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瑶:艺术创作与艺术管理全链条知识产权风险研判——面向艺术院校与创作者的专业法律指引(四)

发布时间: 2026.07.01
 

在文化强国战略深入推进与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的双重背景下,艺术创作与管理的水平已成为衡量艺术生态健康程度的关键标尺。当前,从借鉴与演绎的侵权边界认定到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界定,从校园教学中的素材使用规范到商业交易中的合同风险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已贯穿艺术生产全链条,对艺术院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乃至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现实挑战。

为此,本文立足于艺术院校与创作者视角,系统梳理各环节法律风险,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裁判逻辑,提出兼具专业性与可操作性的合规路径,以期为艺术管理实践与创作者权益保护提供体系化的法律指引。

接上篇《艺术创作与艺术管理全链条知识产权风险研判——面向艺术院校与创作者的专业法律指引(三)

 

 
七、侵权纠纷中的维权救济与责任承担
 

 

 
(一)核心法律风险

1. 创作者作为权利人的主动维权障碍

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常使用虚假身份、境外服务器或层层转授权,权利人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四种赔偿计算方式在艺术作品中面临举证难、量化难问题,权利人时常陷入判赔额远低于维权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

在安某公司与全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安某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寒某》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某公司作为“某网”的经营管理者,在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2月11日期间,其网站注册用户上传了涉案影片供公众在线播放,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安某公司认为全某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影片系注册用户上传,安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全某公司直接上传,故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全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内容服务的视频分享网站,应当知晓上传用户并非权利人,在收到律师告知函后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综合作品类型、知名度、播放次数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全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30]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关于帮助侵权的认定正确,但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涉案影片公映两周票房突破2亿,获得第32届香港金像奖9项大奖,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和知名度;全某公司在影片上映前即收到律师告知函,仍未采取措施防止热播期传播,主观过错较大;侵权视频在热播期传播且点击量持续上升,对票房收入造成影响,播放过程中存在广告投播获取收益。综合上述因素,改判全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持合理费用5,000元。[31]

2. 被诉侵权时的多重责任叠加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要件,被诉侵权人需就独立创作或合理使用承担举证责任。艺术院校师生因作品涉嫌抄袭、实质性相似被权利人投诉或起诉时,除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同步面临院校内部的学术纪律调查,构成学术不端的,可能遭受撤销学位、取消成绩、记入学术诚信档案等处分。网络舆情的发酵导致创作者声誉严重受损,影响后续就业及职业发展。

在谢某与某学院学位申请资格行政纠纷案中,谢某系该院2012级在职艺术硕士(MFA)研究生,创作了硕士学位论文《论电影剧作某》。某学院经答辩委员会审查,认定该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行为,剽窃率超过70%,遂作出取消谢某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谢某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学院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判决撤销该决定。某学院在重新告知谢某陈述申辩权利后,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讨论,作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谢某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2]二审法院维持原判。[33]谢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4]

3. 院校责任与舆情管理风险

在院校教学实践中,若师生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学校教学活动、学业指导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学校恐将承担教育管理失职责任。例如,部分教师在日常教学、课程指导中,引导学生临摹、演绎他人作品,并创造条件推动学生将相关临摹、衍生作品进行商业化利用;再如,院校在组织学生作品展览、赛事参评、成果展示等官方活动时,未履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同时,此类事件极易诱发舆情危机,对院校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若处置程序失范或响应滞后,可能引发舆论反噬,对院校公共形象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在青年导演朱某向母校四川某学院维权案中,朱某创作了电影作品《翩某》,四川某学院未经其许可,擅自将该电影刻录成DVD光盘并收录于作品集中在校内外传播销售,并擅自在影片片头添加“四川某学院电影电视学院”字样。朱某称该作品由其与7名同学共同出资、历时近三年、花费近200万元拍摄完成,其担任唯一编剧和导演,校方全程未参与创作。此前校方曾要求签署版权共享协议并为其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但被主创团队拒绝。朱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收回、销毁光盘并道歉未果,2017年5月,朱某在微博公开索赔200万元,引发重大舆情。其一,被指利用毕业季权力不对等,“以优秀毕业生证书为筹码”侵占学生作品,涉嫌“以权压人”;其二,身为艺术院校却侵犯著作权,有悖于教书育人宗旨;其三,校方回应滞后且法理欠妥,被指“店大欺客”,学校声誉与公信力遭到重创。[35]

 
(二)一体化合规建议

1. 探索“组团维权”模式。针对当前艺术创作领域侵权行为频发、师生创作者维权意识薄弱、个体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的突出问题,尝试以相关行业协会统筹主导,整合院校及创作者资源,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焦共性问题,常态化开展咨询和维权指导。指导师生创作者根据侵权情节、损失程度等实际情况,分层采取证据固定、律师函告知、平台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等多元化维权方式,分摊维权成本,破解个体维权贵、维权难的痛点,筑牢院校艺术创作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2.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存档机制。师生在提交毕业设计、学位论文等学术成果时,须同步报送完整创作过程文件包,内容涵盖灵感来源记录、草图迭代版本、参考素材清单、素材授权证明文件、程序开发工程文件等全过程溯源资料,确保学术创作可追溯、可核验。

3. 开展学术诚信法治教育。将知识产权与学术诚信教育纳入院校必修课程体系,常态化开展侵权纠纷、违规失信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系统性培育师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法创作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从思想层面杜绝无意识侵权、违规借鉴等问题。

4. 舆情应对及时有效。将作品抄袭及侵权争议纳入舆情处置范畴,前置知识产权审核环节,严防因盲目公关、不当致歉或自认侵权等行为引发次生风险。

 

 
八、教学管理中的合规事项
 

 

 
(一)核心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作为教学素材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课堂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需满足“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供教学人员使用”等要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课外培训班、考前集训营、网络付费课程等教学活动具有商业营利性质,已超出合理使用制度所涉“学校课堂教学”范畴。当前,艺术院校培训普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美术、摄影、设计及软件素材等行为。此类培训受众广、收益高,极易触发著作权侵权责任。

在美国某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某学校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案中,美国某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创作了TOEFL考试试题,北京某学校未经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出版、发行TOEFL考试试题,并在出版物及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TOEFL”标识的行为。美国某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认为侵犯其著作权及商标专用权遂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TOEFL试题由考试服务中心独立设计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某学校以出版物形式公开销售试题,已超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范围,且许可协议已过期,构成著作权侵权。其在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TOEFL”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资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52.2万元。[36]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关于商标侵权认定不当,北京某学校使用“TOEFL”系描述性使用,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予以纠正。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374万余元及合理支出2.2万元。[37]

2. 人像写生与肖像插画的肖像权、隐私权合规缺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确立了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及许可使用规则,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艺术院校的人体写生、肖像插画课程中,聘请真人模特时若未签署肖像使用授权协议,或协议未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如教学展示、展览出版、网络传播)、使用期限等。写生作品的后续使用可能侵犯模特的肖像权、隐私权。

在王樱某与王宏某人格权纠纷案中,王樱某同意由王宏某为其拍摄人体裸照并制作油画用于王樱某个人收藏。王宏某未经其许可,以该照片为蓝本创作油画《某》系列并公开发表、展览与拍卖。王樱某认为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遂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油画以王樱某裸体照片为蓝本临摹绘制,肖像与本人具有同一性,王宏某未经许可公开发表、展览并流入商品市场,侵害了王樱某的肖像权;将裸体形象公开传播,侵害了隐私权;导致社会公众对王樱某评价降低,破坏了其“人民教师”形象,侵害了名誉权。判决王宏某停止侵害、删除相关油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38]二审维持原判。[39]

 
(二)一体化合规建议

1. 建立教学素材库与使用台账。院校统一采购正版图片、影像、音乐、字体等素材的商业授权,建立校内共享素材库,按使用场景分类标注授权范围、授权来源及有效期,定期复核授权到期情况;使用素材前须通过素材库检索确认授权状态,欲使用库外素材需提交版权审查申请,由法务部门评估后决定是否采购授权或替换相关内容。

2. 明确模特授权范围。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地域限制及报酬;涉及人体写生时,单独约定隐私保护条款,未经模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面部特征或可识别身份细节。作品入选展览、出版或网络发布前,审查是否涉及模特肖像,对超出原授权范围的使用须取得模特书面同意。

 

 
结语
 

在文化强国建设与技术迭代的语境下,艺术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亟需从碎片化应对向全链条综合治理转型。本文立足艺术创作规律与司法裁判的实证逻辑,为艺术院校及创作者构建集创作溯源、合规利用、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于一体的长效治理体系,旨在为院校教学管理筑牢法治屏障,为激发创作创新活力注入强劲动能,为护航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注释:

[30](2013)闵民三(知)初字第136号

[31](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4号

[32](2016)京0108行初115号

[33](2018)京01行终614号

[34](2019)京行申299号

[35]李晓东、雷建:《90后导演向母校维权:“请还我电影版权”》,载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2017年6月16日。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6月23日。

[36](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

[37](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38](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275号

[39](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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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感谢实习生翁馨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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