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法典在全球首创“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第四编系统整合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变化应对等关键领域,标志着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入了“法典化”治理新阶段。这不仅为“双碳”目标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治保障,更将深刻影响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逻辑。
相比于现行政策与法规,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主要有以下五点重要变化: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法典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分散管理”到“法律统领、系统集成”的根本性跃升。
此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主要通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推进,缺乏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
法典第四编第四章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构建了系统、权威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治框架,在法律层面明确写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将其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
在具体制度层面,法典明确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夯实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根基,并建立了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和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这为所有相关“双碳”政策和行动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也对企业提出了明确的碳排放管理合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参与碳市场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其减排行为也能够转化为可交易、有收益的资产,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激发企业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
尤其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出口型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碳排放双控制度和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
法典不仅将“双碳”目标作为宏观战略入法,更通过制度嵌入的方式,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贯穿于环评、清洁生产、节能审查等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实现了从“单一减污”向“减污降碳协同”的制度转型。
在投资准入环节,法典首次将碳排放情况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畴,意味着项目能否通过节能审查,不仅取决于其能效水平,还取决于其碳排放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这实质上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增设了一道“碳门槛”。
在源头预防环节,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将温室气体正式纳入环评管理,实现了污染防控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制度统筹。环评不再仅是“污染防治”的前置程序,而是成为统筹考虑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控的综合性决策工具。
在过程控制环节,法典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明确为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法定要求,并要求“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使得清洁生产审核不仅能作为推动碳减排的重要制度抓手,也成为了影响企业实际运营成本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和实效性。
生产企业,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密集的行业(如钢铁、水泥、化工、数据中心等)企业,不仅应当将碳排放评估前置到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也要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始终确保项目碳排放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对于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而言,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是最核心的法定义务之一。
法典在此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未按期清缴的罚则进行了重要调整,从“单一罚款”升级为“两阶段、递进式重罚”:
一方面,罚款“起步价”大幅提高,只要未按时清缴,无论配额多少,企业将立即面临100万至500万元的罚款;
另一方面,对于未按时清缴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如在责令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再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的市场成交价5-10倍予以罚款,上不封顶。
这一调整明确传递出“违约必重罚、拖延再严惩”的信号。对于欠缴配额较少的企业而言,其违法成本显著提高;对于欠缴配额较多的企业而言,则是多了一个改正机会,避免直接面临“天价罚单”。
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确保在截止日前有足额配额,并完成清缴操作,绝不能将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视为可协商、可拖延、可低成本试错的事项。
同时,也必须意识到,碳排放配额已成为企业重要资产,应建立配额预警机制,提前规划交易策略,避免履约期集中采购导致的成本飙升。

法典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覆盖范围:从传统的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拓展至机动车、动力电池和风电光伏退役设备等“新三样”废弃物领域;
责任环节:生产者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构建起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约束体系。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链企业,以及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传统制造业企业,不仅要从源头进行绿色设计,选择更环保、易回收的材料和工艺,也要提前布局建立与销售规模相匹配的回收体系,将未来设备退役回收的处理成本纳入财务考量,这对相关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和末端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典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建立了系统的绿色采购制度,第一千条明确了企业在绿色采购、绿色供应链建设方面的法定义务。
此前,绿色采购和绿色供应链主要停留在政策倡导或行业标准层面(如工信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法典首次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
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关注自身的节能减排,还要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环境表现承担责任,推动全产业链协同绿色转型。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绿色供应链义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碳足迹管理、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共同构成了“企业端—产品端—市场端”相互衔接的制度闭环:
从企业端看,绿色供应链义务为企业设定了法定的采购筛选标准,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在实操中需要具体量化的评价工具。
从产品端看,碳足迹管理制度恰好就是一个精准的量化工具。法典要求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意味着未来产品的碳排放信息将以可比较、可验证的方式呈现。企业在建立绿色供应链时,除了现有的生态环境信用等信息外,可以且应当将供应商产品的碳足迹数据作为采购决策的重要依据。这也反过来推动上游供应商主动开展碳核算和减排,以维持其在供应链中的竞争地位。
从市场端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第九百九十四条)为企业绿色供应链提供了明确的市场激励。当企业及其上游供应商采用再生材料、降低产品碳足迹时,其产品将更容易符合政府绿色采购的准入条件,从而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此外,法典还建立了绿色消费激励机制,通过阶梯价格、税收优惠、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绿色消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也被明确要求采用节能、节水、节材技术设备,提供绿色低碳产品。
这种“采购要求向上游传导、绿色产品向下游增值”的机制,将有效激活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的内生动力。
尤其是大型企业、平台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率先建立包含碳足迹准入要求的绿色采购标准,并关注政府绿色采购目录的动态调整,抢占绿色供应链的先发优势。

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是一次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过程管控、社会共治的系统性制度升级。它通过将“双碳”目标、温室气体管控、碳市场、生产者责任、绿色供应链等关键机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企业划定了清晰的绿色转型路径,同时也设置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随着法典的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被废止,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法律将继续保留,但需要与法典规定相协调。预计后续也将出台或修订配套规定,以及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产品碳足迹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以支撑法典落地。
企业,尤其是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法典点名的重点行业企业,亟需对照法典新规,全面审视自身的能源管理、碳资产管理、产品绿色设计、废弃物回收体系,提前布局,方能在这场深刻的绿色变革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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