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代理多起涉及认可与执行内地与香港家事安排的开创性案件

发布时间: 2025.07.08

近期,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马乃东、律师华丹菁及律师倪浩林,成功代理一起申请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绝对令的案件,并助力客户就婚姻财产分配问题圆满达成协议。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施行后,涉及其中第九条理解与适用的前沿性案例。尤为关键的是,在律师团队的法律观点与法院初步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大成律师凭借其专业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委托人的主张,最终推动法院认可了香港离婚绝对令。

 

本案接受委托时,双方当事人已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提起离婚诉讼。其中,内地法院先行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随后作出离婚绝对令以及子女管养令。鉴于双方主要财产位于内地,委托人未在香港程序中提出财产分割请求,也为双方围绕婚姻财产进一步的纷争埋下伏笔。

 

代理该案后,考虑到香港法院已作出离婚绝对令,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在内地重复提起离婚诉讼,马乃东律师团队立即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绝对令。然而,由于《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鲜有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绝对令的相关案例,内地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就《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解读,认为内地法院先前作出的“不予离婚”判决已构成“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据此初步决定准备驳回申请。

 

面对此法律挑战,马律师团队一方面从专业法律角度出发,围绕《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中“判决”的理解、“不予离婚”判决的特殊性、“不予离婚”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婚姻家事安排》的立法初衷等角度,提出“不予离婚”判决不属于两地安排中所指“判决” 的观点;另一方面则同步启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就婚姻财产分配的谈判,从境内诉讼预判、财产贡献对于分割比例的影响、婚内承诺函效力等角度,积极促成整体纠纷解决。

 

在积极斡旋下,双方提前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亦向内地法院明确认可香港离婚绝对令的态度,在与法院进行专业沟通和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双重合力下,内地法院最终采纳了委托人方关于“不予离婚”判决不应被扩张解释为《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四)款所规定的“判决”的观点,并最终认可了香港法院的离婚绝对令。

 

 

图/判决原文摘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乃东律师团队同期代理的另一起某企业家离婚案件中,同样面临区际平行诉讼下,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效力冲突问题。与前案不同的是,该案件中两地法院均作出了离婚判决,但香港法院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时间均早于内地法院。该案中对于内地法院“劣后”作出的离婚判决是否构成“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双方存在争议。然而,本案两级法院就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其中一审法院遵循区际礼让原则,认为香港法院离婚绝对令生效在先,故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的情形,应当认可香港法院离婚绝对令;但二审法院则认为法律规定中的“已经”作出判决应当按照受理认可和执行的法院审查时认定,而非以实际两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时间先后来认定,故由此推翻了一审裁定。

 

公开判例中有关《婚姻家事安排》的案例非常有限,目前经威科平台检索后仅发现一例。前述马乃东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涉及内地与香港区际平行诉讼中管辖权与判决效力冲突的案例,反映出《婚姻家事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极大分歧。这不仅考验着律师团队的专业和应变能力,也凸显了跨境离婚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考虑到当前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赴港上市,涉及中港两地的案件将愈发频繁。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地与香港两地管辖权争议、婚姻判令效力冲突等均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超高净值家庭对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应有合理预判,并提前寻求具有丰富跨境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做好财富保障的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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