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以来,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委会)持续推出了组织编写的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两大领域的年度和半年度行业热点,受到业界的关注和认可。
为帮助大家了解2026年度上半年工程与基础设施领域行业热点,行委会近期再次组织资深专业律师对两大领域2026年1~6月的行业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分别归纳总结出十大热点,通过本公众号分两期推出。其中,建设工程领域十大行业热点由大成太原分所高级合伙人梁淼和大成沈阳分所郭景岩律师主笔;基础设施领域十大行业热点由行委会秘书长、大成石家庄分所高级合伙人谷艳农律师和大成宁波分所高级合伙人郑克律师主笔;行委会牵头人、大成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杨关善律师对本次编写工作给予了全面指导和审核,大成北京总所律师助理闫序做了大量信息收集和整理、校对工作。
十大行业热点,热度到底如何?因衡量尺度不一,大家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专业律师归纳的热点,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视角进行审视和思考,必然受专业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管怎样,行委会通过尽量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梳理,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对于律师还是企业而言,均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毋庸置疑,这是行委会成立后对行业热点问题研究的又一次有益尝试,是行委会探索行业发展之路的一种有效途径。
今后,行委会将组织专业律师对工程与基础设施领域的行业热点问题进行持续研究并深入探讨分析。不可否认,这项工作对律师而言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笔者团队坚信,只要行委会持之以恒地将该项研究工作深入推进,必将形成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的互动,并有助于挖掘该领域新的法律服务需求和市场机会。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市今年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加快实现住房、小区、街区、城区四个维度体检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各地要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坚持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加强城市体检结果应用与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衔接,并结合城市更新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开展专项体检,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机制。2026年3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完善城市更新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机制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的通知》(建办厅函〔2026〕68号),梳理总结各地城市更新的经验做法,供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借鉴学习。2026年4月13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6〕14号),中央财政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开展相对集中联片的重点样板片区建设和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机制建设,进一步突出投资和消费相结合、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经有关省级部门推荐,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评选,支持15个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具体包括:晋城、鞍山、长春、无锡、宁波、马鞍山、泉州、烟台、洛阳、荆州、深圳、桂林、贵阳、昆明、银川。2026年5月22日,国务院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2号),作为全国首部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提出了城市更新10项主要指标、14项重大工程和行动,明确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初见成效,安全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风貌特色更加彰显,治理水平大幅提高,城市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到2035年,城市更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取得显著成效,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
2025年12月23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全面盘点2025年工作,系统总结“十四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成就,研究部署“十五五”时期和2026年重点任务。会议指出,2026年要着力抓好推进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建筑业提质升级、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支撑这四方面工作。
2026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型建材推广应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建办标函〔2026〕38号),总结各地在政策引导、体制机制、技术支撑、发展创新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供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2026年3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就《“好房子”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南》包括“好房子”内涵与实施路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五章内容,旨在提升住房建设与管理水平,适用于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维等全过程活动,可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机构与从业人员提供工作指导与参考。该《指南》回应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
2026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建办〔2026〕32号),要求落实“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建立实施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赋予房屋建筑唯一的身份标识,推进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水平。到2027年底,实现新建房屋建筑统一代码赋码落图全覆盖,基本实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交易、运维、更新改造等全生命周期“一码贯通”,推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在城市更新、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到2030年底前,全面建成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数据集,不断提升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城市智慧治理能力。
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两部法律同步大修,统一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是自2000年该法实施以来最重大的一次修订,修订草案共6章79条,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强化技术创新,提升招标投标效率,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改,对于完善公共采购行业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外,2026年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围绕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和管理重点环节,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场景牵引、安全可控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改进招标投标范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2026年1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6年3月26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施行,该办法明确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2026年6月1日,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三部规定全面开始实施,从作业目录、管理规定、人员考核三个方面,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第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特种作业目录》整体分为应急管理类、建筑施工类2个部分,共21个作业类别、81个操作项目,旨在优化特种作业范围,加强安全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第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面替代2008年的建质〔2008〕75号文,从部门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是近17年来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首次重大更新,新规在年龄限制、工时管理、记分机制、企业责任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标志着我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入法治化、数字化、科学化、严监管的新阶段;第三,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培训、考核发证、换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9个条款,旨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026年5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2026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2026年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通知指出,要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持续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大力培育安全文化。
此外,为进一步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基,全面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坚决防范遏制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联合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工人入场安全知识必读》。该书全面系统梳理并阐释了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基础知识、现场各工序作业关键注意事项、常见安全标识识别与应用、施工现场安全纪律要求、个人安全防护规范等核心内容。
2026年4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号),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联合验收,实现流程优化、并联办理、提质增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10月底前,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2027年6月底前,推动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数据跨部门、跨层级高效共享与实时回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
2026年5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的通知》,推动高效办成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持续提升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2026年底,以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为牵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电子证照全覆盖。2027年6月底,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动“一件事”改革向纵深发展。
全国多地同步落地配套“一件事”改革:例如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施工图一件事”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试行)》,在市区全面推行“施工图一件事”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舟山市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部署,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服务前移和“多证联发”机制,推动项目审批从“一堆事”变为“一件事”,由“多次办”变为“一次办”,助力项目建设跑出“加速度”。
202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做实做细“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列为第七篇,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202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新设境外国资工作局,指导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和境外资产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承担所监管企业境外资产监督有关工作,加强境外投资经营等方面风险防范化解,承担境外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有关工作。
2026年4月1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字〔2026〕6号),明确施工设备出口、完工复运进境申报流程与税收优惠条件,简化海外基建项目物资通关手续,降低企业出海运营成本。
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5月5日发布,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对外投资服务方面,该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并从多个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该规定总结提炼长期以来对外投资管理实践经验,并与现行法律规定作好协调衔接;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该规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应对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打压、限制中国对外投资方面,该规定明确了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026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以深化产改助推建筑央企自有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以下简称产改)为抓手,助推建筑央企自有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建筑央企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以产改为抓手助推建筑央企自有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要选准方向重点,聚焦关键岗位、重点工程、新兴领域,加快建立一支自主可靠、熟练稳定、专业规范的自有产业工人队伍。要抓实思想引导,创新选育管用,搭建建功平台,完善激励机制。各有关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统筹协同,拿出更加全面系统的举措,积极稳妥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发布,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共二十三条,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尊重政策调整和市场发展实践;二是否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与行政执法相向而行、同向发力,坚决否定出借资质行为效力和寻租空间;三是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处理未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就无效合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的认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与支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以及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上,均明确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四是明确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就相应情形细化了规则;五是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固定价格模式下人工费、材料费不予调整;六是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避免拖欠工程款层层传导直接损害末端中小企业和建筑工人利益;七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立足实现保护承包人权益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平衡,促使建筑市场上发包人、承包人、抵押权人及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这些重要的主体相互协作、共促发展,明确了相关规则。
2026年1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企业合法权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要加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紧盯重点地区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地方责任,统筹安排、尽快下达用于支持清欠的专项债券额度,更大发挥金融政策作用,健全清欠长效机制,加快清理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要扎扎实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继续组织实施好治理欠薪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欠薪单位责任,综合运用监测预警、督查考核、信用惩戒等措施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救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026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26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4万亿元,完善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和自审自发试点,重点支持建设重大项目、置换隐性债务、消化政府拖欠账款等。同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解读《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指出,要下更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继续统筹安排地方专项债券额度支持清欠,更好发挥金融政策作用。同时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配套政策,督促央企国企带头履行支付责任,加强票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规范管理,推动清欠工作取得更好效果。
2026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扎实推进城市更新;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此外,2026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2026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重点领域纠纷多元共治体系,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释放联调联动解纷效能,切实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日益凸显其专业性与高效性优势,新《仲裁法》的修订完善了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灵活性,为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注入了新动能。
国务院于2025年12月31日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适用于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该条例的出台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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