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助力宁波交投收购上市公司宁波建工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发布时间: 2019.12.17

大成成功助力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交投”,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顺利完成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建工”,股票代码:601789)股权收购交易各事项,并于近日完成转让股份的交易过户手续。

本交易中,宁波交投受让宁波建工原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日月”)持有的宁波建工29.92%股权。交易前,浙江广天日月为宁波建工第一大股东,对宁波建工进行单独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波交投取得对宁波建工单独控制权,宁波市国资委成为宁波建工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同时涵盖国有监管审核、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境外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等特殊事项,总交易金额达12.41亿余元。大成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大成宁波分所高级合伙人姜洪明叶元华律师,及大成宁波分所陈崇帆张弈律师、大成北京总部何元杰律师、曲延飞律师等组成的律师团队,为本次交易提供架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拟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回复监管问题、向监管部门申请确认函、起草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并协助快速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以及协助办理股份交割等法律服务。

在本交易涉及的众多监管条件中,经营者集中审查(也称之为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是重要一环。依照我国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合并、收购、设立合营企业,以及通过合同获得控制权)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申报并获审查通过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一般包括申报文件准备、申报文件提交、补充问题回答、集中交易立案、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数据等问题补充回答等环节。

本次经营者集中申报由大成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带领大成反垄断团队完成。本交易涉及事项众多,时间安排非常紧张,各环节协调难度大,并且,由于交易各方体量巨大、业务庞杂,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竞争影响,并快速进行问题反馈、协助交易及时通过审查,具有相当的挑战和难度。

在此次经营者集中申报中,邓志松律师及其团队与客户、被收购方等密切协作,基于丰富的集中案件处理经验,通过精确沟通及对案件的充分把握,对目标企业所在相关市场进行准确界定,从多角度对交易各方竞争关系、相关市场竞争影响进行说明,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保证了迅速回馈和顺畅沟通。最终,此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在立案之后仅15个自然日即获得了批准,使客户在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为客户顺利完成交易提供了充分的经营者集中法律服务保障。

早在2004年中国《反垄断法》尚处于起草阶段时,大成反垄断团队的主要律师就已开始提供反垄断法律服务。经过十几年的积累,邓志松律师、戴健民律师带领的大成反垄断团队在经营者集中申报、调查、诉讼、合规等方面具备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国内外企业客户提供了一流的反垄断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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