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识博:版权破局与规则重塑——从2026世界杯转播权签约看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与授权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 2026.05.29
 
摘要
 
 
 
 
 

2026年5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与国际足联(FIFA)正式官宣达成新周期版权合作,总台获得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2030年世界杯、2027年女足世界杯、2031年女足世界杯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持续近半年的版权僵局终获破解。本文以本次从“僵局”到“签约”的完整博弈为样本,系统阐释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定性、转播权权利体系、衍生品授权边界、跨境版权治理及国际版权定价的法律逻辑,结合最新司法规则与执法实践,提出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制度完善路径,为体育版权跨境交易与合规治理提供专业参考。

关键词:体育赛事版权;世界杯转播权;视听作品;广播组织权;衍生品授权;国际版权博弈

 

 
一、引言:从“僵局”到“破局”——一场版权博弈的法治样本

 

距离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6月11日揭幕不足一月之际,总台与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共同宣布,就FIFA世界杯新周期版权合作达成共识。至此,持续近半年的转播权僵局尘埃落定。根据双方合作意向,总台确认获得本周期合作赛事(包括2026年世界杯、2030年世界杯、2027年女足世界杯、2031年女足世界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媒体分授权利,覆盖开路电视、付费电视、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等全播出渠道。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加墨世界杯的单届版权费为6000万美元。

这场版权博弈的“破局”过程,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法治实践。FIFA初始报价高达2.5亿至3亿美元,而总台的心理预算仅为6000万至8000万美元,双方心理预期差距悬殊。此后FIFA虽将报价降至1.2亿至1.5亿美元区间,但仍未达到预期。转机出现在5月中旬——FIFA秘书长马蒂亚斯·格拉夫斯特伦率代表团紧急访华,展开为期数日的密集谈判。最终双方以6000万美元成交,较初始报价降幅高达80%。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签约前一日(5月14日),有关“FIFA放下姿态前往中国商谈版权”“谈判进入最后关头”等消息已密集见诸媒体。签约公告发布后,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首,45分钟内浏览量超过2700万。这一新闻事件的舆论热度与社会关注度,从侧面印证了世界杯版权议题的公共属性——这绝非单纯的商业交易,而是关涉数亿中国观众公共文化权益的重大议题。

更为关键的是,本次僵局的化解揭示了一个超越个案裁判的重要命题:在国际体育赛事版权的博弈场域中,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谈判主体的议价能力同样重要。从FIFA的初始要价到最终成交,从“漫天要价”到“理性议价”,这场谈判本身就是对国际体育版权定价机制的一次法律与市场层面的制度检验。本文将以本次版权谈判的完整过程为分析样本,系统阐释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与授权法律边界的核心议题。

 

 
二、版权谈判的法律博弈结构

 

(一)转播权制度下的独家谈判权
 
 
 
 

本次版权谈判的买方主体具有排他性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制度,世界杯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转播权采购,长期遵循“央视独家采购+国内平台分销”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制度逻辑在于:由国家级广播电视机构统一对外谈判和采购,既能以集中议价的方式提升谈判能力,避免市场主体各自为战推高版权成本;又能确保重大赛事的公共传播属性得到保障。

在本次谈判中,总台这一独家谈判地位发挥了关键的制度功能。面对FIFA的初始高报价,总台得以以统一立场从容应对,避免了多个市场主体分散采购可能引发的竞价内耗。数据显示,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中国市场贡献了全球数字及社交平台总观看时长的49.8%,占全球线性电视覆盖量的17.7%。正是这一庞大的市场体量,使得FIFA在谈判后期选择让步而非放弃中国市场。

(二)FIFA定价策略的法律审视:三级市场与差异化定价
 
 
 
 

本次版权僵局的深层根源之一,在于FIFA对全球市场的差异化定价策略。FIFA将全球市场划分为三级,中国、印度因庞大的人口基数被划入与美国、英国并列的一级高价市场。有报道称,FIFA给印度市场两届世界杯的打包报价仅为3500万美元,而给中国的单届报价按3亿美元计算,溢价幅度约为印度的17倍。

从国际贸易法视角审视,差异化定价本身通常不构成违法行为——转播权作为商业合同的标的,其定价属于契约自由范畴,不受一般贸易规则的约束。然而,这一现象揭示了国际体育版权市场更为深层的问题:FIFA作为全球足球治理的“垄断性”组织,在转播权销售中享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当一个市场的转播权报价在四年间涨幅超过六成,而赛事的实际商业价值却因国足缺席和时差不友好等因素而明显下降时,这种定价策略的法律合理性与商业可持续性便值得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谈判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对FIFA的定价策略形成了事实上的制衡。2026年世界杯因赛时差(与北京时间存在约15小时时差)和国足缺席等因素,其中国市场商业价值明显低于往届。总台精准把握了这一市场现实,坚守理性预算区间,最终实现了“守住底线、理性议价”的谈判目标。

(三)版权分销的法律架构:分授权安排
 
 
 
 

本次版权合作协议的另一法律要点,在于总台获得了“分授权权利”。协议明确总台获得“中国大陆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媒体分授权利,包括开路电视、付费电视、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等”。这意味着,总台有权将部分赛事转播权进一步分授权给其他平台,包括咪咕、抖音等数字平台。据报道,总台已开始与咪咕洽谈2026年世界杯的分销合作事宜。

分授权安排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这构成了著作权授权链条中的一环,为下游平台的合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它也为总台通过版权分销实现价值回收提供了可行的商业路径,进而对FIFA的定价策略形成了间接约束——只有在总台能够通过分销等方式合理回收成本的前提下,FIFA的高报价才有实现的空间。

 

 
三、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定性:视听作品抑或录像制品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法律起点,在于厘清“体育赛事本身”与“体育赛事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本质区别。体育赛事作为竞技活动本身,因其缺乏“可复制性”和“固定性”,不被纳入著作权法的客体范畴。然而,经转播商创造性加工后形成的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成为整个版权保护体系的根基所在。

我国司法实践对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已逐步形成明确导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涉“2016欧洲足球锦标赛”著作权侵权案中率先确立裁判规则:足球赛事的连续直播画面通过机位布置、镜头切换、慢镜回放、精彩镜头捕捉、故事塑造,并加以导播的剪辑、解说包装等创造性劳动,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加以保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NBA诉抓饭案”中亦认定涉案NBA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认定平台与主播形成“分工合作”关系,应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

(二)转播权的权利层次与法律依据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在著作权法层面,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互联网领域。在体育专项立法层面,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2条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当著作权保护存在认定争议或覆盖不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赛事转播侵权维权的关键补充。

 

 
四、数字时代的版权困局:侵权形态、司法因应与技术回应

 

(一)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与隐蔽化
 
 
 
 

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拓展赛事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为版权侵权提供了更为隐蔽和多样的手段。当前体育赛事版权面临的主要侵权形态可分为三类:其一,完整盗播;其二,片段化盗播;其三,嵌套式转播。

跨境传播催生了更为隐蔽的侵权形式。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涉“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中,穿透式审查了间接传播的侵权链条,明确“直播境外来源体育赛事画面仍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的裁判规则。

(二)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边界
 
 
 
 

数字时代最富争议的法律议题之一,是碎片化传播行为的侵权认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中,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吸引超200万用户参与或观看。法院认定,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在其涉及的41场比赛的报道中,案涉GIF动图使用的画面为这些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使得网络用户通过浏览即可实现观赏效果,对赛事节目产生现实的替代效应,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台责任的强化与技术保护
 
 
 
 

平台责任的界定在版权保护的实际执行层面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已确立了针对热门体育赛事“平台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的规则,指出平台在明知侵权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从技术保护层面看,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正在为版权保护构筑新的屏障。融合数字水印、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证据链强化系统,能够将法律规则内化为系统功能模块,确保电子证据在全流程中符合司法审查标准。

2026年4月,国家版权局已将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卡塔尔世界杯、CBA联赛等体育赛事节目纳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各网络服务商对未经许可传播相关赛事节目的行为采取重点处置措施,主动提示、预防、禁止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赛事内容。中国版权协会亦宣布成立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工作委员会筹备组,推动行业自律和维权服务体系建设。

 

 
五、衍生品授权的法律边界

 

(一)衍生品授权的权利谱系
 
 
 
 

世界杯衍生品的法律保护涉及多重权利的交叉覆盖。从权利谱系来看,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商标权保护——世界杯赛事名称、会徽、吉祥物、官方标志等均属于注册商标或商业标识;其二,著作权保护——赛事海报、官方主题曲、官方影像素材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三,工业设计保护——官方纪念品等的外观设计可依《专利法》获得保护。FIFA对上述权利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通过全球分区授权体系进行统一授权。

(二)海关行政执法中的衍生品侵权案例
 
 
 
 

我国海关在口岸执法中屡次查获侵犯世界杯相关知识产权的商品。2025年,杭州海关在进境渠道截获3万件侵犯“FIFA”商标专用权的标识贴纸;深圳海关在“绿茵”行动中截获世界杯侵权货物50万件。上述案例揭示了衍生品侵权的主要特征:侵权主体多为中小型贸易企业,侵权商品以轻工消费品为主,侵权形式集中于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或官方标志。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通过主动查验与权利人确权相结合的方式,在商品进出口环节截断侵权链条,在国际体育赛事衍生品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合理使用与商业使用的边界
 
 
 
 

衍生品法律保护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合理使用与商业使用的界分。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两起差异化案件厘清了这一边界:企业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运动员训练照片,刻意将其成绩与经营业务挂钩,构成侵权;而媒体在运动员夺冠次日发布资讯时合理使用赛场肖像,因属公益性报道不构成侵权。两案传递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有限度”的裁判导向——运动员肖像的合理使用仅限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益场景,商业推广必须获得明确授权。

 

 
六、国际版权博弈与制度展望

 

(一)国际体育仲裁框架下的版权规制
 
 
 
 

在国际体育仲裁层面,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依托瑞士仲裁制度和《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体育行业自治与国际法秩序的桥梁。2025年8月1日,欧盟法院在C-600/23号RFC Seraing v. FIFA案中进一步强化了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保护,为体育组织治理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法律基准。

(二)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框架
 
 
 
 

体育赛事版权的国际保护以多个条约为法律基础。《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首次确立了广播组织权的国际保护标准;TRIPS协定进一步要求WTO成员至少为广播组织规定民事救济,但其中广播组织所享有的转播权并不涵盖互联网传播,这一局限在数字时代显得日益突出。

(三)赛事版权保护的国际比较:欧美模式的借鉴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模式存在显著的法系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以较高的独创性标准审视赛事节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以宽泛标准判断是否属于视听作品。美国判例法在1986年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v. McBee & Bruno‘s, Inc.案中,联邦上诉法院即认定现场直播的足球比赛属于《版权法》第101条中规定的视听作品。

(四)区域性版权协作机制的构建展望
 
 
 
 

面对FIFA等国际体育组织在转播权定价中的强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应探索通过区域性版权联合采购、信息共享等方式增强谈判议价能力。本次谈判中,总台凭借对市场现实的准确把握和坚守理性底线的谈判策略,最终以6000万美元达成协议,这一成功经验表明:在版权博弈中,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买方主体的议价能力与谈判策略的专业性同等重要。推动区域性版权协作机制的构建,在国内法层面持续完善赛事版权保护制度,将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版权博弈中争取话语权的可行路径。

 

 
七、结语:从个案博弈到制度重塑

 

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转播权从“僵局”到“破局”的完整过程,既是一场商业谈判,也是一次制度检验。它揭示了国际体育版权体系在数字时代的深层结构性矛盾,也展现了国家媒体在市场化谈判中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韧性。

从法律维度审视,本次版权博弈的化解为制度完善提供了以下启示:

其一,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我国司法实践已趋向将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但立法层面仍存在一定模糊性。建议在后续修法中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为转播商提供更为确定的法律预期。

其二,强化数字时代的版权执法效能。国家版权局已将重大体育赛事纳入版权预警名单,司法实践也已确立“碎片化传播侵权认定标准”等重要裁判规则,但在跨境侵权治理和技术保护措施等维度仍需持续创新。

其三,厘清衍生品授权中的权利边界。衍生品保护需要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公众合理使用空间之间寻求平衡。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机制的强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商业使用”与“公益使用”的精细化界分,将是未来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其四,构建区域性版权协作机制。本次谈判中,总台以6000万美元守住底线的实践表明,国家媒体在版权博弈中承担着代表国家利益与维护公共价值的双重责任。推动区域性版权联合采购、完善国内版权保护制度,将是提升发展中国家国际版权话语权的重要路径。

世界杯不应成为“版权之殇”,而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体育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共生共赢。本次版权谈判的圆满落幕,既为中国球迷守住了观赏盛宴的底线,也为国际版权博弈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治样本。

 
 
 
 
 
 

●参考文献:

[1]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际足球联合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足联达成新周期版权合作》,载央视网,2026年5月15日。

[2] 《版权破局:央视6000万美元拿下美加墨世界杯版权》,载每日经济新闻,2026年5月16日。

[3] 《媒体:国际足联为何服软了》,载北京时间,2026年5月16日。

[4] 《世界杯转播权之争尘埃落定,国际足联称高度认可中国在足坛地位》,载北京日报客户端,2026年5月15日。

[5] 《央视签下世界杯新版权,揭开FIFA大扩军背后的中国生意账单》,载东方财富网,2026年5月15日。

[6] 中国外交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印发〈版权助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6年。

[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2016欧洲足球锦标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网络公司诉某技术公司案),载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8] 成渝法官说法:“知识产权与体育”专题,载澎湃新闻,2026年4月21日。

[9]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638号民事判决书(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案)。

[10] 中宣部:《中宣部:从奥运会到世界杯,我国全方位严打体育赛事盗版侵权》,载搜狐网,2026年4月24日。

[11] 《体育赛事火热,版权如何护航》,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2026年5月15日。

[12]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某网络公司诉某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8月发布的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13] 广州互联网法院“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某网络公司诉某计算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8月发布的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14] 杭州海关:《杭州海关在进境渠道截获3万件侵权“FIFA”标识贴纸》,载“中国进口网”,2025年10月27日。

[15] 深圳海关:《深圳海关“绿茵”行动截获世界杯“侵权货”50万件》,载“中国进口网”,2025年10月28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2020年11月1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施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2022年6月24日公布,2023年1月1日施行。

[18]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3年1月1日施行。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2019年4月23日公布施行。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2021年4月29日公布施行。

[21]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v. McBee & Bruno‘s, Inc., 792 F.2d 726 (8th Cir. 1986).

[22]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签署。

[2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C,1994年4月15日签署。

[24] Council Directive 93/83/EEC of 27 September 1993 on the coordination of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copyright and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applicable to satellite broadcasting and cable retransmission (Satellite and Cable Directive), OJ L 248, 6.10.1993, p. 15-21.

[25]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C-600/23, RFC Seraing v. FIFA, Judgment of 1 August 2025.

[26] FIFA, FIFA Annual Report 2023, Zurich: FIFA, 2024.

[27] Tariq Panja, “FIFA Struggles to Close $5 Billion Broadcast Revenue Gap for 2026 World Cup,” The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2024.

[28] FIFA Statement: China Media Group confirmed as official broadcaster in China PR for FIFA World Cup 2026™ and FIFA World Cup 2030™, FIFA Official Website, May 15, 2026.

[29] AP News: “FIFA finally seals World Cup broadcast deal in China at just $60M,” Associated Press, May 15, 2026.

[30] Reuters: “China state broadcaster reaches World Cup deal with Fifa,” Reuters, May 15, 2026.

[31] Xinhua News: “CMG secures exclusive media rights for FIFA tournaments in Chinese mainland,” Xinhua, May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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