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合伙人宋湘平律师,代理某金融机构被告应诉,某公司以共同侵权方式,起诉多家金融机构,要求赔偿其认购的资管产品产生损失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审原告上诉,大成团队代表某金融机构,在本案中取得最终胜诉判决。
本案一审、二审均由大成律师代理,并均取得胜诉判决。因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案件一审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二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两审法院均全面采纳了大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公司的投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所致的结果,而非不法侵害行为所致,故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能证成,不能认定某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系多层金融产品架构下投资人与相关方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的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证券公司等多方主体,请求权基础为共同侵权而非合同纠纷或普通侵权纠纷,案情复杂,自2024年2月立案后,两年来历经多轮次开庭、质证,上海两审法院展示了高超的审判水平,不仅理清和洞悉复杂的案件事实,而且深谙金融法规及市场规则,厘清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同类金融产品架构下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法律边界,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大成律师团队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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