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琳:新《民诉法》对离婚继承案件的四大实务影响

发布时间: 2023.09.07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修改了包括管辖、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等内容在内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完善了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更好地维护了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到离婚继承案件,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




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列入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8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9.8%。过去10年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人口老龄化程度都在加速发展,预计2031年将进入超老龄社会。民众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立法需求凸显。

2020年,《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彼时法律中并未有配套的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天津、厦门、上海等多地法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本次修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在民诉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新法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从而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回应了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


更改了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适用条件,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目前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应予执行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简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新法第三百条增加规定了对于“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也不予承认和执行,体现了我国法律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发,对于域外判决有限度的尊重。

同时,新法改变了现行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涉及纠纷若与正在审理的离婚纠纷为同一纠纷即一律不予承认的处理方式,立法逻辑更为严密。按照新法的规定,遇到上述情况,首先应当裁定国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止诉讼,其次审查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符合该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继而根据审查结果或恢复诉讼,或承认效力。


增设电子送达及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进一步便利各方当事人




“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的重要因素。新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除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同时,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新法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该规定有利于提升涉外离婚案件中向外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效率。

同时,新法规定,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该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私权利的情况下,将大幅提升涉外离婚与继承案件中调查取证的效率。


明确了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夫妻一方与他人伪造欠条起诉另一方的虚假诉讼有积极作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增加为该条第二款,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继承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伪造遗嘱以获取更多遗产的行为亦将发挥惩戒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至今已进行了五次修正。每一次的变化,都是社会发展的缩影,深刻影响着包括离婚继承纠纷在内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推动着我国司法文明的车轮滚滚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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