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修贤:建工领域“项目经理签章效力认定”的难题与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 2026.06.10
 
导读
 

本文以笔者律师团队代理的一系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为样本,探讨“项目经理签章效力认定”的实务难题,并提出实务工作建议。更多不动产争议解决实务问题,参见笔者所著《不动产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一书。

 

 
一、实务难题
 

 

转包工程,性质虽为非法,但在建设工程领域,这种非法现象又极为普遍。而令承包人头痛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于承包人仅收取所谓管理费用,而实际上完全不参与项目施工管理的转包模式中,因实际施工人需要与建设方进行密切对接,承包方不得不将项目经理的身份及项目印章授予给实际施工人,但这又给了实际实施人借此与第三方串通制造虚假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及虚增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的机会。而在这类虚假诉讼仲裁案件中,令承包人代理律师、司法裁判者头痛的问题是:基于承包方实施转包关系的非法性质、项目经理授权材料及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等因素,往往不得不认定项目经理与第三方签订的虚假合同或确认结算单据、欠条的效力,致使裁判结果偏离客观事实,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也成了该争议领域中的一项常见实务难题。笔者团队代理的以下两宗施工合同案件,正是要直面上述难题。

 

 
二、案情简介
 

 

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从2018年开始在沿海某省开发三个房地产项目,分别位于该省的三个不同的城市,并将三个项目的部分工程,依法发包给了广州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

广州公司承接项目后,将三个项目整体转包给了黄某,黄某为此成立了广州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黄某为股东之一,后广州公司与劳动公司就三个项目分别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公司须完成原应由广州公司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建设方按工程进度和验收合格节点,将工程款支付至广州公司账户。广州公司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再将余款支付给劳务公司,广州公司不承担项目的管理义务、责任及风险。

为便于劳务公司与建设方对接,广州公司向黄某出具了书面授权书,授权黄某担任三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并将三个项目的“项目专用章”交给黄某保管使用。项目于2020年初由劳务公司实际施工,至2023年3月通过建设方竣工验收,广州公司也依约将相应工程款项陆续支付给劳务公司。

此后广州公司意外收到应诉通知。原告谢某起诉广州公司,要求支付拖欠一项目的工程施工款30余万元及利息,该案谢某提交了项目经理黄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黄某社保记录及欠条等证据。因未收到出庭通知,广州公司未参加该案的诉讼,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认定黄某是广州公司员工,其签订的合同代表广州公司,判决广州公司向谢某支付施工款30余万元及利息,后该判决生效。

该案生效之后,谢某又分别就另外两个项目(以下简称A案、B案)向广州公司提起诉讼,追索相关施工款项及利息,上述三案除项目位置和金额不同之外,其他情况基本一致。由于前案已败诉,此两案广州公司处境明显十分不利。

在此背景下,广州公司委托笔者律师团队代理上述两案。

 

 
三、代理案件突破点
 

 

笔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此三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全面搜集、清查与案情相关往来资料文件、聊天记录。通过调查了解,以及大量证据对比分析发现,谢某是黄某的项目股东之一,只是谢某的股东身份在劳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未披露,但谢某与承包人的项目管理领导、财务等人员又进行了大量的项目工作对接,聊天记录涉及大量的项目工程量和结算信息等,绝非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或单纯的第三方施工方。后又据代理律师对相关人员的深入了解,此三案的背后实情是,由于市场下行及施工单价较低等因素,两人觉得在上述三个项目中获利太少,甚至亏损了,认为吃了亏,心态极为不平衡,于是双方决定利用黄某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身份、掌握的项目专用章,来炮制上述虚假诉讼。在了解到背后实情之后,代理律师认定上述三个案件实则是谢某与黄某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锚定这个突破口,代理律师在A案庭审中,通过对大量证据对比和分析,凸显出原告谢某与黄某的背后股东关系,以及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在陈述、举证及发表代理意见时均围绕这一突破口展开,虽未有直接证据,但已足以促使法官对原告谢某的陈述、黄某多重身份混同和签章效力,产生严重怀疑。代理律师又进一步建议法官从“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的角度,对谢某进行质询并书面记录,对谢某构成巨大心理压力,该案谢某最终选择主动撤诉。在B案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仍锚定上述突破点,法官对黄某多重身份及代表利益产生了质疑:黄某是劳务公司的股东,自然倾向于代表劳务公司的利益,另外黄某掌握项目印章,其有利用项目印章与第三方签章的便利,于是对其是否代表广州公司在合同和单据上签章效力产生严重怀疑,最后,驳回了原告谢某全部诉讼请求。在前案败诉的情况下,A、B两案取得了全面胜诉成果,实属来之不易。

 

 
四、法院审理要点
 

 

 
(一)A案的庭审突破

A案法院开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凭借对案情的深入研究和相关事实的掌握,揭露谢某与黄某涉嫌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不合理疑点:

其一,工程已全部转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没有必要重复委托谢某施工。

其二,欠条总金额高于建设方认定的对应工程款项,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其三,谢某提交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工程单价,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工合同和欠条是虚假的,但代理律师巧妙利用上述疑点,使法官对谢某的陈述产生严重怀疑。代理律师提请法官向谢某询问:施工合同的签署过程、依据、对接的人物等细节,谢某随口编造签署过程,代理律师立即指出其陈述的重大漏洞,谢某顿时慌乱,难以自圆其说。

代理律师趁热打铁,对谢某展开心理攻势。代理律师提请法官和书记员,记录下谢某当庭回复的内容,要求当场收缴施工合同和欠条原件,并提请对印章、签名的时间进行鉴定。律师在法庭上强调:如果鉴定发现伪造,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谢某的法律责任。谢某心理防线顿时崩溃,当庭改口,法官当场对谢某进行了训诫。经过一系列庭审努力,法官已经确信施工合同和欠条是虚假的,在法官不断质疑下,谢某在庭审之后主动撤诉。

 
(二)B案裁判认定

B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与谢某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广州公司。法院分析指出:案涉《施工合同》抬头列明“发包方广州公司项目部”,但落款甲方处仅有黄某签名,无项目部盖章。

谢某主张黄某的签名,系代表广州公司履行职务,并提供委托书、黄某在广州公司参保的记录作为佐证。广州公司否认该事实,称指定黄某为项目经理并为其参保,是建设方的硬性要求,属于行业惯常做法。广州公司提供了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工商登记信息、相关另案判决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之后认定:广州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并不影响广州公司是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认定,黄某是劳务公司的股东,在广州公司与劳务公司已就项目全部施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黄某代表劳务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更符合常理。

关于《工程结算单》中加盖广州公司“项目部”印章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其他证据,该印章施工期间一直由黄某保管。谢某与广州公司员工的多次聊天记录中,并未提及谢某作为第三方施工的事实和财务结算等问题,反而是作为从劳务公司对接人的身份沟通项目工作与结算。因此,难以认定《工程结算单》上的“项目部”印章,是对谢某施工的追认。

此外,工程款《欠条》上仅有黄某签名,无“项目部”盖章,且欠条内容与《工程结算单》等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和冲突。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系代表广州公司履行职务,其签订《施工合同》对广州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以广州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谢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五、律师分析
 

 

上述两案在极为不利的局面下最终取得全面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建工行业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参考案例。代理律师团队总结认为,A、B案取得全面胜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坚持基于事实与证据,努力追求案件的真相

任何一个案件从不利局面实现逆风翻盘,都必须基于事实真相和充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诚信”标准的基本要求。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办案,依据事实寻找证据,以最大努力追寻事实真相。

本案原告谢某起诉广州公司,并非基于真实事实。他利用黄某的“项目经理”身份及“授权书”的权限,假借他人已完成的施工成果,与黄某串通伪造项目承包合同、欠条等证据,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即便这些证据看起来天衣无缝,只要细致研究调查,就会发现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企图制造事实和证据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不能得逞,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保持必胜的坚韧意志与发挥庭审查证的专业能力

代理疑难案件,最需要律师保持必胜坚韧意志和发挥高水平专业能力,尤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庭审这一直接陈述、质询及辩论的场景与时机,协助法官查清案件的真相。实务中,裁判机关往往依据“项目经理”身份及授权书真实有效,支持“项目经理”对外签署合同和债务的效力。本案中,第三方与项目经理串通,冒用他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来追索,极不利于承包方辩解,不利于裁判机关查清事实。上述案件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中,运用了高超的询问技巧。

 

 
六、实务建议
 

 

 
(一)对承包施工单位的风险防范建议

1. 签约阶段:明确授权范围

依法承包并施工,对于需要聘请第三方进行施工的零星工程、维修工程等,要注意在授权项目经理时,应当在授权书中明确限定授权范围。授权书应当写明:项目经理仅负责与建设方对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事宜,不得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借贷合同等经济合同。授权书应当明确有效期限。

承包人应当避免将“项目专用章”交由实际施工人保管使用。如需使用,应当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管控制度,每次使用均需记录在案。

2. 履约阶段:加强项目监管

承包人应当切实履行工程管理义务,建议承包人定期派员到项目现场巡查,核对实际施工人员身份,审查工程款支付对象。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以下内容:施工范围、施工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尤其要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3. 证据保全:防范于未然

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授权书、印章使用记录、与建设方的往来函件、与实际施工人的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这些文件在发生争议时是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对代理律师的办案建议

1. 接案阶段的审查要点

律师在接受承包人委托后,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授权书的原文及授权范围;项目专用章的使用记录;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协议;工程款的支付凭证;与建设方的往来函件等。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详细了解: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背景;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项目经理的任命过程;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类似诉讼。

2. 证据收集与梳理的重点方向

在项目经理签章效力纠纷中,证据收集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

第一,收集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包括: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实际施工人自行聘用人员的证言、实际施工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凭证等。这些证据用于证明合同的实际签订主体不是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

第二,收集证明“相对人非善意”的证据。包括:相对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合伙人协议、资金往来记录)、相对人在交易时已知晓项目转包情况的证据、交易条件明显异常的对比材料等。这些证据用于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

第三,收集证明“合同内容异常”的证据。包括:合同单价与市场价的对比、欠条金额与应付工程款的对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正常交易习惯的对比等。这些证据用于证明相对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第四,收集证明“实际施工人自认”的证据。包括: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会议纪要等。这些证据可发现承包合同是虚假的。

3. 庭审中的询问策略

第一,主动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申请对印章、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履行的原始凭证(如材料采购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当庭盘问对方关键细节,寻找陈述中的矛盾。

第二,构建己方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系统梳理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整理与建设方的往来函件,证明项目的真实管理情况。调取与相对人、实际施工人的沟通记录,证明三方关系。

第三,向法庭揭示交易的反常之处。对比欠条金额与建设方支付总额,显示金额倒挂的不合理性。分析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如没有约定单价、违约金过高等),说明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指出相对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特殊关系等。

第四,申请移送刑事侦查。如果发现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行为人。

 
(三)对司法裁判者的审查认定建议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审查授权的真实范围和目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书是用于什么目的?是为了与建设方对接,还是授权对外签约?授权范围是否明确?实践中,承包人的授权往往是为了方便项目现场管理,而非授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裁判者应当穿透授权书的形式,探究授权的真实目的。

第二,审查印章的实际控制情况。项目专用章由谁保管?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自主使用印章?公司是否有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如果印章由实际施工人自行保管使用,则盖章行为很可能超出授权范围。

第三,审查合同的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合同单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工程量确认是否有依据?付款条件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习惯?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如果合同条件明显异常,相对人应当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审查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履行情况。相对人在签约前是否核实了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是否要求提供公司公章而非项目章?是否注意到交易条件的异常之处?表见代理的成立以相对人善意为前提,如果相对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则不应当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第五,审查资金流向和实际履行情况。工程款最终支付给了谁?合同约定的施工工作是否实际完成?由谁完成?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工作成果的情形?资金流向往往是揭开虚假诉讼面纱的关键。

第六,审查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线索。如发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情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事责任的追究是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本案中,正是移送刑事侦查的威慑力,促使原告主动撤诉。

更多不动产争议解决的实战案例与实务要点,详见作者《不动产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律师实战案例详解,办案实务操作指引》(中国财富出版社2024年6月第1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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