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昊东等:链上加密资产冻结的合规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 2026.05.19
 

加密资产赛道中USDT(泰达币)凭借其与美元1:1锚定的价格稳定性及区块链转账的便捷性,已成为全球流通规模头部的美元稳定币,截至2026年4月发行量已经达到近1900亿美元。 然而,泰达公司(Tether)作为唯一发行方,在其智能合约中内置了地址冻结功能,可依执法机构指令对特定地址实施即时冻结。这使得USDT的冻结变成以泰达公司中心化架构为技术前提、以美国监管体系为核心依据,由联邦及州级执法机构协同推动的系统性合规行动。就其规模而言,截至2026年4月,泰达公司已与全球65个国家逾340家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累计冻结资产超过3.44亿美元[1]

USDT能够被冻结的核心技术前提,在于其采用的中心化发行与管理架构,这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加密资产的“不可篡改、不可冻结”特性形成鲜明对比。泰达公司在USDT的智能合约中嵌入了黑名单功能,通过管理密钥对USDT的交易进行管控,为冻结行为提供了技术可能。目前,USDT在以太坊(ERC-20)、波场(TRC-20)、Solana等多条区块链上发行,无论哪个版本的USDT,其智能合约均包含“AddBlacklist”“RemoveBlacklist”等核心函数,泰达公司通过管理密钥,可将特定地址加入黑名单。一旦地址被列入黑名单,智能合约的“transfer”函数将自动拒绝该地址发起的所有交易,实现USDT在区块链层面的“冻结”——即该地址内的USDT无法转账、兑换或赎回,仅能在链上显示余额,无法实现任何价值转移。

由于泰达公司主要基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对全球用户提供服务并协助监管,本文将重点分析泰达公司冻结链上加密资产的执行方式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笔者基于实践经验就遭冻结后的解决路径进行阐述。

 

 
一、USDT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定性与行为边界
 

 

 
(一)USDT的法律定性

中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基本法律定性,确立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该通知明确将比特币界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指出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此后,这一监管定性框架也被延伸适用于包括USDT在内的各类稳定币。随着监管政策持续完善,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进一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其中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尽管虚拟货币被界定为非法定货币,存在反洗钱风险,但这并未影响其被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在立法层面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合法地位。刑事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不否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以虚拟货币为对象实施的危害行为,属于刑法应当保护的财物[2] 。因此,USDT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准确定性应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而非法定货币,持有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但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多数情形下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二)刑事法律边界

在持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前提下,以下三类涉及USDT的行为模式在中国刑事法律框架下触犯了明确的实体规范:其一,利用USDT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来源与性质,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其二,以虚拟货币为工具实施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组织传销,涉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其三,借助USDT从事未经批准的外汇兑换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可能落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上述行为不仅构成国内刑事追究的依据,亦与美国执法机构启动冻结程序的核心触发场景存在高度重叠。

 

 
二、美国执法机构冻结USDT的法律机制
 

 

 
(一)美元锚定体系的制度延伸

理解美国执法机构对全球范围内USDT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在于厘清USDT的发行结构与美元体系之间的内在关联。USDT以美元为锚定标的,其储备资产以美国国债及美元存款为主,其价值本质上是持有人对美元储备的主张权。这使得USDT的流通体系,从实质上纳入了美国金融秩序的管辖射程之内。

在立法层面,2025年7月正式生效的《GENIUS稳定币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GENIUS Act)明确要求所有面向美国用户提供服务的稳定币发行方,无论注册地位于何处,均须满足美国联邦反洗钱(AML)合规要求及制裁合规义务,并具备配合执法机构冻结相关地址的技术能力。该法案进一步将泰达公司的合规义务以明文方式法定化。

此外,美国执法机构对境外USDT持有者行使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其长期主张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与“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实践。即只要境外行为在美国产生实质性效果,无论当事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行为是否发生于美国境内,美国执法机构均可据此启动调查与执法程序[3]。就USDT而言,其以美元计价、储备以美元资产为主,与美国金融体系存在固有结构性连接,本身即构成“效果”触达美国的有力依据。在此框架下,难以以持有人为中国公民或交易行为发生于境外为由主张豁免于美国管辖。

 
(二)联邦与州的多元执法机构

向泰达公司发出冻结请求的主体,在实践中并不限于单一的联邦执法机构。在联邦层面,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司法部(DOJ)、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等机构均有权就其所调查的案件向泰达公司提出冻结协助请求。除联邦机构外,各州警署及地方检察机关亦可在其主导的刑事案件框架内,依据州法律向泰达公司发出协助冻结的请求。这意味着,冻结的发起主体可能是联邦机构,也可能是某一具体州的执法单位,两者在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及申诉对口渠道上存在实质差异,当事人不可等同视之。

 
(三)冻结的主要法律路径

1. OFAC的行政制裁路径

OFAC的制裁权力主要来源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及总统据此签署的行政令。特别指定国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SDN)制裁是由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执行的国家行为,依据该授权,OFAC有权在“美国面临异常和特殊的外国威胁”的情形下,对相关主体的财产采取封锁、冻结及禁止交易等措施[4]

OFAC通过官方问答(FAQ 560)明确,数字货币交易与法定货币交易适用相同的制裁合规义务,所有受OFAC管辖的主体,包括处理数字货币交易的企业,均须确保不从事被制裁主体的相关交易[5],明确将USDT等稳定币纳入制裁管辖范围。在实操层面,OFAC将涉嫌与制裁主体存在关联的钱包地址列入SDN名单,泰达公司作为受OFAC管辖的主体,须依合规义务对相关地址实施即时冻结[6]

2. DOJ民事没收程序

美国司法部(DOJ)通过民事没收程序(Civil Asset Forfeiture)对USDT实施冻结与没收,其核心法律依据为《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条(18 U.S.C. § 981)。依据该条款,任何构成或来源于“特定非法活动”(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即18 U.S.C. § 1956(c)(7)定义范围内的犯罪)所得的财产,均可成为民事没收的对象[7]。根据该法条列举,非法活动包含毒品犯罪、欺诈、勒索、走私、网络犯罪等犯罪形态[8]

民事没收程序具有两项关键的程序特征:第一,采用对物没收诉讼(Forfeiture Actions in Rem)[9]的模式,即直接以特定钱包地址内的USDT作为被告,无需对资产持有人提起刑事指控,亦无需确认持有人的具体身份,完美破解了USDT地址匿名性导致的“找不到责任人就无法处置涉案资产”的执法困境;第二,政府的举证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10],即只需证明该USDT更可能与非法活动存在关联,而非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证明门槛显著较低,提升了打击跨境加密资产违法犯罪的效率。

3. 反洗钱合规路径

美国反洗钱监管体系通过《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BSA)及《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将稳定币发行商纳入“金融机构”的规制范畴[11],要求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KYC)、交易监控及可疑交易报告(SAR)等合规义务。在此框架下,泰达公司配合执法机构冻结相关USDT,并非仅响应强制执法指令的被动行为,更是其作为稳定币发行商所须主动履行的法定合规义务。若未依规履行,将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追究。

 

 
三、冻结基本流程与解决路径
 

 

 
(一)冻结的基本流程

因为笔者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曾经在美国工作,熟悉美国的执法环境,根据实践经验,USDT遭美国执法机构冻结的典型流程如下:

第一步:链上追踪与地址识别。执法机构通常借助技术支持,对链上资金流向进行系统追踪。一旦某地址被识别为与犯罪活动存在资金关联,该地址即进入执法机构的监控与评估范围。

第二步:向泰达公司发出冻结请求。执法机构确认目标地址后,向泰达公司发出正式冻结请求,有时附有法院签发的扣押令。泰达公司依合规义务执行冻结,将相关地址列入黑名单。

第三步:向已知利益相关方发出没收通知。完成冻结后,如果执法机构能够确定USDT持有人的利益相关方,执法机构将向已知的利益相关方发出正式的没收通知,告知其地址已遭冻结、资产存在被没收的风险。

 
(二)冻结的解决路径

查明冻结来源,是申诉的前置步骤。在当事人发现USDT遭到冻结后,首要任务是立刻主动联系泰达公司,确认本次冻结由哪个国家、哪一层级(联邦或州级)、具体哪家执法机构发出的请求,并要求泰达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负责案件的执法机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联邦机构与州级机构的申诉渠道、所需材料及程序要求存在实质差异,若不能首先确认冻结主体,后续申诉材料的准备与提交方向将可能出现根本性偏差。确认负责机构后,须由熟悉当地法律规则和加密资产行业的代理律师与具体负责案件的执法机构建立直接沟通渠道。

根据笔者团队的执业经验,当事人自行与执法机构沟通,面临两大结构性困境。一是不清楚如何建立有效沟通,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无法达到执法机构的核实要求。二是执法机构面对个人来函,回复效率普遍偏低,有时难以获得实质性回应。

此外,申诉程序设有严格的时间节点,期限一旦错过,将对后续维权产生不可逆的实质影响。代理律师需要同时协调泰达公司与执法机构两端,在确认冻结主体、获取案件信息、准备证明材料、提交书面申诉等各环节之间保持协同推进。在申诉材料方面,证据链的逻辑完整性与材料的专业呈现方式,也直接影响执法机构对USDT来源合法性的认定。

 

 
四、结语
 

 

USDT在技术架构上运行于去中心化网络,但其发行方的合规属性使得执法实践得以高效落地。行政制裁、民事没收与反洗钱合规三条法律路径相互叠加,辅以效果原则所支撑的域外管辖权扩张,使得境外持有人无论国籍与行为地为何,均难以置身于美国执法体系的射程之外。

就实务层面而言,冻结发生后的应对核心,在于及时确认发起机构、及时作出积极申诉行动并围绕资金来源合法性建构完整的证据链。理解上述机制的运作逻辑,是当事人在面临加密资产冻结风险时作出理性判断、寻求有效救济的重要开端。

 
 
 
 
 
 

●注释:

[1]Tether官方新闻稿,"Tether Supports Freeze of More Than $344 Million in USD₮ in Coordination with OFAC and U.S. Law Enforcement"(2026年4月23日),https://tether.io/news/tether-supports-freeze-of-more-than-344-million-in-usdt-in-coordination-with-ofac-and-u-s-law-enforcement/; 

[2]参考案例(2023)川07刑终193号判决,入库编号2024-04-1-222-007;

[3]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 148 F.2d 416 (2d Cir. 1945),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148/416/1503668/;

[4]50 U.S. Code § 1701,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1;

[5]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Question on Virtual Currency No.560,https://ofac.treasury.gov/faqs/560

[6]https://www.mcdermottlaw.com/insights/ofac-reaffirms-focus-on-virtual-currency-with-updated-sanctions-law-guidance/

[7]18 U.S.C.A. § 981,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246/18usc981.pdf

[8]18 U.S. Code § 1956,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1956 

[9]Rule G. Forfeiture Actions in Rem,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_G 

[10]18 U.S. Code § 983,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983

[11]Fincen官网,https://www.fincen.gov/legal-reference-bank-secrecy-act-forms-and-filing-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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