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承接前文对“事后引入”路径的完整构建,旨在专门解决“事前嵌入”模式下的制度化空白,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从招标到竣工的全周期争议管理合同方案。
在《盘点现状,直面难题——中国工程争议评审的七大核心症结》中,笔者律师团队曾系统分析“症结六:争议评审的适用阶段选择——事前嵌入还是事后引入”,并明确指出:事前嵌入(招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的全周期争议避免机制)是FIDIC合同体系中争议评审机制的核心设计初衷,其定位是“争议避免+尽早化解”,而非事后补救。本系列文章三至六,笔者律师团队对“事后引入”路径(争议发生后启动评审)进行了从启动、组庭、审理到执行衔接的完整制度构建,作为本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章,笔者律师团队需要补全制度拼图的关键一块——探讨“事前嵌入”这一更体现制度价值的路径及制度规则的构建。
笔者律师团队认为,当前“事前嵌入”制度的以下关键设计处于空白状态:
1.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如何完整、无歧义地嵌入常设评审组条款?
2. 常设评审组“全程跟踪项目”的具体操作机制为何?(如定期巡查频率、报告形式、风险预警触发条件)
3. 项目全周期的评审费用如何约定与分摊?
4. 如何在招标文件范本中将其设置为强制内容,以满足源头治理需求?
为此,本文旨在构建一套完整的事前嵌入的争议评审合同设计体系。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而言,选择“事前嵌入”的常设评审组模式(DAAB模式),不仅是借鉴国际实践,更是基于本土管理需求的必然选择:
1. 合规性保障。在合同订立之初即明确评审规则与效力,为后续可能出现的评审决定提供了清晰的合同依据,能有效通过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支付及国资监管流程。
2. 风险源头治理。通过评审组全程参与,将纠纷化解从事后诉讼前移至事中管控,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理念,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3. 项目顺利实施的刚性需求。确保任何争议发生后,均有“先执行评审决定、后解决终局争议”的机制,避免因争议久拖不决导致项目停工、工期延误、成本失控,保障公共利益和投资效率。
4. 商业价值。对于发包人而言,“事前嵌入”是锁定优质承包人、实现项目软性管控的有效工具;对于承包人而言,则是规避发包人强势单方指令、保障工程款支付确定性(通过评审决定临时约束力实现)的核心筹码。
为将“事前嵌入”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文本,建议在相应文件中设计以下核心内容:
1. 强制嵌入与评审规则的明确指向
设计要点:在项目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以及最终签订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强制性、无选择余地的条款,明确本项目采用具有临时约束力的争议评审机制(DAB/DAAB模式),并具体指向所采用的评审规则(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并补充本专用条款,或指定采纳《XX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2. 全周期组庭与跟踪模块
(1)组建时限。明确合同生效后(或项目开工后)28天内必须完成常设争议评审小组的组建。
(2)人员结构。坚持“法律+工程”双专业标配,通常为3人制,其中至少1名为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
(3)全程跟踪义务。在合同中约定评审组的定期现场巡查义务(如每季度一次)、参加关键节点会议的权利、询问施工进度等情况以及查阅项目文件的权利。
(4)风险预警职责。约定当评审组发现可能引发争议的技术问题、合同履行偏差或双方重大分歧时,有权主动出具《风险提示函》或召开预防性会议,引导双方协商。
3. 费用分摊与预算模块
(1)费用构成。明确评审费用包括评审员的年度固定报酬(因其承担全周期跟踪职责)以及召开评审会议、现场勘查发生的实际差旅费用。
(2)分摊原则。坚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以从经济基础上保障评审组的中立性。费用支付节点可与定期巡查报告提交挂钩。
(3)预算编制。建议在项目概算或合同预算中单列“争议评审专项费用”,确保费用来源。
4. 效力与执行衔接模块
此部分设计是衔接系列文章三(正名与定效)和文章六(执行衔接)的核心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
评审组出具的文件为《争议评审决定书》。决定具有临时约束力,双方应立即执行,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决定不服的,可在约定期限内(如28天)提起仲裁或诉讼,但诉讼或仲裁结果出具前此前的履行义务不间断。逾期不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则视为各方均已认可争议评审决定书的终局结果,后续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
以下为可直接参照使用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示范文本:
第XX条 争议评审(事前嵌入-常设模式)
1. 一般约定
(1)为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风险管控与争议源头化解,保障工程连续施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强制采用具有临时约束力的争议评审机制作为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
(2)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28日内,组建一个常设的争议评审小组(下称“评审组”),负责本合同履行全过程的争议避免、预警与裁决工作。
2. 评审组的组建与任期
(1)评审组由3名评审员组成。双方应各自选定1名评审员,并共同选定第3名评审员作为首席评审员。
(2)评审员应具备至少10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领域专业经验。评审组构成应至少包含 1名精通建设工程法律的资深律师,以及至少1名在工程造价、施工技术或设计管理领域的资深专家。
(3)双方可参考《XX争议评审专家推荐名册》进行选择,亦可共同协商选定名册外的合适人选。
(4)评审组任期自组建之日起至本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之日止。
3. 评审组的职责与工作方式
(1)全程跟踪:评审组应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巡查,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并有权参加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关键工程会议、有权查阅全部工程资料、有权向双方主要管理人员询问与工程相关的事项,双方均不得拒绝评审组的合理要求。
(2)风险预警:在巡查或了解项目情况过程中,若评审组识别到可能引发重大争议的技术、管理或合同理解分歧,应主动向双方发出《风险提示建议书》,并可应一方或双方请求,召开非正式会议协助沟通。
(3)争议裁决:任何一方可将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评审组。评审组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日内作出《争议评审决定书》。
4. 费用与承担
(1)评审组费用由年度固定服务费和会议差旅实报实销费用两部分组成。年度固定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在《争议评审服务合同》中约定。
(2)所有评审费用(包括固定服务费与实际发生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平均分担,各自承担50%。
5. 评审决定的效力
(1)评审组作出的《争议评审决定书》对双方具有临时约束力。双方应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开始执行决定内容。
(2)任何一方如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条款提起仲裁或诉讼。但提起仲裁或诉讼本身不中止决定的执行,除非仲裁庭或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3)若双方在【】日内均未提起仲裁或诉讼,则该决定对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
6. 评审前置
(1)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评审程序(DAB/DAAB)为解决履约中发生的技术、造价、工期、质量等专业争议的前置必要程序。任何一方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前,必须首先提交评审组裁决。
(2)评审程序进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一方违反此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元违约金。
(作为主合同附件,在评审组组建时签订)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丙方(争议评审小组):
鉴于主合同第XX条约定,三方就争议评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 评审组成员:一致同意选定【姓名】(法律专家)、【姓名】(工程专家)、【姓名】(工程/造价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中【姓名】为首席评审员。
2. 巡查与报告:评审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查,并于巡查后15日内向甲乙双方提交《季度巡查报告》,报告可包括项目进展观察、潜在风险提示及改进建议。
3. 报酬支付:年度固定服务费人民币【】万元,由甲乙双方各分两期,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直接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会议、差旅等实际费用凭票据由双方实报实销,平均分担。
4. 保密义务:丙方应对履行职务中知悉的项目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
……
通过将上述系统化的合同设计嵌入招标与合同文件,争议评审机制才能真正从可选择的后备程序转变为刚性的过程管理工具,真正实现争议评审的制度价值。
至此,本系列七篇内容正式收官,完成了对争议评审制度的构建讨论,从理论知识拆解,到实操方法分享,再到立法层面的优化思路,一步步梳理出清晰可行的落地办法。既理清了制度现存问题,也打通实际推行中的各类阻碍,希望能助力这项高效解纷机制在国内工程行业更好普及落地,更好地化解行业各类工程纠纷,为行业平稳良性发展增添一份助力。往后笔者律师团队也将扎根行业实务持续深耕学习,在一线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精进完善,持续为工程领域多元纠纷化解贡献实用思路与实践经验。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