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砚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认定与应对

发布时间: 2026.06.02
 
摘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离婚财产分割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类型。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为核心,归纳总结银行存款异常变动、重大资产不当处分、虚构债务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行为类型,分析法院在审查认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就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及适用范围争议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从不同阶段的救济路径选择及向第三方追索的诉讼策略等方面,为权利受侵害一方提供实务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匿;司法认定;法律救济

引言
 

当婚姻出现危机时,掌控财产的一方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但在实务中,如何有效识别此类行为,法院遵循怎样的审查思路,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如何适用,以及受侵害一方应选择何种路径维权,仍是代理律师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本文拟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

 

 
一、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并非指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享有对一半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而是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决定,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实践中,一方擅自将大额存款转出、将房产过户给亲属、将资金用于购买大额保单等行为,若未经另一方同意且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通常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上述权利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一方侵害共同财产时的法律后果。依据该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源自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但在内容上作出了重要修改。原条文以“离婚时”为时间前提,将规制范围限定于离婚诉讼期间的侵害行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删除了这一时间限制,将法律评价的范围覆盖至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更为全面的保护立场。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银行存款的异常变动

1.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转账

大额转账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金额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显著偏离。一方在双方感情不和或分居期间,将其名下账户内的存款以单笔或多笔方式转出,转出对象可能是案外人,也可能是其控制的关联账户。此类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转账前账户长期保持稳定余额,转账后余额急剧减少。对于这类情形,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转账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关系敏感期、转账金额与家庭消费习惯是否匹配、收款方与转出方的关系以及转出方对资金用途的解释是否合理等因素。

2. 频繁或大额的取现且用途不明

取现行为本身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操作,但当取现金额、频率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习惯,且取款方不能对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时,即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此类行为的审查难点在于,现金一旦取出,资金去向难以追溯。因此,法院在审查时会将取现时间、金额、频率与家庭过往消费模式进行比对,同时要求取款方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说明。若取款方仅以“日常消费”“家庭开支”等笼统理由抗辩,而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或合理的支出说明,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取款方的认定。

3. 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行为的隐蔽性在于,资金流向表面上看似为家庭成员或特定关系人员之间的往来,但实际上超出了合理的赡养、赠与范围。审查此类行为时,法院会重点关注转账金额是否超出赡养父母或礼尚往来的合理限度,收款方是否确实存在经济困难,转账行为是否长期存在还是在夫妻感情恶化后才突然出现,以及是否存在返还款项或互相转账的行为等。

 
 
(二)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等重大资产的不当处分

除银行存款外,价值较高的重大资产也是转移、隐匿行为的高发领域。此类资产因价值较大、权属变更须经登记程序,其转移行为往往留有痕迹,但在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共同财产时仍有需要关注的要点。

1. 擅自出售资产并转移款项

擅自出售资产并转移款项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双方分居之后或离婚诉讼期间,出售方往往未将交易事宜告知配偶,所得款项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审查此类行为时,法院会关注出售时间与婚姻关系恶化的关联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出售款项的实际去向。即便交易本身在形式上合法有效,若出售方不能证明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已向配偶交付相应份额,仍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共同财产。

2. 以不合理价格或条件将资产过户至他人名下

在以不合理价格或条件将资产过户至他人名下时,受让方与出让方之间通常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对价与市场价格显著不符,有的甚至没有实际资金交付。此类行为的实质是通过名为交易、实为转让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共有状态变为由第三人单独所有,从而在离婚时将该资产排除在可供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外。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量交易时间、价格公允性、受让方身份、资金支付情况以及配偶是否知情同意等因素进行认定。

3. 以他人名义代持房产、股权或车辆

以他人名义代持房产、股权或车辆,通常表现为出资方在购买资产时借用第三人(通常是亲属)名义,将资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仍由出资方控制。此类行为的认定难点在于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审查出资来源、资产实际使用状况、权利证书及相关文件的持有情况、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因素,对代持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判断。

 
 
(三)通过虚构债务或投资消耗共同财产

除直接转移财产外,部分当事人还会通过虚构债务或虚假投资的方式,减少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

1. 虚构债务

虚构债务的常见手段是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借据、合同,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在财产分割时以债务抵扣财产。此类行为的审查重点在于债务的真实性,法院通常会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借款交付的凭证、借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等因素。若经审查发现债务关系存在明显疑点,如借条形成时间存疑、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借款交付缺乏银行凭证佐证等,法院对该债务的认定会持审慎态度。

2. 虚假投资或消耗共同财产

虚假投资或消耗共同财产行为通常是一方声称将资金用于经营或投资,但实际并无真实交易背景,资金或已回流至其控制之下,或因声称的“投资亏损”而造成共同财产减少。对此类行为的审查,法院通常会关注交易对手是否与行为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投资决策是否经过配偶同意、亏损发生的时间节点等。

 

 
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
 

 

 
 
(一)对行为发生时间的审查

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是法院判断财产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转移、隐匿的首要考量因素。法院通常重点审查相关行为是否发生在双方分居、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后或夫妻矛盾明显激化等敏感期间。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婚姻关系恶化的时间节点越吻合,被认定为侵害共同财产行为的可能性通常越高。与之相应,若相关支出发生在夫妻感情良好、共同生活稳定期间,且金额和频率与家庭消费习惯相符,法院则倾向于认定为正常家庭开支。

关于银行流水等证据的调取时间范围,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处理。实践中,有法院支持调取近五年甚至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但也有法院审查较为严格,仅支持调取起诉离婚前近两年,甚至近一年的记录。但如有初步证据表明转移行为发生在更早时间,当事人可申请扩大调查范围,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初步证据的充分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这依赖于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转账时间、收款方身份及金额区间等线索,而非笼统的怀疑或推测。

 
 
(二)对交易金额与用途的合理性审查

金额与用途是否合理,是判断支出行为是否构成转移、隐匿的核心标准。

在金额方面,法院会将争议支出与家庭过往的消费习惯、收入水平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进行比较。一个平时消费习惯相对简朴的家庭,在感情恶化期间突然出现大额消费或转账,通常会引起法院的关注。需要注意的是,“大额”并非一个固定的数值标准,而是相对于具体家庭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而言。对于高收入、高消费家庭,数十万元的支出可能属于正常范围;而对于普通收入家庭,数万元的异常支出即可能被认定为“大额”。

在用途方面,法院会审查支出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正当需要。收款方身份同样是法院审查的要点。当资金流向行为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或朋友等特定关系人时,法院对该笔支出的审查标准通常更为严格。亲属之间确实存在赡养、借贷等正常往来,但法院会审查该往来的合理性。转账金额是否为赡养所必需,收款方的经济状况是否确实需要大额资助,转账行为是否长期存在还是在感情恶化后才突然出现,是否存在返还款项或互相转账的循环情形。若行为方无法对上述问题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证据,法院可能将该行为认定为转移财产。

 
 
(三)对当事人陈述与证据的综合评判

在认定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时,法院通过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与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进行判断。

1.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存在转移、隐匿行为的一方,需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方账户存在异常大额支出或财产变动,如银行流水中的大额转账记录、取现记录、资产变更登记信息等。在主张方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资金转出方。资金转出方有义务对钱款去向、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常见的解释理由包括“用于归还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用于经营投资”等,但口头陈述不能替代证据。法院对上述解释的审查会结合借条、合同、历史交易记录、资金实际流向以及当事人此前陈述的一致性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转出方的解释前后矛盾、缺乏证据支持或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其构成转移、隐匿财产。

2. 当事人行为表现

实务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也是法院考量的参考因素。例如,一方在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时未如实申报,或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提交账户流水,后被法院或对方查实存在相关财产的,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该方存在主观恶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106民初XXXXX号案件中,因被告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提交账户流水,法院最终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银行流水认定被告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即体现了这一审查思路。

3. 配偶是否知情

配偶一方对财产变动是否知情,同样是法院考量的因素。若行为方能够证明配偶对相关财产变动早已知晓且未表示异议,则认定构成侵害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反之,若行为方刻意隐瞒、未向对方披露财产信息,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四、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一)法院确定分割比例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使用的表述是“可以”少分或不分,表明该法律后果并非自动适用,而是赋予法院一定的裁量空间。在确定具体分割比例时,法院通常着重审查以下因素:行为的持续时间与次数,是偶发的单次行为还是持续多次行为;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是临时起意还是有计划地实施;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大小以及受侵害一方是否因此面临生活困难等。

分割比例的调整幅度因个案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1民终XXXXX号案件中,认定某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情况下转让股份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另一方分得财产比例为55%。而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XXXX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更高比例的倾斜分割,认定被告少分,双方按原告分三分之二、被告分三分之一分割。

 
 
(二)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范围界定

关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范围,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全部共同财产进行不对等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中表达过相关意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应限于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那部分财产。这一处理方式能够将过错方的责任与其侵害行为的范围相对应,也便于在判决中进行具体的计算和说理。两种观点的并存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受侵害一方在诉讼策略上可以结合案情提出相应的主张,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作出裁量。

 

 
五、权利受侵害一方的救济途径
 

 

 
 
(一)不同阶段的法律救济路径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若一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单独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为暂时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但又需要及时减少财产损失的一方提供了救济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婚内分割的适用以“严重损害”为前提,法院会结合侵害财产占家庭财产的比例、侵害手段以及是否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种情形下,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通过对比转移财产金额在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中的占比,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次数以及是否已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开支等因素,对损害程度进行论证。同时,婚内分割往往发生在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阶段,启动程序前还需评估此举对后续婚姻关系走向以及未来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证据固定方面,即便暂时不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尽早对现有财产状况进行梳理,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进一步转移剩余财产。

2. 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请求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是最为常见的救济方式。法院在查明财产状况、认定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行为的同时,一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受侵害一方在起诉时或庭审中可明确提出相关主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少分或不分,举证方面不应仅局限于提交对方的银行流水,建议结合流水摘要信息、交易对手身份、资金转出时间与感情破裂时间节点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结合对方对资金去向的解释,分析其中是否存在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此外,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尝试申请法院向对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如实申报全部财产,若对方申报不实或被查实存在未披露财产,可进一步佐证其主观恶意。

3. 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财产纠纷诉讼

若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相关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与离婚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一定差异。经过离婚程序的财产状态已趋于稳定,法院对打破这一稳定状态持审慎态度,因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须提供相对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侵害行为。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难点在于证明相关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处理,以及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行为。在证据准备上,可以收集离婚时对方关于财产状况的陈述以及双方关于财产问题的沟通记录,与当前发现的财产线索进行比对,以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未被纳入分割范围。同时,还应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需明确并固定“发现”的时间节点,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对方以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如财产已转移至第三人,需考虑分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及向第三人主张返还的诉讼,或者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申请追加相关第三人为诉讼参与人,具体策略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

 
 
(二)向接受财产的第三方追索

在转移财产的对象为特定第三人的情形下,权利受侵害一方可考虑直接向该第三方主张权利。

1. 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

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通常适用于向婚外不正当交往对象等特定关系人转移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要求案外人返还财产。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支持全额返还。

实务中,受赠方常以“借款”“劳务报酬”“共同投资收益”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在证据准备阶段除调取转账记录外,建议结合转账金额及转账时间的特殊性、双方的社交动态、行程轨迹等,佐证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帮助排除其他合法给付的可能性。除赠与款项外,向婚外不正当交往对象赠与房产、车辆、奢侈品等情形也较为常见,此类赠与的标的物价值通常较高。在证据收集上,除调取相关财产的登记信息与变更记录外,还应核查购买凭证、付款记录、还贷流水等材料,以证明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请求方面,除主张返还本金外,还可考虑一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 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当接受财产一方与转移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给付原因时,可考虑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返还。该路径的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情形,但需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实务中,有法院支持以该案由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各地法院在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

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的诉讼,难点之一在于证明转移方与接收方之间“没有法律根据”。对于该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部分法院倾向于由被告就其取得利益具有合法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也有法院要求原告一方就给付目的及原因不存在提供初步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作为原告一方,建议就转移方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提前准备应对策略。例如,针对可能出现的“归还借款”抗辩,可从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的凭证情况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中寻找矛盾之处,论证该借款关系在逻辑上不成立;针对“支付货款”抗辩,可通过核实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回应。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案由选择上,不当得利之诉与赠与合同无效之诉可能存在竞合,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法院的裁判倾向,选择更为有利的案由进行主张。

 

 
结 语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背婚姻关系中应有的诚信。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精准识别行为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恰当把握少分或不分的裁量尺度,仍需要代理律师在个案中结合事实与法律进行充分论证。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对家庭财产状况的基本了解,在发现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及时固定证据、审慎选择维权路径,是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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