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代理贪污3.8亿余元案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 2025.08.06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代理的一起贪污3.8亿余元案近日顺利办结,原一审认定罗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轻。娄秋琴律师在二审接受委托进行辩护,提出罗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阶段,娄秋琴律师继续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法院变更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改判成立非法采矿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对于指控的另一罪名行贿罪,也从原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此,这场历经六年的漫长诉讼告终。

 

经验分享

 

在娄秋琴律师2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贪污4000余万元和挪用公款1200余万元一审直接宣告无罪的案例,办理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余万元二审直接改判无罪的案例,办理过非法采矿罪二审将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直接降为78余万元的案例,还办理过故意杀人罪两次被判死缓改判无罪的案例,但此次贪污3.8余亿案二审发回重审后,将分属刑法不同章节,侵犯的法益各不相同,且量刑差距较大的贪污罪直接改判为非法采矿罪,且量刑从无期徒刑大幅下调至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尚属首例。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涉及两个条款,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辩护律师在对贪污案件进行辩护时,不能只考虑一个条款,而应当结合两个条款同时进行审查。在犯罪主体方面,不能仅论述当事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要论述不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犯罪对象方面,要区分财产是国有公司所有的财产还是国家公共财物,虽然国家公共财物属于国有资产,但并不一定就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性质方面,要区分当事人实施的是从事公务行为还是从事劳务行为。在本案中,娄秋琴律师从这三方面结合案件证据进行了深入剖析,其提出的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作为辩护律师,从辩护策略角度而言,通常只需要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需要提出成立另一个罪名,避免沦为第二公诉人。但对于某些案件,若当事人明显构成另一较轻罪名,辩护律师仍可明确提出。例如本案中,指出当事人构成非法采矿罪,既能节省司法资源,也完全有利于当事人。

 

结语

 

贪污罪可能存在的辩点纷繁多样,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如何结合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抓中命脉、对症下药,是最见功夫之处。尤其是像本案这种涉案金额极为巨大、案卷众多复杂的案件,如果全面出击,可以进行辩护的地方可能有很多,但如果没有找到要害,每个辩护点论述不充分不深入,恐怕很难起到说服的效果。刑事辩护是一项既充满挑战也富有意义的工作,辩护律师只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每一个案件中,持续学习,坚守专业和敬业的态度,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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