、质证,无需线下集中开庭;
(3)实行独任评审,由评审员直接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结合专业判断作出评审决定,无需复杂的合议程序;
(4)审理周期控制在30日内,大幅缩短解纷时间,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评审程序的价值,最终需要司法程序的背书。我们建议通过以下规则设计,做好评审程序与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通道,让评审中固定的事实、形成的结论,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执行。
通过合同条款与行业规则的双重设计,明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无争议事实确认书》、双方在评审程序中明确自认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仲裁程序中具有预决效力,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法院、仲裁机构应当直接予以采信,无需重新举证、质证。
这一规则,既能够固定评审程序的成果,也能够大幅缩短后续诉讼、仲裁的审理周期,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评审程序的价值,而非重复走程序。
针对建工纠纷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明确:评审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关于工程质量、工程量核算、工期责任划分等专业事实的认定,在后续诉讼、仲裁中具有优先证据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当事人单方委托出具的专家意见、咨询报告。
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评审组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如评审材料未经质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取样过程违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违法情形)、资质明显不符、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否则法院、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否定评审组的专业事实认定,更不得随意启动重复司法鉴定。这一规则,从根源上凸显了争议评审的专业价值,也让评审结论在司法程序中具备更强的公信力。
前文的规则设计,最终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我们设计了可直接嵌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条款,分别适配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供市场主体直接选用。
20.4.2 举证责任:双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针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变更、工期顺延、质量缺陷、索赔扣款等争议,按本条款约定的举证责任规则执行。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评审组可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20.4.3 举证时限:双方应在评审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举证期限不少于14天。逾期提交证据的,评审组有权根据逾期原因、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决定是否接纳;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一方,评审组有权判令其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额外成本。
20.4.4 审理程序:评审采用普通程序,自组庭完成之日起84日内出具《争议评审决定书》。审理程序一般应包括审前准备、现场勘验、评审会议、背靠背沟通、合议决定等核心环节,评审组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调整程序安排,但应保障双方平等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
20.4.5 无争议事实固定:评审组组织双方签署的《无争议事实确认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评审程序及后续诉讼、仲裁程序中,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否则双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张。
20.4.6 专业判断:评审组针对工程技术、造价核算等专业问题作出的事实认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后续诉讼、仲裁程序中具有优先证据效力。
20.4.7 补正规则:当事人对《争议评审决定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提出异议的,评审员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补正裁定。
20.5.1 适用范围:本合同项下单项争议标的额≤【】万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建工争议,适用争议评审简易程序;双方亦可协商一致,将其他争议纳入简易程序审理范围。
20.5.2 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一方持有争议相关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评审组可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20.5.3 举证时限:双方应在评审组发出《评审通知书》后7日内完成全部证据提交及线上交换,逾期未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组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20.5.4 审理组织与方式:采用独任评审制,由双方共同选定或指定的单名评审员审理;全程可通过线上方式完成证据交换、质证及意见陈述,评审员可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勘验、召开线下评审会议。
20.5.5 审理周期与决定出具:自组庭完成之日起30日内,评审员应结合书面证据、双方意见及专业判断作出《争议评审决定书》,决定书加盖评审机构公章(如有)并由独任评审员签字后送达双方。
20.5.6 无争议事实固定:双方在评审过程中书面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及在评审询问、质证中自认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仲裁程序中具有预决效力,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否则不得反言。
20.5.7 专业判断效力:评审员对工程质量、工程量核算、小型签证效力等专业事实作出的认定,在后续诉讼、仲裁程序中具有优先证据效力,非有法定情形不得随意否定。
20.5.8 程序简化与调整:评审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审前准备、会议组织等环节进行合理简化,无需履行普通程序的合议、背靠背调解等流程,但应保障双方平等的陈述、质证权利。
20.5.9 补正规则:当事人对《争议评审决定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提出异议的,评审员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补正裁定。
本文讨论了如何构建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体系。至此,我们已经完成了争议评审制度从实体效力、启动规则、组庭模式到审理程序、证据规则的全链条闭环构建,解决了制度落地的全部核心程序与实体问题。而争议评审制度规模化推广的最后一步,在于评审决定的执行保障与司法衔接的深度打通,如何让具备临时约束力的评审决定,快速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何构建评审与诉讼、仲裁的无缝衔接机制,将是本系列下一篇文章探讨的核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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