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代理客户赢得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纵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终审裁定

发布时间: 2024.08.06

近日,历经五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汉圆滚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滚滚轮胎”,现名“武汉市丰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韩国轮胎与科技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泰轮胎”)纵向垄断协议纠纷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或“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圆滚滚轮胎起诉的民事裁定并指令武汉市中院审理。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立彤律师、上海兰迪(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亚卿律师作为圆滚滚轮胎的代理人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


本案系纵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中国第一起在反垄断领域不同原告对相同民事主体,就相同侵权行为提起单独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代表意义。


在本案原告圆滚滚轮胎提起民事诉讼是基于韩泰轮胎已经被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并处罚后发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但是,因为有前诉另案原告曾就韩泰轮胎与本案相同的纵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韩泰轮胎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尽管韩泰轮胎已被原上海市物价局认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认定本案被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罚款217.52万元,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0413/c1004-28272869.html人民网《上海韩泰轮胎实施价格垄断被罚款217.52万》),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仍然认为不构成垄断而判决驳回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维持了判决。基于前述判决,武汉中院认定本案原告圆滚滚轮胎对韩泰轮胎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圆滚滚轮胎的起诉。


随后,陈立彤律师、张亚卿律师就一审法院武汉中院的相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本案中圆滚滚轮胎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因此做出终审裁定(【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终2301号)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武汉中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案集中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本案是否有明确的被告;第二,圆滚滚轮胎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针对第一个焦点,一审法院武汉中院认为圆滚滚轮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为起诉状中对被告的描述存在混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圆滚滚轮胎在起诉状中提供了两被告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具体信息,足以区分被告,满足“有明确被告”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尤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只需要明确具体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适格,需要经实体审理后才能判断,在起诉时无须确定。


针对第二个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同被告同类诉讼曾经做出过判决,因此圆滚滚轮胎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批驳了该观点。基于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但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且两案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前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方不构成垄断,其他经营者仍有权再次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一裁判观点既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又保障了不同当事人基于不同事实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权利。受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审理,保障市场主体维护公平竞争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诉讼受理标准和法律适用,鼓励市场主体积极维权,有助于遏制市场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本案进入实体审理,体现了《反垄断法》强调的“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精神,同样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市场主体能够更加清晰反垄断行政处罚和相关经营者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已经被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垄断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民事诉讼事实,相关经营者甚至消费者完全可以就垄断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国家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通过司法诉讼,衔接反垄断行政执法,实现多渠道多维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大市场。


本案代理律师陈立彤律师,为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全国机构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ISO/TC 309组织治理技术委员会中国注册专家(参与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及相关国家标准、ISO 37010ESG披露原则等标准的制定)。陈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以及钱伯斯、The Legal 500、LEGALBAND等知名榜单,并因制定ISO 37008组织内部调查技术规范获颁“ISO卓越贡献奖”。陈立彤律师担任过福特汽车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瑞幸咖啡特聘合规专员,现还担任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合规工作委员会首席合规专家、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中兴康讯独立董事。陈立彤律师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首席合规官与企业合规师实务》《企业合规管理热点问题60问》。陈立彤律师助力百多家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反贿赂管理体系,其中申请贯标ISO 37301的30多家企业均获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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