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29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大成律师事务所蒋韬律师、史昊律师代理的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WS China Import GmbH)申请承认和执行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荣誉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案例10)。


基本案情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要求四川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威仕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四川荣丰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荣丰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被视为已送交。《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荣丰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荣丰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荣丰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本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有利于发挥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1]

【一审案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协外认5号


涉外法律服务一直以来都是大成的优势业务领域,通过深耕细作,诸多大成律师活跃在涉外争议解决及涉外非诉法律服务中,取得骄人业绩。



文中附注  

[1]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公众号文章《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c6d3cab6-5743-471c-86b2-39fa740f8fe1.png


相关律师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