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案为承认与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刑事判决中损害赔偿部分的全国第一案。该案系承认与执行诈骗罪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对于五家外国受害企业的损害赔偿部分全部予以支持,展示了中国法院深化国际司法协助,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持续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2024年10月28日下午,大成跨境投资与贸易专委会牵头人朱永锐律师、大成合伙人汤健翔律师,代表阿塞拜疆共和国某大型乳制品企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表达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高效便捷办案方式的感谢,以及对北京四中院深化跨境纠纷司法协助与筑牢“一带一路”法治根基的敬意。
基本案情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五家企业作为买方,与卖方国内某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国内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买方经过实地考察,发现卖方涉嫌欺诈,于是买方在乌兹别克斯坦报案。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诈骗罪被起诉,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米拉巴德区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判令公司实际控制人赔偿五家受害企业的损失。经过多轮调查,受害企业发现国内某公司与公司实控人在北京有财产,阿塞拜疆企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裁判结果
北京四中院认为,因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缔结了《中乌司法协助条约》,对涉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依照上述条约进行审查。涉案判决中有关损害赔偿部分作出的裁决,属于《中乌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应予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未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存在《中乌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裁定承认并执行。
图/大成汤健翔律师(左一)与法官合影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四中院在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兼顾效率,依照双边条约的规定承认了案涉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平等保护了“一带一路”国家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裁定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审理思路,切实保障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于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着力营造开放包容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作为中国“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国家,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愈发频繁与密切,法院判决的互认与“流通”,不仅对于两国的深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也会进一步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商业互信和法治互信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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