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荣誉收录并刊载大成律师代理案件

发布时间: 2024.12.25

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网站分批刊载了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案例。大成蒋韬律师、史昊律师代理的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WS China Import GmbH)申请承认和执行德国仲裁裁决一案被荣誉收录并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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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背景


作为法规判例法系统(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CLOUT)的入库案例,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入库案例总数已达50件。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成果,对于丰富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推动国际贸易投资及争议解决规则统一化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贸法会是联合国维护国际贸易及商事交易公平秩序的核心法律机构,其审议制定的国际条约涵盖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航运、破产、电子商务等各领域。其中,最为成功、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条约包括《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联合国贸法会于1988年设立了法规判例法系统,以联合国大会文件的方式汇编案例摘要及注明所涉条约的具体条款,是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术机构等研究各国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情况的主要窗口和重要参考。


截至目前,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已收录来自40多个国家适用国际条约的优秀司法裁判、仲裁裁决1300余件。中国法院司法案例积极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彰显了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促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开放包容的良好司法形象。[1]


基本案情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要求四川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威仕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四川荣丰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荣丰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被视为已送交。《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荣丰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荣丰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荣丰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起典型案件,已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该案的处理系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该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风范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营造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氛围,发挥了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


该批次案例的入库,代表着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判例进一步得到国际上的认可,提升了中国法院的国际影响力,同时也体现了联合国贸法会对中国开放包容的司法形象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肯定与认可。


文中附注


[1]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公众号文章《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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