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成厦门办公室合伙人林家年及团队律师刘博代理的某私募基金(简称“委托人”)与杨某、北京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裁决,贸仲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杨某承担回购责任,应向委托人支付股权回购款逾1亿元。
本案是一起涉及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对赌条款所引发的纠纷,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存在着股权转让程序瑕疵,股东身份、回购请求权以及回购期限约定不明,触发回购条款后长时间未行权等问题,再加上目前司法实务对回购请求权的权利性质认定、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届满的不统一,增加了本案代理的难度。
两位代理律师于2022年4月接受委托后,深入调查并挖掘案涉目标公司的背景情况、细致搜集证据材料、全面梳理案情、研究了大量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并基于最大程度保护委托人投资利益的原则,为委托人制定了两套逻辑严密且依据充分的诉讼策略,经过团队内部及与委托人进行多次讨论推演后敲定最终方案,于2022年7月正式向贸仲提交仲裁申请。
在本案仲裁过程中,两位代理律师抓住案涉股权转让的有效性这一关键前提,就委托人的股东身份及回购请求权的成立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说理,向仲裁庭论证了股权回购请求权不应以股东身份为前提。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贸仲的采纳:“申请人主张回购的股权是申请人拥有的财产权利,不能仅因申请人未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否认其请求回购的权利”。基于此,委托人的回购请求权以及股权回购款均得到支持,本所律师历时一年最终为委托人赢回股权回购款逾1亿元。
林家年律师从业十五年来,带领团队律师深耕民商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案件,以不断夯实的专业素养为基石,以勤勉尽责为法律服务宗旨,以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原则,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尽可能做到最高要求、争取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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