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高级合伙人江荣卿律师牵头代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一审判决业已判定客户需就债务人金融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经大成律师努力,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生效判决皆撤销了一审判决针对客户的不利判决,为客户免除了4.6亿港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的担保责任。
本案缘起于一笔“内保外贷”业务。某境外银行与境外债务人签订了《贷款合同》,由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4.6亿港币贷款。为担保境外债务人按约定向境外银行偿还本息,客户作为境内担保人,与境外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客户名下境内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境外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向境外银行偿还本息,境外银行向我国管辖法院提起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请求判令境外银行对客户名下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6亿港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判定境外银行对客户名下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6亿港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再审中,大成律师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协助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说服法院正确适用穿透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深入探究本次“内保外贷”业务的实质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说服法院正确适用担保从属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皆撤销一审判决“境外银行对客户名下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6亿港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内保外贷”是我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融资手段,其中涉及的担保是融资等商事交易中重要的增信措施。本案对于“内保外贷”业务尤其是担保业务中,如何有效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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