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于2025年1月5日在北京大学中关新园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50余名青年才俊、专家学者、实务精英齐聚一堂,共同围绕“中国商事与金融法制的修改与完善”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图/刘燕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宣布第三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正式开幕并主持开幕式,刘燕教授对各位与会嘉宾和获奖作者表示热烈欢迎,衷心感谢大家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以及对中国金融法制与商事法制事业的热忱付出。希望大家携手共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与商事法学术共同体,并预祝今天这场学术盛宴圆满成功。
图/郭雳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参与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本次活动汇聚了金融法领域的名家,共同指导青年学子的成长。在当前金融法研究进入黄金发展期的背景下,论坛为学术与实务的深度结合创造了宝贵的契机。感谢各位师友的鼎力支持,预祝论坛圆满成功,并祝愿大家新年快乐,学业事业更上一层楼。
图/袁华之主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袁华之主任代表大成祝贺本届论坛顺利召开,同时特别祝贺获奖同学。袁华之主任回顾了大成1992年成立以来的四个发展阶段,同时强调大成的发展离不开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支持,尤其是与北京大学等高校的合作。未来,大成将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力量,期待与各大高校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发展。
图/彭冰教授
开幕式结束后进行颁奖仪式,在宣读获奖名单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再次感谢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各位学界同仁的支持,并公布了第四届论坛的主题——重构中国金融法制,这一主题聚焦在党中央提出制定“金融法”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完善中国金融法制体系,从宏观架构到微观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此外,彭冰教授也说明了新一届征文将更加聚焦于“金融法制”,并阐述了在截稿日期等规则上的新调整。
图/获奖人员
彭冰教授宣读获奖名单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资本市场专委会牵头人于绪刚律师给获得特别优秀奖的作者颁奖。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董事局董事、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为获得优秀论文奖的作者颁奖。
图/陈甦研究员
随后进入获奖论文报告与评议环节,第一场主题汇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主持。
图/寇枫阳助理研究员
第一位报告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鼎新学者”博士后寇枫阳,他的论文题目是“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私法转向”。
他认为,当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的研究过于关注制度具体化,忽略了基础理论指导和路径反思。金融监管规则逐渐呈现合同公共规则的特征,金融司法通过合同法治理机制参与金融治理,形成合同效力和合同义务的二元治理模式。然而,效力进路存在实效偏离、行为引导作用有限及激励失衡等问题,而义务进路的理论构建亦未能完全适配金融司法监管化。文章提出整合性的“义务-责任”进路,通过识别义务、私法转化与分配以及责任承担,实现行为诱导与制裁效果。同时建议加强司法解释与《金融稳定法》中监管协同机制的设计,为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提供方法论支持。
图/袁康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教授认为寇枫阳博士的论文以“金融司法监管化”为核心议题,从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及典型案例的视角,深入剖析了司法在金融治理中的角色及路径。论文指出,司法机关通过合同效力认定和合同义务进路等方式介入金融监管,展现了金融法中公私法相互渗透的特点。寇博士关注司法在平衡金融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与支持监管规则间的作用,并探讨合同法在金融治理中的治理逻辑与制度优势。然而,论文涉及较多概念,如合同效力进路、义务进路与整合性合同进路等,逻辑结构略显复杂,核心论点尚需进一步聚焦。关于如何更清晰阐释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及私法转向的实际意义,仍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图/唐应茂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唐应茂教授认为该论文在选题、论证和立场方面表现出色。选题紧扣现实问题,探讨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分工及交叉,具有重要的学术与现实意义。文章提出了“义务-责任路径”,逻辑清晰、立场鲜明。不过,唐教授也建议进一步完善理论框架,明确司法与监管的边界及逻辑交叉点,并以更直观的方式呈现;同时,削减基础概念铺垫,增强理论冲击力。此外,对于文章中的实证研究,老师提醒需谨慎处理数据比例问题,避免选择性偏误,以提高论证的全面性和说服力。这些建议为进一步优化论文提供了宝贵方向。
图/徐耀铭博士研究生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徐耀铭,他的论文题目是“有序地‘开放’:预约合同认定标准的教义重述——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中心”。
现代民商事交易中,交易机会与交易时间的错位已成常态,预约合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工具。预约合同通过固定磋商阶段的有效信赖,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支持。其认定标准需兼顾教义的有序性与交易规律的开放性。在具体规则上,应优先判断当事人的受约束意图,明确预约合同的外部边界;“预备性”体现当事人保留本约订立决策权的合意,而“期限性”要求合理明确预约义务的时限。此外,《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解应贯彻私法自治精神,创造条件满足当事人合理利益诉求。预约的内容只需具备明确未来本约基本行为的操作性即可,从而最大限度地适配民商事实践的需求。
图/纪海龙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认为,徐耀铭博士对文献的整理分析全面且有层次,对于核心结论也给出了地图式的指引,结构清晰。但对预约合同处理的重点应当是合同解释问题,这一点在文中不够突出。同时,重新审视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本质,将其视为法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条件本身独立生效,其他效果在条件成就时触发。通过合同解释,可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而无需纠结于预约合同的概念。
图/贺剑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贺剑认为,预约合同的争议焦点在于救济方式,即合同违约后是否可以要求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徐耀铭博士提出了新的解释路径,探讨预约合同的本质和前提性问题,在层层推进的思路和规范性分析上有所突破。文章还讨论了预约合同的期限问题,指出《民法典》中关于“未来一定期限”的定义存在争议,但文章对始期、终期等概念的使用不够准确。贺剑老师认为预约合同应具备可操作性,只要当事人愿意且不违法即可,不必过于拘泥于具体要件。预约合同的讨论应超越概念之争,关注其法律后果和实践中的应用,强调合同解释的重要性。
图/蔡卓瞳博士后
第三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蔡卓瞳,他的论文题目是“论‘收购承接’型银行风险处置措施与民商法的衔接”。
他认为,“收购承接”处置措施将被处置银行的优质资产和重要债务转移给有收购意愿和能力的外部机构,其实施需具备在公告载明的日期立即生效和免于撤销的终局性效果,才能发挥功能。《金融稳定法二审稿》规定的“整体转移被处置银行业务、资产和负债”创设了民商法上全新的权利义务概括继受类型,以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未转移的银行债权人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破产管理人,不得撤销资产转移行为,或依据“债随物走”规则向继受资产的外部机构主张权利。立法宜规定所有类型的存款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都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地位。
图/丁勇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丁勇教授认为,蔡卓瞳论文选题极具价值,涉及金融监管与民商法领域衔接,打破金融监管优先而牺牲民商法保护的常规认知。论证细致,对资产负债整体转移在民商法各领域的冲突点剖析深刻,以连带责任及国家兜底责任确保债权人利益,逻辑连贯。丁勇教授进一步思考,国家兜底类似公司并购担保,建议拓展至公司法,完善公司分立规则,增加债权人保护选项。同时丁勇教授提及债权人平等问题,如个人存款人优先受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可作为后续研究方向。
图/冯果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指出,该论文选题恰当、问题意识清晰,以“承接收购”规范为切入点,研究金融稳定法处置措施的司法效应等实际问题,分析思路与答案明确,文风朴实,体现扎实知识储备。然而,论文标题需澄清金融稳定法性质及与民商法理念差异;“收购承接”概念使用应更准确,区分整体、部分转让;结构上第四部分仍可优化逻辑使文章更通顺。总体而言,文章亮点突出,具有研究价值。
图/汤欣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表示,蔡卓瞳的文章是金融稳定法与民商法衔接研究的典范,精细了分析资债转移制度。其文对二审稿重要条款及新增制度把握精准,虽部分行政法内容未重点阐述,但已点明关键。汤欣教授建议,文章结论不宜将金融稳定法相关规定简单上升为民商法通用规则,应强调其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殊性,类比证券法特殊规定,避免层级混淆。
图/汪宓博士研究生
第四位报告人是辽宁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汪宓,她的论文题目是“中概股审计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反思与完善”。
文章认为,中概股对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具有积极作用。面对东道国日益严格的审计披露规则,我国应从双重规制模式转向“综合型数据合作主义”,即在保障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东道国信息披露要求的合理性,适当放宽审计数据出境标准、落实跨境监管合作。
图/杨松教授
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肯定了法学学术写作训练和交流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出汪宓论文的亮点包括从经济法视角交叉研究,融合多法逻辑;有创新,如大胆提出几种审计领域跨境数据流动模式并分析总结相关依据、特征、影响等;完善路径里引入信托机制提供了新视角。这篇论文还属于问题应对型研究,未达理论创新高度,方法运用、理论探讨有提升空间。在论文两个关键词“中概股审计”和“数据跨境流动”的逻辑以及最新国际规则的把握等方面,后续可以继续打磨完善。
图/丁晓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认为论文切入点中概股审计涉及了多方面的问题,并从数据以及全球政治博弈角度进行了探讨。美国在数据监管方面的立场已从过去的发展型数据合作主义转向单边主义,总统权力的增加和相关法案的修订都反映了这一点。中国在应对美国的数据政策时,前几年可能存在过度防御的问题,体现在数据封闭型防御策略上和一些制度错配,近几年政策出现回调,其中的逻辑非常复杂。他强调,不仅在中概股的问题上,我国法学理论需要在未来逐步理清数据跨境问题并在国际层面综合考虑。
图/李爱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爱君教授认为论文的选题具有很强的前沿性和实践价值,但研究难度也相当大,文章整体思路比较清晰,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数据信托是不错的创新点。李爱君教授为文章后续研究提出了建议,一是争议焦点审计底稿的定义位置需要前置,二是问题历史时期的特殊性要求从政治意识形态、资本市场经济规律、文化差异等不同维度去思考解决,三是题目用词“跨境”需更严谨,一些理论概念的表述和逻辑关系分析需进一步梳理清晰,本地存储化、数据主权问题等值得进一步思考。
图/杨松教授
午餐后,进入论坛的第二场主题汇报,由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主持。
图/王萌博士研究生
第五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萌,他的论文题目是“公司法上股东提案权的制度构造及其救济体系”。
论文指出,股东提案权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和信息流通的重要机制,比较法上采用治理型和监管型两种规范模式,反映出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理念差异。本轮《公司法》相关修订过于强调股东利益,忽略了公司多元利益平衡,需解释修正。第115条第2款为半强制性规范,允许章程对提案权细节设计差异化,避免将对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上升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管制。同时,董事会审查提案应遵循形式性和关联性两项标准,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出发全面构建保护体系。
图/许德峰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指出,王萌的论文很具启发性,同时就修改完善提出建议。在研究股东提案权时,文章主要以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为背景,但忽略了封闭公司同样存在提案权问题,后续改进可以关注封闭公司的特殊性,并探讨其与公众公司在提案权上的差异。此外,文章虽然涉及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问题,但对一些细节如利润分配提案的处理仍需进一步明确,并深入探讨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划分,以及在提案权争议中,股东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的救济途径,以增强论文的理论深度和实用性。
图/于莹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认为,文章开篇直接点题,提出《公司法》第115条存在的问题,从规范到性质、行使条件、主体资格、程序、董事会审查权的边界等角度对115条第2款进行充分探讨。同时,文章最大的亮点在于提高了理论深度,提出了股东提案权存在制度成本的观点,强调了在股东民主和程序正义背后需要考虑决策效力和公司利益保护,以及董事会的经营自主决策权。于莹教授也提出了修改意见,认为文章标题应更明确地反映其研究范围,即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并建议王萌在论文中进一步探讨制度成本问题,以增强论文的理论基础和说服力。
图/潘翔博士研究生
第六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潘翔,他的论文题目是“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与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解释与续造”。
他认为,新《公司法》第224条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未通知债权人减资绝对无效,并以此分配责任。股东负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过错责任)和恢复原状责任(终局责任),责任对象均为公司,恢复原状责任范围为所获公司财产及减免出资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为造成的损失。此外,善意减资股东仅在所获减资款或所减免出资义务不存在时豁免责任,未减资股东不承担责任。董监高就公司损失负有过错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及公司间接损失部分的终局责任。
图/叶林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认为潘翔同学围绕“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的效力与责任”展开了深入研究,选题关注实践中重要却理论上较少触及的问题,具有独特价值。论文在资料整理和规则梳理方面扎实详尽,帮助厘清了不同法院判决的偏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宝贵参考。同时,文章在解释方法和民法逻辑方面尝试创新,并兼顾公司法的特性与民法的衔接,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考。尽管在体系解释的深度上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比如对于减资行为的界定、不当得利的适用以及通知主体和责任协调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深化。整体而言,这是一篇结构清晰、内容丰富且极具启发性的优秀论文,期待未来的研究能更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图/李建伟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认为潘翔同学围绕《公司法》第226条的“减资效力与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亮点突出。论文明确区分了无效后的股东不当得利返还与恢复原状的责任,并独立分析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及股东连带赔偿责任,为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提供了学术支持。同时,研究揭示了程序与实体间的紧密关联,指出非法减资效力的判定需结合减资流程各环节深入分析,拓展了公司法效力与责任的解释与建构空间。专家建议,论文可进一步强化对责任规则的比较与深挖,并以更大篇幅独立探讨效力和责任问题,将研究扩展至《公司法》类似条文,形成更全面系统的论述。期待未来研究裂变为更深层次的学术成果,为公司法发展注入新动力。
图/许德峰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认为文章可深挖226条背后的原理,将其与债权人撤销权或欺诈性转让制度进行类比,分析股东减资行为导致的财产流失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明确其法律后果。其次,不当得利的讨论需更加细化,包括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如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债清偿),并关注得利丧失抗辩等具体规则。同时指出,不当得利法以利益获取为核心,与侵权法的过错原则有本质不同,建议对这些原理进行更深入剖析。最后,针对董事责任,董事在未通知减资中可能构成共犯或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结合惩罚性规则进行更全面的责任分析。
图/王慧群博士研究生
第七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慧群,她的论文题目是“控制视阈下所有者到管理者光谱的提出”。
论文指出,我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念过于模糊,且实际控制人的判断规则无法有效适用公司、合伙、长期合同等各种治理结构。应在理论上构建从所有者到经营者的光谱理论,根据所有权和控制分离程度的不同,结合各类治理结构中设立目的、决策机制、重要人事选任等因素,综合判断实际控制人。我国相关法律应当填补“控制”概念及其认定标准,将“实际控制人”转为功能性概念并承认“管理者控制”的概念。
图/邓峰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肯定了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深度,尤其是在“控制”这一核心概念上的探讨,展现了从部门法共享视角寻找共性的尝试,具备理论突破的潜力。同时,邓峰教授也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论文在关注实际商业操作和跨学科视角上仍有提升空间,例如“最终控制人”概念在中国特殊制度环境下的应用挑战。邓峰教授强调,博士生需超越单纯迎合期刊指标的限制,以长远视角和学术勇气探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是当代法律人不可或缺的责任与使命。
图/汤欣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认为论文以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问题为核心,探讨了从所有者到管理者的“控制光谱”及其法律意义,尤其关注复杂治理结构中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方法,提出了逐层判断、管理者中断和连续规制等原则,为多学科综合研究提供了有力论据。此外,老师还提出了值得改进的几点建议,包括更新实证资料、深化文献引用,以及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法和公司法、证券法中控制人规则的法益关怀差异。汤欣教授强调,论文应在跨领域法律适用和理论逻辑上有更明确的回应,以更好地支持未来深入研究的展开。
图/檀明博士研究生
第八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檀明,他的论文题目是“董事勤勉义务的解释论展开 ——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为中心”。
文章认为,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勤勉义务的新规定仍较为抽象,需要解释适用。首先,董事应通过董事会集体行权,具有特殊身份或经授权可单独行权。“职务”可类型化为管理与执行、决策和监督三类。其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上,公司是勤勉义务的终局性担当对象。公司利益应多维解释,并结合商业判断规则,构建公司“最大”利益的类型化标准。最后,“管理者”的核心功能是为勤勉义务担当人画像,依据执行事务与否和事务类型划分勤勉标准。“通常”表明立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采取客观立场,“合理注意”说明判断标准有调适空间。
图/郑佳宁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认为檀明的论文在解释论方面做出了努力,尝试从中国本土问题出发,对执行职务、管理者角色、合理注意的判定标准等进行了细致分析,具有理论价值。建议论文可以从以下方面继续改进:论文缺乏站在整个法律体系角度的解释,未能充分考虑法条间的关联,如对董事违信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规则等没有进行研究;论文在解释过程中有些理想化,还需进一步思考实践中的问题。
图/梁上上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指出,檀明的论文优点是选题很好,文风朴实,表述清晰,问题的分析整体呈现得很好,在语言严谨性、文章表述和论述规整性方面还有待提升。文章部分词语和表述方式不够严谨,文字表述略显平淡,未能充分展现论文的吸引力。在具体论述上,部分内容较为凌乱,如对管理与执行的区分不够清晰,对公司利益的界定也未能抓住核心问题,意定和法定的关系比较复杂等,建议从公司日常实际运营实践中进一步去了解深入。
图/林洧博士研究生
第九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林洧,他的论文题目是“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穿透式救济的实践与进路”。
他认为,2023年《公司法》引入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改变了过往司法实践普遍拒绝这种穿透式救济的做法。同时,在比较法上,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保守或接纳兼有之。具体到我国的制度上,双重代表诉讼在全资母子公司关系的规定保证了诉讼的代表性,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局限的弊端,并未充分贯彻穿透式救济的理念。为完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制度体系,在理念上需厘清穿透式救济的限度,平衡好公司自治与股东救济的冲突;在规则上需放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健全母公司股东权利行使机制以及相关程序规范;在司法上需重视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对裁判方法和证明机制进行适当调整。
图/陈洁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认为,林洧从诉讼法角度出发,在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这一复杂议题上表现出色,问题意识突出,思维开阔,论证扎实,文风朴实,展现了良好的学术素养。文章在公司法理认识上有待斟酌,一是对派生诉权性质的理解有误,实际上应是股东代为行使的公司诉权而非股东权,需明确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区分;二是核心概念“穿透式救济”与常规的穿透式思维不同,前者似指母公司股东直接行使子公司诉权,而后者强调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是文章派生诉讼、代表诉讼冲击公司人格独立的观点值得商榷;最后,对立法与司法不认可双重诉讼制度的原因分析未考虑到过去主要基于单一公司形态和新公司法在公司集团化背景下才纳入双重派生诉讼的问题。
图/徐强胜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指出,林洧的研究具有创新性,从诉讼法角度剖析问题,为公司诉讼研究带来新视角。论文在形式上题目与内容不完全契合,新《公司法》已解决相关问题,过去实践对现在的论证意义有限。论证模式上借鉴了英美经验,建议深入探讨其在中国的适用性,重视我国实践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对“穿透式救济”概念的理解有待深化。可以从企业一体化角度审视公司集团内部关系,研究相关诉讼主体。
图/叶林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认为文章提到的一些史料非常有趣,并对双重代表诉讼的立法史和比较法进行了补充。叶林教授指出,当时最高院在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时曾经考虑引入双重派生诉讼,但是考察美国法后发现,相关的案例不多且各州法院处理方式不一样,加之当时《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最终没有规定这项制度。
图/姚辰博士研究生
最后一位报告人是复旦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姚辰,他的论文题目是“个人破产立法的金融稳定构造”。
他认为,消费信贷与消费者破产本质上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个人破产立法从信贷供给和信贷需求两个层面确立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一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来监管以及清理消费信贷。明确破产监管得以作为消费信贷的一种事后监管模式,确立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管理的破产前置程序,设置债务管理、有限破产重整、有限破产清算等消费者破产程序。二是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金融稳定与金融更生功能。通过担保财产上的别除权及其限制,化解破产免责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张力。文章指出,应当推动个人破产免责的申请条件由合同法中的“诚信交易”转变为破产法中的“诚信消费”,通过破产免责考察期限及其内容的阶梯化设置,抑制金融风险在经济体系和社会关系中传递。
图/强力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认为,姚辰同学的论文优点显著。选题兼具现实与挑战性,其持续专注个人破产与金融稳定相关领域,研究金融稳定法与个人破产法衔接,此二者在我国尚未立法,研究过程困难重重但极具创新价值,且构建了从目标至程序、实体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富有创意与逻辑性。然而,论文也有深化空间。在目标关系方面,需明晰个人破产法与金融稳定法目标的有机结合;债务构成上,应涵盖各类债务,而非局限于金融消费债务;还需深入剖析金融债务与生产经营性债务等多种债务关系,以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同时要研究个人破产法对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遏制作用,以及与国家经济政策的联动关系,为完善论文提供方向。
图/洪艳蓉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洪艳蓉指出,姚辰同学将个人破产与金融稳定挂钩的选题极具创见和勇气。该主题与消费信贷文化紧密相连,解决个人消费行为矛盾对金融稳定意义重大。但论文逻辑需深化,应系统阐释微观行为引发宏观金融问题的过程,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能力,补充中国消费信贷数据及坏账情况,增强说服力。在研究方法上,应对比金融监管与司法关系的国内外差异,借鉴他国治理经验,完善制度移植合理性。细节方面,需明确风险是否真正消除、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可行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对策建议中的适用性,结合中国案例优化数据与理论构造,提升文章质量。
图/彭冰教授
论坛的闭幕式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教授主持。他表示,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是视野很宽广、包容性强大的论坛,论坛将所有与金融、金融法相关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等都纳入研究视野,鼓励有志于相关领域的博士生积极研究、踊跃投稿。至此,本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圆满落幕。
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
第三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于2024年1月13日正式启动征文活动,主题为“中国商事与金融法制的修改与完善”,截至2024年10月31日收到国内外高校硕博研究生投稿共计173篇。论坛主办方邀请15位高校教师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经两轮匿名评审后确定10篇获奖论文,名单如下:
一、特别优秀奖(5篇)
1. 王慧群(北京大学博士):“谁享有控制?——控制视阈下从所有者到管理者光谱的提出”,导师:邓峰。
2. 寇枫阳(吉林大学博士后):“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私法转向”,导师:房绍坤。
3. 徐耀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有序地‘开放’:预约合同认定标准的教义重述——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中心”,导师:李昊。
4. 潘翔(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与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解释与续造”,导师:顾功耘、李文莉。
5. 王萌(北京大学博士):“公司法上股东提案权的制度构造及其救济体系”,导师:许德峰。
二、优秀论文奖(5篇)
1. 檀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董事勤勉义务的解释论展开——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为中心”,导师:郑佳宁。
2. 汪宓(辽宁大学博士):“中概股审计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反思与完善”,导师:杨松。
3. 蔡卓瞳(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论‘收购承接’型银行风险处置措施与民商法的衔接”,导师:丁勇。
4. 姚辰(复旦大学博士):“个人破产立法的金融稳定构造”,导师:季立刚。
5. 林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穿透式救济的实践与进路”,导师:汤维建。
专家委员会组成(按姓氏字母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程啸(清华大学)、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梁上上(清华大学)、彭冰(北京大学)、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汤欣(清华大学)、王军(中国政法大学)、吴弘(华东政法大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于莹(吉林大学)、许德峰(北京大学)。
第四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征文公告
第四届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拟于2025年9月在北京举行,现诚邀各方青年才俊惠赐佳作,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将邀请学术权威和实务精英评选优秀论文并颁发奖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论坛主题:重构中国金融法制
党中央在《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制定金融法”,即要制定一部名为“金融法”的法律。与此同时,《金融稳定法》还在制定过程中,《证券法》《公司法》已经大幅度修改,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也都在修改过程中。未来要制定的《金融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与其他金融法律如何协调?其他金融法律应该如何修改完善?为了更深入思考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将视野放大、思路打开,从根本上考虑如何更为合理有效地设置中国金融法制的架构和内容。宏观上,我们可以想象如何重构中国金融法制,如何引导金融更好地为实业服务;微观上,我们也讨论如何构建或者完善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
可以参考的题目例如:
1.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例如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2. 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的构建。
3. 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4. 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5. 构建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法制。
6. 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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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设立“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并发起举办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旨在为以金融法为研究旨趣的博士生提供砥砺学术、交流共进的平台。目前已经成功举办三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取得积极反响。
此外,大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联合举办大成金融法菁英实训营,该培训营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法律后备人才队伍为核心目标,旨在帮助参训学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金融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从理论的高度和实践的广度诠释新时代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逻辑。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与高校的多领域、深层次、全方位交流合作,致力于共同推进法学教育实践与法律服务行业的深度融合,并期待和欢迎更多优秀的学子加入大成,同积跬步,共铸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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