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前往北京大学参与《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的授课。本次课程以娄秋琴律师亲办的一起挪用公款罪为蓝本展开学习讨论,案卷资料经过梳理和匿名化处理后作为教学材料。
图/授课现场
在课堂上,八位学生分为控辩两方,从立论、自由辩论和总结陈词三个环节对案例的定罪量刑展开激烈谈论,再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罗开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从控辩审的三重视角以及刑法理论的层面,对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深入探讨。
车浩教授认为,从职业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通过查阅梳理真实的案件卷宗,训练学生从繁复的材料中发现问题、钩玄提要地撰写公诉意见、辩护意见和判决意见的能力,这对于一个完整的法学教育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图/娄秋琴律师
在课堂上,娄秋琴律师介绍了本次案例的背景,她代理该案长达五年,案件同时涉及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为了配合教学需求,只选取挪用公款罪部分作为讨论焦点。
娄秋琴律师从主体、行为、共同犯罪、刑事可罚性等方面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尤其是对于涉案应收账款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当事人挪了什么,挪给了谁用,谁谋取了利益,有无造成实际损害等角度进行了分析。除了对案件的分析外,娄律师还提出了更广泛的司法实践影响,特别是如何平衡对财务人员的打击与保护。如果过于宽松,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财务人员作为“工具人”规避法律;但若过于严苛,又无法处理财务人员在公司内部面临难以抵抗领导指令的困境。因此,厘清财务人员在犯罪中的责任界限至关重要。
在案件争议点之外,娄秋琴律师还结合自身丰富的辩护经验,分享了她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深刻理解和宝贵建议。她强调,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实体性辩护外,程序性辩护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对这些具备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在实际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她还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以及回避,这些辩护策略与实体辩护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全面立体的辩护体系,为最终的无罪辩护成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娄律师特别提到,律师不但要重视书面辩护词,也要重视口头表达,口头表达的独特感染力,是书面材料难以替代的,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在庭前充分准备,通过多次练习完善论点,使法庭陈述既逻辑清晰又富有说服力。此外,针对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她指出,律师不仅需要在法庭上努力争取定罪和量刑的有利结果,还要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充分论证说服检察官,为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减轻在审判阶段的压力。她以自己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为例,强调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主动权的重要性。
娄律师还谈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她指出,理论研究是有效辩护的基石,尤其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扎实的理论功底可以帮助律师更有力地展开论证。她鼓励学生们在学校阶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结合,通过真实案例深入理解刑事法律的适用,同时关注证据采信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在分享中,娄律师还特别肯定了北大法学院的教学模式,认为通过真实案例教学和专家指导,学生能够在理解复杂实践问题的同时不断深化理论学习、积累实践经验。她希望同学们能够珍惜这样的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图/课堂讨论
对于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这个难点问题,课堂上展开了激烈的探讨。辩方学生指出,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挪用公款”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使公款处于流失危险之中。显然,本罪规制的对象必须是单位已经现实控制但因挪用行为使单位丧失控制的款项,比如现金、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但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类似“债转股”的方式,将原本B公司对D公司的债权转变为对员工的债权从而实现对D公司增资的目的,从本质来看,这一方式只是使得B公司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应收账款仍然在B公司的控制之下,并未脱离单位控制,不存在款项流失的风险。控方将应收账款归属于公款的做法显然超出“公款”这一概念语意范畴所能涵盖的最大范围。
图/从左至右:王勇检察官、罗开卷法官、车浩教授
王勇检察官指出在挪用公款罪的常见形式中,行为通常表现为资金从单位内部流向外部。而本案的情况却更接近于财务调整,未呈现明确的资金流出路径。此外,王检察官还强调,在分析本案时,必须结合历史背景和当时的社会条件进行综合考量。罗开卷法官指出B公司的应收账款被转用于D公司,也会导致B公司对公款的占有收益权受到了影响,可以考虑应收账款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视为公款的延伸。
车浩教授则指出,这类案件的出现,反映了公司财产管理中的漏洞和法律规制的边界问题。挪用犯罪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规制资金流动和消耗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本案的行为本质并不完全符合这一逻辑,因此,将其简单纳入挪用犯罪的范围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偏差。与此同时,这种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解释论扩展到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或者是否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其性质,也成为值得探讨的方向。
图/颁发聘书环节课程
最后,车浩教授向三位授课嘉宾颁发了授课教师聘书,同学们也用热烈的掌声向老师们的授课表示感谢,并合影留念。
图/辩论同学与授课老师集体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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