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标的额高达2.25亿美元的美国仲裁裁决案获得胜诉

发布时间: 2025.01.09

2024年12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01协外认2号民事裁定,承认与执行美国最大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机构JAMS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金额为225,429,648.00美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该案由大成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合伙人张润洁代理。


案情简介

国内两家企业作为买方,与注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福鑫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向福鑫公司购买一批半导体设备,合同价款为129,107,000.00美元。随后,福鑫公司将上述半导体设备从美国通过海运送达中国并由买方签收,但买方一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与买方多次沟通要求返还上述半导体设备未果后,福鑫公司向JAMS申请了仲裁。JAMS最终裁定买方向福鑫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及各项成本支出,共计225,429,648.00美元,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国及美国均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根据该公约进行审查。根据《纽约公约》及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JAMS对案涉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均有管辖权,仲裁程序正当,且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不会引发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况出现,因此支持了福鑫公司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案件意义

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步伐,外国仲裁裁决被裁定承认和执行的案例日渐增多,体现出人民法院成熟的司法审查理念和裁判思路,进一步彰显了善意履行《纽约公约》义务的友好态度和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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