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由大成律师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诉讼代理人案件,成功入选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审结的八千余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规则创设意义和示范价值。
其中第8号典型案件为大成郑潇律师代理:侯某某诉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案——金融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向其呈报文件的记录属于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侯某某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侯某某对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 关于人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是否需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相关文件。2. 第三方单位和个人如何查询、辨别该‘个人征信报告’真伪的方式、方法的相关文件。3. 人行天津分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转办、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的相关上报文件记录。4. 在2020年7月份前(后),关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如:石家庄中心支行)有(无)权受理个人对地级市中心支行(如:廊坊市中心支行)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文件记录。5. 人行关于各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隶属关系变更及改革的最新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侯某某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侯某某申请公开的第1、2、4项内容,属于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中国人民银行为更好满足侯某某的需求,对其咨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告知;侯某某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下级分支机构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侯某某申请公开的第5项中关于隶属关系的文件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向侯某某提供相关文件内容;对于第5项中的其他内容,经检索相关信息不存在,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侯某某。
侯某某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21年1月25日向侯某某作出延期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侯某某。侯某某主张其收到的上述日期的信封内容为空,并未收到内含的延期告知书,但侯某某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侯某某的诉讼请求。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案主要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问题。
实体问题主要涉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问题。本案中,侯某某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贯彻落实、转办、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的相关上报文件记录,该信息属于典型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基于层级管理关系所产生的内部事务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不予公开。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性质和范围。
程序问题主要是对于邮寄函件中所附材料是否实际送达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对于信函所附文件是否送达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以签收记录作为依据,当事人签收了相关函件,原则上推定其接收了函件中包含的材料。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对于行政相对人主张只收到行政机关邮寄的信封而未收到材料或只收到部分材料的意见,按照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能够提供其为制作发送信函所附材料履行的相关审批手续、发文记录等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仅仅否认其收到函件所载材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不足以推翻行政机关通过举证所证明的事实。
1. 金融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向其报送文件的相关记录一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信息的,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2. 金融管理部门主张已向行政相对人邮寄送达相关材料,且能够举证证明行政相对人已签收相关信件,而行政相对人否认收到信封内附相关材料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并非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所有信息都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又在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其中,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涉及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指引意义。同时,本案还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问题。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常有材料寄送往来。行政相对人若主张其仅收到行政机关寄送材料的信封但未收到信函所含材料,但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其就所寄送的材料履行了内部行文、报批、寄送等程序,且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已签收信函的,应当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了其寄送材料的举证责任。在相对人没有充分证据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寄送材料的相关程序要求。
本案的代理工作由马江涛、杨福荣律师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常法项目牵头负责人,组建了由郑潇律师、刘方略律师等多名律师共同参与的律师团队。大成律师团队长年深耕金融行业争议解决领域,凭借敏锐的行业洞察与深厚的专业积累而长年保持领先的竞争力。长年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客户承办了众多大型疑难复杂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取得了出色的成果。在本案中,律师团队在行政复议阶段就及时组织研判,反复分析并给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在诉讼阶段制订详细应诉策略,正是这些专业的诉讼策略布局,为本案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打下了坚定的基础,并收获了客户高度满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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