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署名格式、排序规则、适用范围、头衔设置等方面对演员署名作出系统性规范,于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首部针对影视演员署名的行业自律文件,《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影视行业署名从“流量博弈”迈向“规则治理”的新阶段。本文将从律师视角,拆解《通知》规则核心内容,为从业者提供新规下的合规路径与风险防范指引。
互联网流量经济的勃兴,在驱动影视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演员署名乱象:其一,番位博弈愈演愈烈,演员团队与粉丝群体围绕署名顺序展开的公开对峙屡见不鲜,甚至引发网络骂战与项目延期。署名顺序不再是对表演贡献的客观反映,而沦为各方利益博弈的筹码与“咖位”的象征符号。其二,头衔注水泛滥成灾,“特邀主演”“特别领衔”“友情出演”等称谓层出不穷。一部作品中动辄出现七八种头衔,既无法准确反映演员的实际表演贡献,亦令观众难以辨识角色责任的真实归属,演员表的功能被严重异化。其三,艺名权利归属模糊不清,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解约后关于艺名的归属争议频发,艺名的资产属性被过度放大,而人格权属性被相对忽视。上述乱象不仅侵蚀了影视行业的创作秩序与市场生态,也深刻暴露出署名领域缺乏统一规则的缺陷,制度规范已势在必行。
基于上述问题,《通知》以“法定姓名(艺名)”强制并存格式与姓氏笔画排序规则为核心,构建了一套客观、统一的署名标准,其制度逻辑可概括为三重递进结构:
第一,强制本名披露,终结艺名身份遮蔽。艺名与法定身份的对应关系随作品传播逐步固化,演员一旦触碰红线,全部作品与商业痕迹均可迅速追溯至唯一自然人,从而终结了艺名带来的身份遮蔽。
第二,厘清艺名归属,强化人格权属性。《民法典》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参照姓名权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但行业实践中艺名的资产属性往往被过度放大。《通知》强制以“法定姓名(艺名)”格式署名,强化了法定姓名作为表演者身份的根本法律锚点地位。这亦是对《著作权法》中表演者“表明身份”权利立法本意的深层契合——过往仅使用艺名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法定身份的遮蔽,新规则将署名义务与法定身份重新绑定,从自律规范层面还原了表演者权的法律本意。
第三,转变署名博弈形式,回归作品本位。以姓氏笔画这一客观标准替代主观协商模式,署名排序与咖位、流量脱钩,只与法定姓名笔画挂钩。虽商业博弈难以彻底消除(如头部演员仍可能通过调整片酬、要求特定头衔等方式进行变相博弈),但规则本身确立了不可逾越的客观底线,使署名从“可任意交易的筹码”向“身份信息的如实呈现”转变。
上述三重逻辑层层递进:先解决“谁在演”的身份问题,再明确“权利归谁”的权属问题,最后规范“如何排序”的竞争问题,共同推动署名制度从“流量工具”回归“法律标识”。
从性质上看,《通知》属于行业自律规范,其发布主体涵盖了制作端、平台端与演员端最核心的行业协会,其仅对会员单位产生直接约束力,无行政处罚权。非会员单位虽不受协会纪律措施约束,但实际合作中可能通过平台准入要求等间接渠道受到影响。从内容上看,《通知》仅规范演员署名的对外展示格式与排列方式,并未改变《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者署名权的内涵与权利归属。
《通知》对署名格式进行了严格要求:演员署名原则上应使用法定姓名,如需使用已形成广泛认知的艺名,应采用“真名(艺名)”的规范格式,不得单独使用艺名、英文名或昵称等。这一格式的实质,是将署名义务与法定身份绑定,要求演员在承担作品责任、接受行业监管的正式场景中,以法定姓名作为署名的基础标识。
《通知》对署名排序设计了一套“去博弈化”的机制:演员署名按照法定姓名的姓氏笔画由少至多排列,复姓按首字笔画计算,少数民族按身份证登记姓名的首个汉字笔画计算;如笔画相同,则依次比较姓名第二、第三个字的笔画,直至形成唯一排序。片头及片尾署名区域均须明确标注“按姓氏笔画排序”。
上述规则以一套事先设定、普遍适用的客观标准,规范了对外公示层面的演员署名排列方式。无论演员的市场地位、流量数据或经纪公司议价能力如何,排序结果均由姓名本身这一不可更改的事实因素决定,使署名在展示层面回归为“身份信息的如实呈现”。
《通知》在适用范围上要求全链条物料覆盖:所有对外宣传物料与公开信息,包括海报、预告片、新闻通稿、官方社交媒体内容及线下活动物料等,其演员署名规则均须与片头保持一致,不得因平台、场景或渠道不同而区别对待。
这一规定堵住了以往正片合规而宣传“玩花活”的漏洞。《通知》的约束力不仅限于正片片头片尾,而是外溢至完整的宣传链条,这也意味着制作方与播出平台须对每一份对外输出的宣传素材承担主体责任。
《通知》对演员头衔进行了彻底清理:演员署名应根据角色性质、戏份体量及实际参与情况,规范使用“领衔主演”“特别出演”“出演”三类头衔,不得随意修改、增加其他名目。
此前,五花八门的演员头衔充斥影视作品片头片尾,其含义暧昧、界限模糊,既无法准确反映演员的实际表演贡献,亦令观众难以辨识角色责任的真实归属。例如,某电影的片尾演员表中,该片30位演员被划分出多达8种头衔。《通知》通过将头衔压缩至三类,让演员表回归其最本质的功能——清晰告知观众,谁在作品中承担了怎样的表演责任。
《通知》虽以姓氏笔画为客观标准,但若干条文中的弹性表述及技术细节的留白,使其在落地执行层面仍存争议空间。
其一,例外条款的适用不明。“原则上应使用法定姓名”等表述中,“原则上”一词预留了例外空间。该“特殊情形”的认定标准、审批主体及备案程序均未明确。若缺乏严格的例外适用门槛与透明的操作流程,该弹性条款可能被滥用,成为规避新规的通道。
其二,技术细节存在适配难题。如少数民族演员的多音节全名适配问题。部分少数民族演员的法定姓名由多个音节组成,在片头紧凑的排版空间中如何美观且完整地呈现,尚无技术规范可供遵循。若简单截断或缩小字号,可能引发署名完整性的争议。此外,港澳台演员及外籍演员、无汉字姓名的特殊群体如何适配“姓氏笔画”规则,面临更多实操难点。例如,港澳台演员法定证件可能为繁体中文,转换为简体汉字时笔画如何计算;外籍演员无汉字姓名时,是音译后取首字笔画还是另设排序规则,亦有待明确。
其三,救济程序未能明确。行业协会的通报批评、风险提示等措施,虽无行政处罚的强制力,但其对项目发行资质、平台合作资格乃至商业融资的间接影响不容低估。然而,被通报方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是否有明确的救济路径,现行规则尚未明确。若缺乏正当程序保障,自律规范的执行本身也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对于制作方和播出平台而言,《通知》带来的合规压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违规成本显著上升。不按《通知》要求署名,轻则被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列入行业风险名单,重则影响项目与主流平台的合作资质,甚至波及发行许可。由于三大协会的会员单位覆盖制作、播出、演员的全产业链,违反规则的实质后果可能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峻。
其二,全链条物料统一的管控难度极高。往往正片署名完全合规,而某张临时发布的海报、合作营销号的文案,或第三方媒体自行修改的通稿,却使用了旧版署名或错误格式。在社交媒体极速传播的环境下,一处不一致便可能同时引爆舆论反噬与行业协会审查,成为新规施行初期的高危风险点。针对非协会会员的第三方(如营销号、自媒体),制作方缺乏直接约束力,需在对外合作协议中增设“第三方物料署名合规与免责条款”,明确第三方擅自修改署名的违约责任。同时,建立全网舆情监测与违规物料快速发函下架机制,以实现自身风险的阻断与追责闭环。
艺名在法律上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权利:其一,人格权层面——艺名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称,受《民法典》姓名权相关规则保护,该权利依法专属艺人本人,不可转让、不可放弃;其二,财产权层面——艺名可通过商标注册、商品化权许可等方式产生财产价值,该部分权利归属可由合同约定。
此前,经纪公司通过注册艺名商标构筑核心资产壁垒,艺名是绑定艺人的重要商业筹码。《通知》要求“法定姓名(艺名)”并列署名后,艺名在影视署名场景中无法独立出现,其独立曝光价值与商业筹码效应被大幅削弱,资产溢价面临制度性缩水。艺人解约时,艺名商标若无法与自然人有效关联,变现能力将显著下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的调整仅作用于署名展示形式,不否定经纪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财产权,但其在影视行业的资产价值正被重新定义,经纪公司须及时调整资产布局与合同安排。
过往行业实践中,艺人在影视作品署名时仅需使用艺名,法定姓名并无强制披露要求。艺名本质上是一道“身份滤镜”,在建立公众认知的同时,也在艺人与法定身份之间筑起了一道信息屏障。而在新规下,这道身份屏障被制度性地拆除。法定姓名随作品传播进入公众视野,本名、籍贯乃至过往法律纠纷等个人信息与荧幕形象形成不可分割的深度绑定。艺人须做好心理准备与公关预案,以应对必然到来的公众审视。
其一,修订合同模板。影视制作公司与平台应修订演出协议及演员聘用合同范本,删除“一番署名”“顺位保障”“宣传番位优先”等绝对性约定条款,将署名类别、姓氏笔画排序规则、姓名格式要求及宣传物料一致性等新规内容明确转化为合同义务。
其二,完善前置筹备工作。在项目筹备阶段,制作方应尽早收集全部演员的法定姓名,按姓氏笔画制作排序对照表,并在开机前锁定最终版演员表,从源头避免后期因署名争议导致的反复修改与沟通成本。
其三,建立全流程物料审核机制。制作方应将署名合规审查嵌入从立项到宣传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海报、预告片、官方社交账号文案与正片署名做到“四统一”——格式统一、排序统一、头衔统一、姓名用字统一。
其四,分类处置存量与新项目。对于2026年7月10日以后首播的影视剧,建议全面参照《通知》调整署名。对于已签约但未播出的存量项目,若合同中存在与《通知》冲突的条款,需审慎处理合同履行与变更,区分不同情形对待:若仅涉及公示排版调整,而合同未就具体排版格式作出相反约定,制作方可直接参照《通知》调整署名,但应提前书面告知演员方调整依据与方案,留存告知记录。若涉及商业权益变更,如主演顺位、头衔类别等合同约定权益的调整,《通知》作为行业自律规范不能作为单方变更的法定理由。合同中已约定“遵守相关行业规范”的,制作方可据此调整,但须取得演员方书面确认。未约定的,不得单方变更,否则构成违约。
其五,建立行业问询应对与申辩机制。针对《通知》中救济程序不明的问题,制作方应制定内部预案。一旦面临行业协会问询或拟被通报,应迅速启动内部自查,并积极向协会提交事实说明、合规整改记录及申辩材料,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利,防范因程序粗糙导致的实体不公。
经纪公司应紧急审查旗下所有艺人的经纪合同,重点针对以下三项核心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其一,艺名商标的权属与解约后使用安排。合同需明确艺名商标的注册主体、所有权归属,以及解约后艺人继续使用艺名的范围、期限与分成安排,防止解约时因权属不明引发争议。
其二,影视剧及宣传物料中的署名格式义务。在合同中增设艺人方配合片方执行新规署名的义务条款,明确艺人及其团队不得以施压、变通等方式干扰署名合规。
其三,第三方宣传违约时的补正程序与责任归属。约定艺人团队发现第三方物料署名不合规时,须限时通知片方并配合补正;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违规后果,由艺人方承担相应责任。
对艺人而言,《通知》带来的影响涉及法律权益、个人品牌与公众形象三个层面,须主动布局、多线应对。
其一,签约时明确艺名权属条款。新签或续签经纪合同时,艺人应审慎审查艺名商标的注册主体与所有权归属条款,避免将艺名的全部权利让渡给经纪公司。对于已签约的存量合同,应评估是否具备协商补充或修订的空间。
其二,主动强化本名的商业辨识度。《通知》将法定姓名确立为身份的法律锚点,意味着本名将随作品传播逐步积累公众认知。艺人应从现在起,在日常社交媒体、商业活动及公开亮相中有意识地强化“本名(艺名)”的绑定宣传,逐步将个人品牌从单一的艺名符号扩展至法定姓名的认知体系。
其三,做好个人信息透明化的预期管理。法定姓名的强制披露,意味着本名、年龄、籍贯乃至过往法律纠纷等个人信息将与荧幕形象深度捆绑。艺人应提前梳理个人公开信息的边界,评估可能引发的舆论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公关应对预案,避免因署名突变引发市场辨识度的断崖式下跌或品牌危机。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影视行业署名规则迈入了新的阶段。从“名字经济”走向“演技经济”,演员署名不再是可定价、可争夺的流量筹码,而是表明表演者身份、标识表演责任的法律标识。然而,《通知》在执行层面仍存在诸多有待细化的空间。从业者在积极适配新规的同时,亦应关注其后续配套规则的出台与实践中的动态调整。唯有将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合同约定与管理制度,方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降低合规风险,在行业变局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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