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之一
英国商业与贸易部(DBT)发布声明称,将制定并发布英国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SDS),要求对公司面临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进行披露,包括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
SDS的制定将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为基础,且只有特定事项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英国才允许披露标准偏离上述全球基准的要求。采用IFRS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作为基准,旨在确保英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全球可比性,从而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具体而言,SDS所要求的公司披露信息,将协助投资者充分比较各个公司之间的信息差异,从而有利于投资决策,并有利于资本的有效配置,以及英国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在SDS实施后,实行任何相关的法律或监管规定时,都可以要求对SDS进行引用。对于英国注册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要求披露的决定将由英国政府独立作出,而对于英国上市公司,则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做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HKMA)发布银行业净零计划,旨在支持银行完成净零转型,并推进金融的可持续发展。2022年6月,HKMA已将气候风险纳入银行业的监管范畴,并要求银行等机构进行气候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过渡计划。
银行业净零计划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1)设定明确的净零目标。净零目标应基于科学依据,并符合2015年巴黎协定中全球升温目标的要求。银行等机构可以设定量化目标,并利用情景分析来制定或规划其净零战略及应对措施;
(2)建立全面的治理框架。将净零计划纳入公司治理、商业战略和业务模型、产品和服务之中,与公司问责制及风险管理框架相结合;
(3)实施适当的净零举措以实现目标。这要求银行等机构在净零计划中将长期的目标转化为具体的步骤;
(4)与客户互动沟通,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规划与策略。银行等机构需要了解客户的净零进展,并参与客户净零转型的资金配置,分析客户所在行业向净零经济转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机遇;
(5)审查与更新净零规划。当基准情景、假设或路径随着时间推移而演变时,银行等机构需要根据最新发展情况对净零规划进行审查、调整和升级,以反映实际情况;
(6)提高净零转型的信息透明度。银行等机构需根据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以及气候信息披露的新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提升净零转型的透明度。
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Green and Sustainable Finance Cross-Agency Steering Group,简称CASG)发布可持续金融工作计划,公布重点工作范畴,进一步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
可持续金融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通过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建立世界级监管法规。CASG将采用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发布的IFRS S1和IFRS S2准则,并结合香港实际监管情况,制定全面的可持续发展路线图。同时,CASG预计将成立一个由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研究上述路线图所涵盖的关键要素,并向CASG提出建议。
(2)通过金融生态系统的能力建设、数据强化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的净零转型。CASG将支持非上市公司和中小公司的可持续性规划和报告,促进其更广泛地使用现有数据源和工具。同时,促进技术驱动解决方案的开发,并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增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3)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以更大规模地调动资本支持净零转型。CASG将加强净零转型的政策制定工作,支持可持续性金融的发展,并探索如何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和各类公司的过渡计划制定与报告,从而将香港建立为一个国际碳市场,为亚洲和全球提供可持续金融产品。
根据2023年8月24日发布的第11-666/2023号法令,巴西联邦政府已通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于2016年在卢旺达基加利市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届缔约方会议(MOP 28)上达成,缔约方同意将氢氟碳化物(HFCs)列入受国际监管的物质范围。HFCs通常作为氟氯烃的替代品,主要用于制冷剂市场。
该修正案为逐步减少HFCs的生产和使用设定目标,并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制定不同的目标。根据该修正案,巴西承诺在2024年之前不增加HFCs的使用量(以2020年至2022年之间的基准计算),并计划到2045年逐步减少80%的使用量。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财务机制。对于巴西而言,这可能意味着大约1亿美元的资金将用于实施相关的措施,以减少HFCs的使用量,并为巴西的工业发展、研究和技术提供新的机会与激励措施。
该修正案有助于实现巴西的国家自主贡献和国家气候变化政策,但也将对依赖HFCs生产和使用的工业部门产生多重影响。
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法案,要求在加州开展业务且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大型公司报告其所有范围的排放量,包括直接排放(范围1)、购买和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范围2)以及间接排放,包括与供应链、商务旅行、员工通勤、采购、废物和用水相关的内容(范围3),从而避免漂绿。
通过披露排放量来加强问责制是实现全球零排放目标和脱碳目标的关键一步。该法案是完成公司脱碳工作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将鼓励公司的信息披露满足报告标准,并符合其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和社区的期望。
全面的排放量披露规定将促使公司更加关注脱碳工作,加快向碳中和过渡。最初受到约束的主要是有能力进行大规模转变的大型公司,但随着范围3排放报告要求的提高,其他中小型公司也将受到影响,并被推动达到减排目标。
政府和立法机构可以支持私营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或提供明确指导来实现这一目标。同时,公司可以采取行动,与专家进行合作,利用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来减少该法案对其产生的影响。
联合国全球契约和埃森哲最新发布《全球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盘点报告》(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Accenture Global Private Sector SDG Stocktake),指出企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同时,报告指出要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需要政策制定者的支持,企业采取协作和可信的商业行动,以发挥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最大影响力。
该报告针对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企业可以采取行动并产生巨大影响的十种途径,并展示适用于每个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示例,为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市场提供蓝图。
报告显示,企业希望政府制定激励政策,帮助其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运营中,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企业希望获得政府明确的指导,并制定清晰的衡量标准,从而准确报告企业的相关进展与情况,并做出合理决策。为此,企业希望政策制定者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激励模式,重新定义成功的风险、回报和影响,并且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和披露要求的统一性;
(2)扩大市场效益,将全国最低工资调整至与生活水平相等,并支持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
(3)转变业务基础以实现环境可持续性,制定更有力的政策来加强环境保护,并确保强制披露,对所有公司进行平等评估并采取平等行动。
2023年9月1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修订后的2023年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原则”),旨在帮助决策者和监管机构评估与改进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监管措施和框架体系,以应对不断变化的资本市场、提高市场信心和经济效率、促进金融稳定。公司治理原则主要涵盖股东权利与公平待遇、机构投资者作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董事会职责、可持续性和韧性等议题。
此项新修订的公司治理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公司治理的全球标准:公司治理原则旨在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准则,以增强各国公司的透明度、责任和可持续性。公司治理原则可以帮助各国制定更加一致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政策和法规,提高公司的管理质量和竞争力。
(2)增强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原则强调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包括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股东参与和表决权的机制,以及加强独立性和责任性的监管。
(3)促进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原则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公司治理的核心议程。通过要求公司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信息,推动公司在经营中考虑非财务因素,如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4)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公司治理原则强调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和作用,包括强调独立董事的重要性、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有效性,以及加强董事会与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
(5)促进跨境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治理原则推动不同国家之间的公司治理标准接轨,减少跨境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为跨国公司提供更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共同繁荣。
此项新修订的公司治理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公司治理标准与实践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可持续性,增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跨境投资的发展。
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工作,以落实《提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要求。
《通知》所指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包括:《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相关情况报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三项文件。其中,《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相关情况报告》作为总纲,介绍了课题研究背景、过程、成果、特点及预评估等内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最基础的指标参考,全面涵盖ESG三大领域所有重点主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提供了ESG专项报告的最基础格式参考,界定了ESG专项报告的基本内容,并反映了ESG专项报告编制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解释》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予以阐明:
(1)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由两档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解释》以此为基础,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具体规定第三档刑罚的适用情形。
(2)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为此,《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
(3)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保正确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释》的主要规定内容包括:(1)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范畴;(2)两人以上侵权的归责原则;(3)第三方治理机构的侵权责任;(4)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即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5)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侵权的情形及责任承担;(6)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
《解释》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就举证责任而言,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应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应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2)就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1)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以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有效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通知》明确以下重点任务:(1)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2)强化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3)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4)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5)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6)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气候韧性;(7)提升城市水安全保障水平;(8)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运行;(9)提升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10)推进城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通过实施以上重点任务,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南京市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共61条。
《条例》针对南京市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根据国家标准对废弃矿坑、矿井采空区等进行回填或者充填利用;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明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上海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蓄电池试点收集单位、小微企业收集平台、点对点豁免利用处置单位等)。《通知》提供三项工作任务:(1)持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要求;(3)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帮扶。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夯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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