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新规描述
二、新规出台背景
(一)国际宏观环境
(二)国内制度痛点
(三)顶层政策导向
三、新规核心变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面扩容,实现全主体、全行为、全地域覆盖(依据新规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二)法定固化ODI监管体系,备案制度全面保留(依据新规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落地穿透式监管,封堵壳公司规避监管漏洞(依据新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四)境外再投资正式入法,终结长期监管空白(依据新规第三十三条)
(五)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明确合规红线(依据新规第十一条)
(六)强化国家安全底线,升级违规惩戒体系
四、新规落地后企业对外投资全合规实操流程
(一)常规境外直接投资法定ODI全流程
(二)新规新增境外再投资专项合规流程
五、新规下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合规框架
(一)法定核心原则
(二)过渡期合规实操要求(2026年7月1日起适用)
六、新规出台的积极作用与行业深远影响
(一)法治层面
(二)企业层面
(三)国家层面
(四)行业层面
七、新规落地后各类市场主体合规行动指引
(一)企业主体:窗口期四大核心合规动作
(二)个人投资者:长期合规准则
八、新旧对外投资监管规则核心差异
九、总结与展望
2026年6月1日,中国对外投资领域迎来重要制度变革。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国家级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令,以下简称“新规”)由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1],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之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ODI)的监管体系,长期依赖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多项部门规章,存在监管层级偏低、规则碎片化、监管盲区较多、合规边界模糊等诸多问题。本次国务院新规的出台,彻底终结了数十年部门规章主导的监管格局,将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正式纳入高位阶法治、统一、规范轨道。
市场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也予以明确,即新规并未取消、替代传统ODI备案体系,而是将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的ODI核准/备案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定义务。同时,新规首次将境外再投资、个人对外投资纳入法治化监管范畴,全面落地穿透式监管,重塑了境内企业、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的跨境投资合规体系。本文将从新规出台背景、核心条文变革、实操合规流程、市场影响、主体合规指引及新旧规则对比六大维度展开实务解读,为出海主体提供合规参考。
(一)文件全称:《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令)。
(二)立法流程:2026年4月17日经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示与施行时间:2026年6月1日全文公布,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四)法律效力层级:国家级行政法规,法律效力高于所有此前施行的对外投资类部门规章,是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监管的最高上位法依据。
(五)核心监管导向:固化现有ODI三部门监管体系,补齐再投资、个人投资监管短板,构建“事前合规审核、事中动态监管、事后惩戒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本次高位阶行政法规的落地,并非短期政策调整,而是适配全球经济格局变化、国内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补齐跨境投资监管制度短板的战略性、系统性立法升级。
当前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深度重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跨境投资的国别政治风险、合规风险、技术封锁风险、资产安全风险大幅上升。全球各国均在强化本国跨境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投资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
过往我国宽松、碎片化的监管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部分企业境外盲目投资、无序扩张,不仅面临巨大的海外经营风险,也可能引发国家技术、数据、资产安全隐患,建立统一、严格、可控的对外投资法治体系成为必然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以多部门零散规章为核心,制度体系存在四大核心痛点:
第一,法律层级过低。监管规则均为部委规章,缺乏国家级上位法支撑,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稳定性不足,市场主体合规预期模糊。
第二,监管覆盖不全。对境外间接投资、多层架构投资、境外子公司再投资等行为长期监管缺位,大量市场主体通过设立境外壳公司、多层嵌套架构规避国内监管,形成监管灰色地带。
第三,主体覆盖缺失。旧规仅针对企业境外投资,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长期无高位阶法律依据,个人跨境资产配置合规边界模糊,存在合规风险与监管真空。
第四,监管模式失衡。长期实行“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后续运营、股权变更、风险处置缺乏有效管控,国家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出口等核心风控体系不完善。
本次立法是落实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顶层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层面旨在通过高位阶立法,平衡“开放发展”与“安全风控”两大核心目标,既持续支持优质市场主体出海布局、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又筑牢国家资产、技术、数据、主权安全底线,构建法治化、规范化、安全化的跨境投资治理新格局。
本次新规共计三十四条,构建了全新的对外投资监管框架,相较于旧规体系实现了四大历史性突破,所有解读均严格依据新规原文,精准对标法条内核。
此次新规突破旧规主体单一、行为受限的监管局限,实现监管全覆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主体全覆盖:将监管对象从单一的境内企业,扩展为境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境内居民个人三类主体,正式将个人对外投资纳入国家法治化监管体系。
2. 行为全覆盖:监管范畴包含境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股权收购、资产并购、境外投融资担保、境外再投资等所有跨境投资行为,彻底封堵监管漏洞。
3. 地域全覆盖:明确所有境外投资行为(包含港澳台地区投资行为)均参照本规定统一监管,统一地域监管标准。
这是本次新规对市场最重要、最核心的明确回应。新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应当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
该条文从行政法规层面,将运行多年的ODI监管体系法定化、制度化:
1. 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商务部境外投资证书核发、外汇局跨境投资登记三项核心办理流程按现行规则延续执行,原有管理制度、审批环节及办事范式不变,全链条规则保持稳定;
2. 过往部门规章层面的实操要求,正式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未履行ODI备案手续的境外投资,将直接构成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大幅升级;
3. 统一全国ODI审核标准,终结各地区、各部门执法口径不一的乱象。
新规正式确立全面穿透式监管制度,明确禁止市场主体通过多层境外壳公司、间接持股、股权代持、架构嵌套等方式规避国内监管审查。
监管部门将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穿透核查,严格追溯最终实际控制人、真实资金来源、实际投资目的、最终投资投向,彻底杜绝虚假对外投资、变相资产转移、违规跨境套利等行为,实现投资本质监管,而非形式监管。
在旧规体系下,企业境外子公司利用境外利润、存量资产、股权开展的二次投资、多层再投资行为,长期处于监管盲区,是跨境合规的主要漏洞。
新规第三十三条明确将境外再投资全面纳入监管范畴,规定境内投资者的境外再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定,必须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事前合规报告、事后备案登记、动态信息更新义务。多层境外再投资必须逐层穿透披露,严禁通过境外循环投资规避国内安全审查与备案要求。
新规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类对外投资政策,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对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绿色能源、“一带一路”合作等高质量对外投资项目予以支持;对于敏感行业、敏感国别、高风险领域投资实行严格核准管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核心技术、违规转移资产的投资行为全面禁止。
新规明确划定安全合规红线,严禁通过对外投资渠道转移国家涉密技术、核心数据、关键物资;同时建立境外投资重大风险报告、应急处置机制,显著提高违规惩戒力度。相较于旧规宽松的处罚模式,新规可对违规主体采取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乃至取消对外投资资质等惩戒措施,实现严监管、强约束。
2026年7月1日企业境外投资新规正式实施后,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三部门的常规境外直接投资核心办理流程保持不变,新规聚焦监管补短板,新增境外再投资全流程合规管控要求。结合新规条款及现行成熟的ODI实操规范,分别细化常规境外直接投资法定流程与境外再投资专项合规流程,全面覆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多层再投资各类核心业务场景,为企业开展合规落地操作提供指引。
1. 前期合规尽调与内部决策
企业启动境外投资前,需完成双重合规核查:一是外部风险尽调,涵盖东道国政治、行业合规、国际制裁、反垄断及安全审查等多方面风险;二是内部合规自查,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投资目的真实性、股权架构合规性。同步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出具股东会/董事会有效决议、投资意向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合规自查承诺书等全套基础材料。
2. 发改委项目核准及穿透备案
实行分类分级审核制度:敏感行业、敏感国别及重大风险项目实行国家发改委核准制;非敏感普通项目按照投资额度分级备案,按现行实操,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本环节新规核心要求:全程穿透披露股权架构、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杜绝隐瞒嵌套架构,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
3. 商务部门层级:申领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取得发改委核准/备案批复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该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合法经营的核心资质凭证,无证书开展境外投资属于违规经营,证书有效期同步为2年。
4. 外汇层级:跨境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出境
企业凭发改、商务部门合规文件,通过商业银行完成ODI跨境投资外汇登记,核定资金出境额度、用途、汇出节奏。严格区分项目资本金、股东贷款、前期费用等资金类型,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额度汇出资金,杜绝分拆购汇、违规换汇等行为。
5. 境外项目落地与交割运营
完成资金出境后,依法开展境外公司注册、股权交割、资产过户、项目落地运营,全程确保实际经营内容与备案信息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投向、项目用途。
6. 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报备
建立长效合规台账,严格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按时提交年度境外投资经营报告;发生股权变更、合并分立、重大诉讼、业务调整、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备,完成动态信息更新。
境外再投资从“无人监管”变为“全程管控”:
1. 事前合规评估:境外子公司拟利用境外利润、存量资产、股权开展再投资前,境内母公司需开展穿透合规评估,核查再投资投向、风险等级、是否涉及敏感领域;
2. 事前专项报告:将再投资项目、股权架构、资金来源、最终投向等信息,向国内发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事前报告程序;
3. 穿透备案登记:多层嵌套再投资需逐层披露架构,完成专项备案登记,杜绝规避监管;
4. 动态台账管理:再投资项目落地后,统一纳入企业年度境外投资报告体系,实现常态化监管。
本次新规将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纳入法治化监管,终结了个人跨境投资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明确了个人出海投资的合规框架与过渡期准则。
新规确立个人对外投资“合规可控、有序开放、风险自担、安全底线”的核心原则,明确合法的个人跨境投资受法律保护,违规跨境投资的,将依法追责。
目前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额度、投资品类、细分管理细则尚未出台(依据新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发改委、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将进一步明确额度限制、允许投资品类、备案要求,届时将形成完整的个人合规体系。结合新规精神与现有监管规则,过渡期个人合规准则主要如下:
1. 唯一合法渠道:个人境外资产配置仅可通过持牌银行、合规公募基金、券商跨境产品等官方认可的正规通道开展,严禁私自发起境外投资;
2. 绝对禁止行为:禁止分拆购汇、地下钱庄转账、跨境资产非法转移、境外虚拟货币炒作、非法跨境配资、赌博投机等违规行为;
3. 理性投资原则:个人需自主承担境外投资风险,不得借跨境投资名义转移境内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本次《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施行,是中国跨境投资治理体系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型的重要里程碑,对国家发展、企业出海、行业生态、合规体系建设均产生深远的正向影响。
新规搭建起我国首部高位阶、全覆盖的对外投资行政法规体系,彻底解决了过往监管层级低、规则碎片化、执法标准不一的历史问题。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大幅提升了我国跨境投资治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新规为合规企业明确了清晰的出海流程、合规边界、权利义务,消除了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质实体企业出海布局更有底气、更有保障。另一方面,新规有效整治行业灰色地带,整治壳公司套利、虚假投资、违规资产转移等乱象,淘汰无序、违规、投机性出海行为,净化境外投资市场生态,引导企业从“规模出海”向“高质量出海”转型。
同时,新规促使企业进一步搭建完善的跨境合规体系,推动企业境外架构、资金路径、投资决策、风险管控的标准化升级,提升中国企业海外抗风险能力。
新规在持续扩大金融与投资领域高水平开放、助力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牢牢守住国家安全底线。通过穿透监管、再投资管控、技术数据风控、负面清单管理,全方位筑牢我国资产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主权安全防线,实现“开放有度、监管有序、安全可控”的发展格局。
新规的强监管、高合规要求,将直接带动跨境法律服务、境外架构合规设计、国家安全审查咨询、跨境风控尽调、外汇合规咨询、境外再投资合规管控等专业赛道快速发展,行业合规服务将更细化、专业,为跨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配套支撑。
距离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存在实施窗口期,企业与个人需提前完成合规整改与体系升级,针对性落地合规动作。
1. 全面架构自查整改:全面梳理现有境外股权架构、多层壳公司、历史再投资项目,排查规避监管、架构嵌套、信息未报备等违规情形,及时完成整改补报;
2. 内部制度体系升级:修订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跨境合规风控办法》,新增穿透审查、境外再投资管理、技术数据出境管控、重大风险报告等专项条款,适配新规监管要求;
3. 新项目严格合规申报:7月1日后所有新增境外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新规穿透披露全部信息,严禁隐瞒架构、虚假申报、规避备案;
4. 建立常态化合规台账:搭建境外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覆盖立项、备案、落地、运营、再投资、信息报备全流程,实现动态合规管理。
1. 坚守正规投资渠道,摒弃一切灰色跨境操作,不触碰外汇管制、资产转移红线;
2. 理性开展境外资产配置,杜绝高风险、投机性境外投资;
3. 及时关注个人对外投资专项细则落地,严格按照最新官方规则开展跨境投资行为。

新规落地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正式告别碎片化部门监管时代,迈入高位阶法治统一、全链条合规管控、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新阶段。本次新规的核心逻辑并非“收紧出海、限制投资”,而是规范无序、赋能合规、守住底线。传统ODI备案体系的法定保留、境外再投资的闭环监管、穿透式审查的全面落地、个人投资的法治化补位,共同构建了更加成熟、稳定、可控的跨境投资治理体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2026年7月1日将成为跨境出海的合规分水岭。未来,法治化、规范化、穿透化、安全化将成为企业与个人对外投资的新常态。唯有适配新规要求、搭建跨境合规体系、坚守安全合规底线,才能在高水平开放中实现跨境投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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