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融合加深,内地居民配置香港跨境保险的情形愈发普遍,涉港保单的离婚分割争议已成为家事纠纷中的典型疑难问题。此类案件长期存在涉港证据采信门槛高、举证能力失衡、子女名下保单定性模糊、退保金处置无统一标准等实务痛点。
本文以笔者最近经办的案件(经案件当事人同意)为例,通过梳理一、二审裁判逻辑差异,分析涉港证据的认定规则,为律师办理同类跨境家事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女,近年双方感情破裂,女方通过微信与男方沟通协议离婚不成,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女方诉请判决离婚,子女由其抚养,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包括涉港保单。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多份香港储蓄型保单,整体分为两类:其一为在婚内出资投保现仍续费保单,投保人为女方,被保险人为婚生子女;其二为在婚内出资投保但已退保的保单,投保人为女方,被保险人为女方,女方在未告知配偶、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办理退保,并已取得大额退保金。
诉讼中,男方主张案涉香港保单及退保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一审法院以涉案境外证据未履行公证转递手续、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驳回男方全部涉港保单的分割诉求,男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突破涉港证据形式审查桎梏,明确案涉保单真实有效,区分现存子女保单与已退保保单的法律性质,分别作出裁判处置,笔者根据二审判决思路梳理出具有参考价值的类案裁判规则。
家事案件处理涉港书证长期存在形式主义裁判惯性,多数法院将文书的转递程序作为涉港证据采信的必要条件,导致非投保人一方因无法完成跨境取证、无法履行形式手续,直接丧失财产维权途径,形成举证地位的失衡。
本案一审法院沿用传统审查标准,以男方提交的保单年结通知书是复印件、亦未完成公证转递为由,直接否定证据效力,未对案件实体事实进行审查。二审法院突破该裁判误区,确立“实质证据链优先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规则,明确涉港书证的核心审查标准为真实性、关联性,而非程序完备性。
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一是女方在双方离婚协商期间形成的书面文件中,已自认案涉香港保单真实存在;二是男方留存的长期投保沟通记录、保费支付凭证等境内证据,与保单复印件内容完全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女方作为证据控制人,无正当理由于庭审现场拒绝法院调查指令,无法对保单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二审法院直接采信案涉保单证据,最终认定保单真实存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涉港保单纠纷存在天然举证难的问题:保单原件、年度结单、退保记录、账户信息等核心材料,均由投保人单方实际控制,非投保配偶客观上无法调取、无法举证,若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直接导致实体权利失衡。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该举证裁判逻辑:非投保人一方提交境内佐证证据,完成保单存在、由证据非控制方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由证据持有方举证反驳;持有证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虚假否认案件事实的,法院可直接推定举证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该规则适用有效解决了跨境家事案件的举证困境,明确法院可依职权干预证据失衡问题,打破了非投保人一方举证不能的司法僵局。
针对婚内为子女投保的跨境储蓄型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本案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保单为赠与性质。
案涉的现存保单均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结合双方沟通记录、离婚协商文件可知,夫妻二人对投保事宜均知情且无异议,形成共同投保合意。同时,案涉保单投保节点贴合子女成长阶段,保障周期覆盖子女教育、成长全过程,具备明确的子女抚养、权益保障目的,契合家事审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保单属于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赠与,保险权益专属子女个人所有,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但笔者对此裁判规则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则为个案实质性判断,并非绝对适用在每一个案件中。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退保取得保险金,不用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是子女不等于将保单赠与给子女,保单的投保人是保单续费或退保的权利主体,同时保单有财产性利益,因此投保人作为权利主体,实质上控制着保单的财产性利益。
针对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擅自退保、处分保单的处置问题,本案一审并没有认定保单的真实性,并判定分居期间男方需支付抚养费。
本案二审法院采用“用途推定+债务抵扣”的处置方式。女方在双方分居、其单方抚养子女期间擅自退保,取得大额退保金,结合分居期间子女抚养、家庭日常开支的客观事实,法院推定该笔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结合款项金额、抚养周期、男方应付抚养费总额,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笔退保金可全额抵扣男方应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该裁判思路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处分规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既避免了机械分割财产导致的利益失衡,又贴合分居期间家事开支的客观实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理涉港保单离婚案件,无需机械优先办理公证转递手续。律师应当优先固定境内形成的核心证据,构建完整事实证据链:重点留存双方协商离婚文件、微信沟通记录、保费支付流水、与保险从业人员的沟通记录等,此类境内证据无需公证即可采信。依托对方自认证据、间接印证证据,足以完成保单真实性、价值、投保合意的初步举证,突破证据取证难点,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代理律师务必梳理清晰对方控制的具体证据名称、证据受对方控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在对方虚假陈述、拒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法院适用不利事实推定,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证据控制方,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涉港保险同时配偶作为保单持有人时,需区分保单性质:对于夫妻合意投保、购买的是子女重疾保障属性的保单,可主张保单权益归子女所有不予分割,但如果配偶擅自处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配偶一方擅自退保、未取得配偶同意,应当积极主张投保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庭审中可要求控制保单一方对是否持有、投保事实、退保行为作出明确陈述,若对方虚假否认,可当庭向法庭申请用保单持有人的身份登录香港保险公司网站便可现场查清保单情况,若对方拒不配合则请求法院适用证据不利推定规则,推定保单的真实性。
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家事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本案判决为涉港保单离婚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判决有效平衡了跨境家事案件中的涉港财产举证失衡、保单财产定性模糊的实务难题。
家事律师办理同类跨境案件,应灵活运用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恪守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最大化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与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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