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1协外认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戈梅利州经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及团队成员吴春燕律师代理,系我国法院以“未经合法传唤,承认与执行涉案判决将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白俄罗斯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与轩辕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辕集团”)因2017年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工业公司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戈梅利州经济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9日,戈梅利州经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轩辕集团向工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共计209,688.53美元及8,640白俄罗斯卢布的国家关税。因轩辕集团未履行上述判决,工业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律师工作
苗全军律师团队从程序合法性角度切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若干问题》等白俄罗斯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深入研究,指出白俄罗斯法院在送达、传唤等多个环节中存在既违反白俄罗斯法律,也违反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的情形,未能保障轩辕集团的诉讼权利,不应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判决存在多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1. 涉案判决尚未生效且无执行力
工业公司未提供戈梅利州经济法院依法向轩辕集团送达涉案判决的证据,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程序法》规定,在判决未依法送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判决的上诉期已过并生效。
2. 戈梅利州经济法院未对轩辕集团进行合法传唤
轩辕集团白俄罗斯代表处已于2018年8月30日被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禁止开展活动,丧失主体资格,外国法院向该代表处原地址送达法律文件,无法产生合法送达效力;工业公司提交的三次被“签收”的材料中签收人不详,无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轩辕集团;外国法院未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进行送达,违反双边条约关于司法协助程序的规定。
3. 承认与执行涉案判决有损我国主权和公共秩序
中国在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作出了保留声明,声明反对外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在中国法域内的当事人送交司法文书。而外国法院及工业公司的邮寄送达行为违反该保留声明,导致轩辕集团未能参与诉讼程序,违背程序公正原则,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将实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
案件意义
本案是我国法院在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审查中,严格坚守程序正义与司法主权的典型案例。首先,强调了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送达必须符合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规定,未经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因程序违法不应获承认,为同类案件中“程序正义优先”原则提供了实践依据;其次,通过适用我国对国际公约的保留条款,明确外国司法行为在我国境内的效力边界,彰显我国法院对司法主权的坚定维护;最后,作为罕见的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例,本案为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抗辩思路,也为法院审查外国判决的程序合法性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规则,对完善国际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审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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