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与香港两地交流频繁,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在香港配置资产,包括在香港银行开户储蓄、购置房产或买入港险等;这也导致经常触发跨境继承的法律问题。
内地居民继承位于香港的遗产,根据被继承人是否是香港永久居民,可区分为内地居民继承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以及内地居民继承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的遗产两种情形。而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留有有效的遗嘱,继承又可分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情形。两地法律在继承领域存在根本的差异性,本文作者既是香港执业事务律师,也是内地执业律师,但篇幅所限,本文将仅重点介绍适用香港法律的香港遗产继承问题。
根据内地法律,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根据香港法律,父母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子女,则父母并无继承权,配偶先获得固定遗产数额(50万元港币)及剩余遗产的一半,剩下一半由子女共同继承。
因此,若想改变香港法律的法定继承顺序,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按自己的意愿偏好分配财产,传承财富。
继承的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香港法律,若继承的是动产(如存款、股票、珠宝等),适用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居籍地的法律;即若被继承人是内地居民,则为内地法律。若继承的是不动产,适用的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被继承人是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永久居民,影响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
在继承开始后,香港律师将与继承人清点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对于房产,若是以“长命契”(Joint tenancy,联权共有)的方式与配偶或他人联权共有的,无须办理继承,即可由仍在世的共同共有人取得房产的全部份额。对于银行存款,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开户的香港银行账号,香港律师即可向香港银行发函,查询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等。
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须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若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则须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未办理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任何人均不得处置被继承人在香港的遗产。即使继承人知悉被继承人的银行账号密码,也不得擅自取款或转账,否则构成犯罪。
内地居民继承的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的遗产,需提供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经内地公证处公证,并经外交部外事部门认证。
内地居民继承的是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则在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以外,还须聘请内地律师出具有关继承的内地法律意见书,就谁有权继承财产等法律问题出具意见。该法律意见书可按上述公证方式提交,也可由内地律师亲自前往香港律所以誓章的方式作出并提交。
此外,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相关规定,司法常务官有权要求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授予遗产管理的一项条件。因此,在办理内地居民申请继承香港遗产的案件,香港律师须向法庭申请豁免该担保要求。若未能成功申请豁免担保,则申请人须提供两名香港永久居民作为担保人,或购买相关的保险,才能办理遗产承办。
若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死者遗产,却尚不清楚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当事人可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律师会查询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仍与其他继承人沟通协商当中,则可先向法院提交知会备忘录的登记,以告知法庭该死者的遗产承办存在争议。知会备忘录登记并生效后,法庭在没有通知备忘录提交人的律师前不得处理有关死者的遗产承办申请。
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若当事人生前是受死者供养的人士,包括不限于死者的妻子或丈夫、父母、子女或兄弟等,但死者的遗嘱并未对该当事人作出相应的遗产份额安排,则该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经济给养。
以上是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关键的法律要点。在继承事项上,香港法律纷繁复杂,与内地法律还是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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