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为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外籍被告人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 2017.09.01

       2017年9月1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的海上交通肇事刑事判决生效。大成律师为该案菲律宾籍被告人提供的成功辩护广受赞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

       2016年5月7日凌晨,马耳他籍散货船“卡塔利娜”(CATALINA)轮在菲律宾籍二副的驾驶下,从中国连云港驶往印度尼西亚。该船途径浙江象山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海域时,与中国山东石岛籍渔船“鲁荣渔58398”轮雾中发生碰撞,造成渔船船员14人死亡、5人失踪及渔船沉没。本起事故经宁波海事局认定,卡塔利娜轮承担主要责任,山东渔船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9月23日,卡塔利娜轮二副被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依法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合伙人赵宏军律师、徐雪律师、陈星宇律师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案件的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先后10次赴北仑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发经过,为其耐心讲解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大成律师团队还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律师协商赔偿事宜,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迅速获赔,并成功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书面谅解。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该案。2017年7月6日上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赵宏军、徐雪二位律师出庭辩护。合议庭由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出庭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派人到场观摩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其中,“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即属此种情形。辩护律师发表“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判后回访时,当事人认为判决很公平、很公正,不上诉,并一再感谢大成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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