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宙等: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事件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舆情法律风险及应对

发布时间: 2026.06.25
 

一次程序合法的商标维权,何以在四天内演变成导致股价大跌的声誉危机?本文从舆情法律服务的视角,复盘事件全过程,拆解其中的法律判断与舆情处置失当,并提出企业维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维权)前应当完成的“四问压力测试”。

 

 
一、四天时间线:一碗八元的小面如何掀翻一家上市公司的声誉
 

 

2025年12月5日,遇见小面(2408.HK)登陆港交所主板,被称为中式面馆第一股。其2025年营收16.22亿元,同比增超四成;归母净利润1.06亿元,同比增超七成,基本面并不弱[1]

2026年6月11日,遇见小面委托第三方律所,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起诉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夫妻面馆,索赔7000元至8000元。

6月12日,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此事。店主毛女士在镜头前哭诉,称对方律师表示不赔偿就不和解、等开庭,并说出那句迅速传遍全网的话: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一千碗还有成本[2]。当日,遇见小面即沟通撤诉。

6月13日,遇见小面发布关于商标事件的说明,确认撤诉并称将反思维权流程。但风波并未平息:部分储值会员开始在社交平台晒退款截图以示抗议,有人专门退掉不足一元的余额,部分消费者还反映储值随时退功能疑似受限。一场品牌形象危机,由此叠加出一场消费者信任危机[3]

6月15日凌晨,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宣布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承认这是管理上的重大失误,表示承认错误、承担后果、不甩锅,并宣布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

截至6月15日,遇见小面股价跌超6%,上市至今累计跌超五成。一次标的额不过数千元的商标维权案件,最终以股价大跌、创始人深夜致歉收场[4]

 

 
二、为什么合法的维权会变成舆情危机:合法、合规与合理是三件事
 

 

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是:只要维权于法有据、程序合规,就不会出问题。遇见小面事件恰恰说明,法律上的正当性,不等于舆情上的安全性。

先看法律层面本身。判断两个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依据的是音、形、义的整体比较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遇见小面和渝见小面相比,在43类餐饮服务上,“小面”两个字本身显著性较弱,其具有显著性部分主要在于“遇见”和“渝见”,但是两者首字不同,整体含义也有明显差异,因此虽然遇见小面商标知名度较高,本案在法律上遇见小面是否能胜诉,笔者持不乐观态度。

所以当一个动作在法律上可能只有五成胜算,在舆情上却注定要承受十成压力时,理性的选择本应是先做舆情评估、再决定是否启动。但遇见小面内部似乎缺少把法律动作放进舆情坐标系里做一次预判的流程。

 

 
三、并非孤例:从青花椒到潼关肉夹馍,类似舆情危机剧本在反复上演
 

 

把视野放宽,遇见小面绝不是第一家在商标维权上栽跟头的企业。近年来已有数起类似的事件。2021年的潼关肉夹馍案中,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为由,在全国范围内起诉数百家名称含潼关二字的小吃店,索要赔偿乃至加盟费。舆论引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回应:注册人无权向原产地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并收取加盟费,也无权禁止区域内商家正当使用其中的地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同步表态,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不符合商标法。当日,涉事协会即发布致歉信、停止维权[5]。几乎同期的青花椒案中,上海万翠堂起诉多家四川餐馆,2022年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餐馆对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菜品调料的客观描述,是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且该商标显著性较弱、保护范围不宜过宽,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随后评论指出,商标不应沦为跑马圈地、敲诈盈利的工具[6]

与“潼关肉夹馍”和“青花椒”两个案件相比,遇见小面目前似乎并非批量维权(alphalawyer检索最近五年遇见小面为原告的案件只有3件),争议商标又不存在通用名称或地名正当使用这一法律软肋,但共同点是从舆情结果来看权利人貌似赢了商标注册、却输了人心,最终甚至连官司本身也未必赢得了。

对于商标权与知识产权的滥用,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已经形成清晰而稳定的负面态度。尤其是那种外包给法律服务公司或者律所批量承接、以诉讼或高额索赔倒逼小商户付费和解的维权工厂模式,不仅法律根基不稳,舆情上更容易一点就着。遇见小面宣布中止与外包律所合作、呼吁商标保护科学良性开展,某种程度上正是对上述政策传递信号的迟来回应。

 

 
四、被低估的角色:代理律师就是企业的第一发言人
 

 

这起事件中首先点燃公众情绪的,不是诉讼本身,而是原代理律师面对媒体的措辞。

据多家媒体报道,代理律师在采访中强调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构成整体相似,并传出不赔偿就不和解、等开庭的说法[7]。这易使外界产生其居高临下、咄咄逼人的观感,与镜头前哭诉的夫妻店主形成强烈反差,瞬间形成上市公司以大欺小的画面。有自媒体甚至直接将其定性为律师行业的反面案例[8]

这里有一条容易被企业和律师共同忽视的舆情规律:在企业维权场景中,代理律师的每一次对外发声,都会被公众默认为企业本身的态度。律师以为自己在陈述法律观点,公众听到的却是这家公司的价值观。当律师追求法律表达上的精确与强硬时,往往可能同步制造了舆情上的傲慢与冷漠。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外部律师与企业之间的舆情协同缺失。外包律所通常只对法律结果负责,不对企业声誉负责,其考核与激励也不包含舆情维度。当企业把维权外包出去,却没有同步建立对外口径的舆情审查机制时,专业正确与舆情失分就会同时发生。遇见小面事后宣布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某种意义上正是为这一协同缺位付出的代价,但这一动作本身也可能埋下了与不甩锅表态相矛盾的问题,下文再述。

 

 
五、次生舆情:把品牌危机升级为信任危机的,可能是处置动作本身
 

 

如果说起诉夫妻店是第一波危机,那么储值退款风波就是典型的次生舆情。

撤诉之后,事件本有降温空间,但部分储值会员的集中退款、退掉不足一元余额的象征性抗议,以及储值随时退功能疑似受限的传闻,把矛头从一桩商标纠纷转向了企业对待自家消费者的方式。第一波危机损害的是品牌好感,第二波危机动摇的是消费信任,后者对一家依赖会员复购的连锁餐饮企业而言,伤害远更实质。

次生舆情的生成有其规律:当第一波处置触及更广泛群体的切身利益,或暴露出企业言行不一时,舆情就会自我增殖。储值退款本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企业一旦在退款体验上出现任何瑕疵,都会被解读为店大欺客,与此前的以大欺小叙事叠加共振。

这给舆情处置提出了另一条原则:在平息第一波危机时,必须同步预判每一个补救动作可能触发的第二波反应,并确保口径与体验经得起放大检视。遇见小面工作人员事后澄清退款渠道从未关闭,只是咨询量增大[9],但澄清的时机已落后于情绪的发酵,这正是次生舆情处置中最常见的被动。

 

 
六、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声誉、股价与信息披露的联动
 

 

对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声誉危机从来不只是公关问题。

遇见小面股价在风波中持续走低[10],这条传导链条值得每一家上市公司警惕。声誉风险会经由舆情发酵直接作用于股价,而股价的异常波动又可能反向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者关系层面的连锁反应。当一起看似细小的经营纠纷开始影响二级市场表现时,处置就不再是市场部一个部门的事,而需要法务、董秘办、投资者关系、公关与外部律师的协同。

这恰恰是上市公司舆情区别于一般企业舆情的要害之处,处置方案不仅要回应公众情绪,还要同步评估是否构成应披露事项、对外口径是否与已披露信息一致、创始人个人表态是否可能被解读为公司承诺。创始人深夜以个人名义发出致歉信,在舆情上是加分项,但在上市公司治理语境下,个人表态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承诺的可执行性,都需要事先经过法律审查。

 

 
七、致歉信拆解:一封高分道歉做对了什么,又留下什么隐患
 

 

宋奇的致歉信,在舆情处置技术上确实可圈可点。它具备一封高质量道歉应有的几个要素:态度上承认错误、不甩锅,行动上拿出无偿赠予商标这一具体、有成本的实际动作,而非空泛表态;价值上重申正直善良的企业文化,并呼吁商标保护科学、良性开展,完成了价值立场的重建。比起大多数企业危机中那种正在核实、高度重视的套话,这封信的诚意是可感知的。

特别是这封信在归责次序上处理得相当稳妥,首先把事件定性为公司自身管理上的重大失误,明确承认错误、不甩锅,之后才提到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自我归责在前、调整外部合作在后,这一顺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把责任推给律所的观感。如果把调整外部合作明确表述为完善企业内部未来维权审查机制的一部分,效果上可能会更好。

 

 
八、实务建议:企业维权前,先做这一轮舆情压力测试
 

 

遇见小面事件的价值,是为掌握知识产权、却又直接面向公众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可复用的案例。作为舆情律师,笔者团队就类似情况,给出企业在启动维权动作前应当完成的一个“四问压力测试”。

第一问,强弱之问。维权对象与本企业之间,是否会被公众构建出以强凌弱的叙事?上市公司对夫妻店、头部品牌对个体户、平台对小商家,这类对象天然占据舆论同情的一方。一旦大欺小的框架形成,几乎不可逆转。对这类对象的维权,须设定远高于常规的启动门槛。

第二问,比例之问。维权手段与所受损害是否相称?直接起诉与索赔,相比先函告协商、要求整改,是一种强度更高的动作。当实际损害难以量化、标的额极小时,动用诉讼这一最重的工具,极易被解读为店大欺人,得理不饶人。

第三问,时序之问。维权动作是否预留了舆情发酵后的撤回与补救空间?很多企业的被动在于,诉讼一旦启动、强硬表态一旦出口,再撤回就成了打脸。维权应当分步推进,把最不可逆、最具攻击性的动作放在最后,为舆情留出观察与转圜的窗口。

第四问,口径之问。所有对外发声主体,尤其是代理律师,其措辞是否经过舆情审查?企业应当与外部律所事先约定对外沟通口径,明确律师在媒体面前的表达边界,把法律上的强硬与舆情上的克制分开处理。律师可以坚持法律主张,但不必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去表达。

四问之中,只要有一问的答案令人不安,企业就应当暂缓启动,或调整维权路径。维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商誉,而一场处置失当的维权,恰恰会以更快的速度摧毁商誉。

 

 
九、结语:把舆情风险,前置到法律决策之中
 

 

遇见小面事件不是一起孤立的公关事故,而是企业法律行为与舆情风险长期割裂的一次集中爆发。在一个任何纠纷都可能被即时记录、剪辑、传播的环境里,企业的每一个法律动作,都同时是一个舆情动作;每一份对外文书、每一次律师发声,都是企业声誉的组成部分。

法律团队不能只回答能不能告、告不告得赢,还要回答告了之后舆情会怎样、企业准备好承受了吗。把舆情风险评估前置到法律决策环节,让法务、公关与外部律师在动手之前就坐到同一张桌子上,这正是企业声誉治理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舆情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

 
 
 
 
 

●注释:

[1]中国证券网《遇见小面2025年盈利翻倍 全球门店总数超500家》,2026年3月27日,https://www.cnstock.com/commonDetail/658293。

[2]澎湃新闻(援引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2026年6月15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80578;腾讯网《河南南阳90后“渝见小面”店老板:“遇见小面”告我商标侵权,设计完全不一样,让赔一万,八块钱一碗面,我得卖一千多碗”,原告律师:至少得赔七八千,否则就等开庭!》,2026年6月12日,https://news.qq.com/rain/a/20260612V0274X00。

[3]中华网《遇见小面 会员退费退款风波引发热议》,2026年6月15日,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60615/49548961.html。

[4]澎湃新闻,同前注,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80578;光明网《“遇见小面”创始人就起诉“渝见小面”致歉:决定无偿赠予已注册商标“渝见小面”》,2026年6月15日,https://m.gmw.cn/2026-06/15/content_1304496768.htm;中国基金报《遇见小面创始人致歉,股价一度跌超6%》(新浪财经转载),2026年6月15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6-15/doc-inicnckz5146903.shtml。

[5]人民网(新华社)《维权要理性、收费勿任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2021年11月26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1/1126/c1008-32293225.html;新浪财经《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地理商标无权限制他人使用》,2021年12月13日,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1-12-13/doc-ikyamrmy8589105.shtml;大河网《“潼关肉夹馍”维权问题,最高法回应!》,2021年12月13日,https://5g.dahe.cn/news/20211213936118。

[6]新华网《“青花椒”维权案二审宣判:成都火锅店商标侵权不成立》,2022年1月13日,http://www.news.cn/legal/2022-01/13/c_1128260713.htm;商务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青花椒”商标纠纷案写入四川高院工作报告,认定系正当使用》,2022年1月,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sf/zz/zzsb/202201/1967791.html。

[7]中国新闻网《“遇见小面”把“渝见小面”告了,合理吗?》,2026年6月13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06-13/10639651.shtml。

[8]ZAKER《“遇见小面”的律师,给所有老板上了堂“公关课”》,2026年6月14日,https://www.myzaker.com/article/6a2e3dd68e9f0903c71ab99f。

[9]上游新闻,同前注,https://www.163.com/dy/article/KVDCGJTV053469M5.html。

[10]经济观察网,同前注,http://www.eeo.com.cn/2026/0614/915069.shtml;新浪财经,同前注(披露最新股价3.73港元,较发行价下跌约47%),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6-14/doc-inickriq73245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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