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代理全国首例公开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 2022.10.31

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高新技术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在历时一年余、先后五次开庭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达了一审判决书,高新技术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获得一审三倍判罚支持。该案系国内首例公开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除惩罚性赔偿外,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重大、复杂、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尚有多处可资参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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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刘某某原系高新技术公司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原告涉案软件的研发及技术维护,其于2016年5月从高新技术公司离职后到被告信息公司就职。

  • 2017年4月,高新技术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信息公司提供下载安装使用的一款软件在功能实现上与高新技术公司软件存在高度近似,经下载反向编译后进行对比,两款软件内部函数完全一致,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关联案件”)。

  • 2020年12月28日关联案件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高新技术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

  • 嗣后,二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26日,(2021)最高法知民终406号终审判决下达,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联案件诉讼过程中及二审判决下达后,二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过程,高新技术公司遂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持续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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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双方争议焦点及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

  • 1. 原告某高新技术公司关于二被告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 2. 责任的承担。

原告认为: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中已就二被告侵权进行了明确认定,本案系诉求关联案件二被告侵权行为继续的侵权责任;在被告拒绝将侵权软件源代码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基于两软件中四个程序文件的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多个屏幕坐标参数值、多处缺陷(Bug)完全相同等,足以认定双方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二被告以GPL协议进行抗辩,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开源代码权利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侵权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被告无权援引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抗辩,况主程序部分符合开源代码中的“例外声明”,不受GPL协议“感染”,同时基于本案中二被告取得案涉软件的方式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罗盒”案,在案涉软件整体上已经构成一个新的著作权作品的基础上,原告有权就全部涉案软件主张权利。

被告认为:双方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软件主程序和预览程序是两个独立程序,应当分别计算相似度;原告软件整体上受GPL协议约束,故即使双方软件实质性相似,因双方之间存在GPL协议,原告也无权提起侵权之诉;即使双方GPL协议关系不存在,原告因未履行GPL协议,原告诉请亦不应当受到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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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及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软件预览程序与主程序文件互相独立不受GPL协议影响,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中与原告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选择适用、随机数、原告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等,认定双方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该部分程序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关于被诉侵权软件下载次数的主张有事实依据,结合两软件相似度,确定侵权获利100万元;关于惩罚性赔偿,被告在关联案件判令其停止侵权下,仍再次侵权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侵占了原告的市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以侵权获利的3倍确定赔偿额。一审判决同时就诉讼费用的承担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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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 GPL协议能否成为被告抗辩的充分理由?本案与2021年最高法公布的10大知识产权案件“罗盒”既有所相似、亦有所不同,二案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案被告系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案涉软件源代码,且原被告均未开源。在合同关系与侵权行为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软件源代码的侵权人能否援引GPL协议框架下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进行有效抗辩,值得探讨。

2. 惩罚性赔偿应当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本案二被告在关联案件诉讼期间及二审判决下达之后,仍然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从造成的后果来看,情节严重,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在具体实务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并确定具体的判罚倍数,值得探讨。

3.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明确了侵权软件的下载次数,但没有准确依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的收费标准,但是,在被告某信息公司持有其财务资料且拒不提交的情况下,一审将该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是否适当值得探讨。

4. 关于刘某某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参与侵权行为至少持续至关联案件诉讼过程之中,本案中,其解只是在信息公司从事销售而非从事软件研发工作,但是即便其负责被诉侵权软件的销售,对于信息公司提供下载的软件是否侵权应属明知,对信息公司继续侵权行为至少属于间接侵权情境下的默许或放任,故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诉求亦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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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

考虑到如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诉争各方均须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一审下达后上诉期间内,在双方主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秉持务实的原则,双方以一审判决为基础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





大成律师团队在此过程中作为高新技术公司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大成律师服务团队由高级合伙人单文峰律师牵头,团队成员包括沈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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