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之谈”第二期讲座在大成重庆办公室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4.10.18

2024年10月18日,“经验之谈”内部系列培训第二期在大成重庆办公室成功举办。本次培训由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大成金融行业委员会、大成重庆办公室金融专业组、大成重庆办公室金融行业组联合主办。大成合伙人祝胤律师作为活动主持人,对到场的律师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对主讲嘉宾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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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祝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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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游术洪律师

培训正式开始前,首先由大成重庆办公室管委会主任游术洪律师做开场致辞。游律师提到,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供应商,大成在银行信贷、合规管理、风险管控、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作为知名律师机构,大成始终站在时代前沿,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游律师相信,通过大家的专业交流和碰撞,一定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思路和解决方案。最后,游律师预祝本次“经验之谈”培训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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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海屏律师

接下来是主旨演讲环节。大成中国区金融专业带头人、高级合伙人刘海屏律师首先对于“经验之谈”系列内部研讨活动的创办初衷和第一期活动情况进行了回顾,并再次强调了“内部交流,只讲干货”的活动宗旨。之后刘律师率先做了第一个专题讲座: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穿透诉讼”思维的应用&典型案例分享。


刘律师的专题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直接引入问题,使大家对于本次专题讨论的业务情景有了认知,同时也介绍了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中存在的一类法律业务机会;第二部分讲解了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的概念和业务要点,从商业银行非常规业务的角度丰富了大家对银行业务的了解;第三部分结合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的特点详细阐释了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障碍;最后一部分,刘律师结合过往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介绍了此类“结构化产品”在遇到处置障碍时可能采取的几种解决方式,并重点对于“穿透诉讼”的思维如何具体应用进行了解读和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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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李旭东律师

随后由大成合伙人李旭东律师作为主讲人,以《商业银行涉及保证金争议案件的法律实务(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保证金业务的影响&典型案例分享》为主题,结合其具体经办的保证金执行异议案件,就《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保证金业务的影响和大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李律师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保证金规则的不同,反映了法院对保证金质押性质认定的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系将保证金纳入“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中的第(一)项“动产质押”部分,其强调的是“金钱特定化”;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保证金调整到“非典型担保”一节,并明确须以“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为前提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其强调的就是保证金账户必须具有外部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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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会议现场

李律师建议,商业银行应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要求,完善保证金账户的公示手段,以更好地开展保证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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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晓冬老师

下午场首先由恒丰银行重庆分行理债业务部专家刘晓冬老师以《当前律师提供金融法律服务的现状与精进之道——从客户的视角》为主题带来分享。刘老师从律师提供金融法律服务的现状、金融律师的精进之道两部分进行了详尽分享。


刘老师提到,目前法律服务采购的方式与现状存在一些痛点和难点。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的重点诉求不同,管理部门关注完成尽职标准动作,而经营机构则希望尽快减损。此外,沟通协作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包括资料提供和金融专业术语的理解等方面。


刘老师认为,金融律师的精进之道,首先在于需要提高专业水平,熟悉金融知识,掌握清收手段。其次,律师要学习了解当事银行的人员、法律偏好和法律难点,以及保持对存量未结案件的持续关注。此外,他建议律师还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交流,提高团队协作能力,满足银行的非法律需求和社会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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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志伟教授

接下来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融财税法教研室副主任刘志伟教授带来有关《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的分享。刘教授探讨了集中度管理与适当性义务两个关键领域,详细分析了金融监管规章如何通过法律空白规范和概括条款进入民商事审判的途径,并提出了对金融监管规章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性的审查标准。


刘教授强调了对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性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有效审查、强制性规定性质审查以及是否为公序良俗的审查。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金融监管规章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适用,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刘教授的研究为理解和应用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为与会者带来了很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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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部分与会人员合影

 

本次培训为金融律师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有助于推动金融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我们期待未来有更多的类似活动,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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