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代理的两起行贿案件顺利办结,两起案件均获得改判。其中一起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娄秋琴律师代理二审,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下调过半;另一起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娄秋琴律师代理二审,行贿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下调近半。
辩护经验
对于行贿类案件,实践中通常可以从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被索贿、是否主动交代、是否是单位犯罪等辩护要点进行辩护。此次娄秋琴律师将这两个改判的案例放在一起进行呈现,除了上述要点外,还要呼吁大家关注一个在行贿罪实务中容易被忽略的辩护要点,尤其是那些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之前的行贿行为引发的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会导致加重处罚的结果,这五种情况包括:①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③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④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⑤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比如行贿一般需要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行贿罪,但行为人如果具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行贿即使不满3万元也可以以行贿罪立案追诉。但202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正,将以下七种情形作为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节而非加重处罚的情况,这七种情况包括:①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②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③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④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⑤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⑥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⑦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从这个规定来看,原来那些可以在基础量刑幅度上提升刑罚幅度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已经被《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之前的行贿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五条的规定,而不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该司法解释仍现行有效,所以对于这项法律适用问题,很多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容易忽视。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注意到就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而加重对被追诉人的处罚,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注意到就可以错失这个辩护点。作为刑辩律师,不但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还要深入理解新法条的精神和内涵,掌握新法实施后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变化,精准研判对自己代理案件的影响,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辩护策略。
结语
这几年,刑法修正案和有关司法解释频发,很多法律规范频繁更新,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从业者都提出了极高的持续学习的要求。在法律这条奔涌不息的河流中,昨日的经验可能成为今日的浅滩,刑事律师唯有持续学习,保持敏锐,才能精准地发现和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找到最有利的辩护点。除了将关注法律变化养成职业习惯外,刑事律师还要保持对案件抽丝剥茧的耐心、对当事人命运负责的责任心和对追求公平正义的初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今年以来,娄秋琴律师曾在多起复杂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关键合法权益,如代理贪污3.8亿余元案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代理挪用8000余万元公款案终获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代理非法采矿案终获二审改判,涉案金额从1000余万元降为78余万元,希望以上案例能为更多刑事法律人提供实务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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